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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第四章各子系统间数据接口的设计要求第五章数据网络、计算机及局域网络系统第六章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电力市场建设的需要,维护电力市场秩序,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功能规范。第二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是支持电力市场运营的计算机、数据网络与通信设备、各种技术标准和应用软件的有机组合。第二章总体要求第三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对电力市场的数据申报、负荷预测、合同的分解与管理、交易计划的编制、安全校核、计划执行、辅助服务、市场信息发布、市场结算等运作环节提供技术支持。第四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行业标准和有关的国际标准。第五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系统及其数据的安全,满足全国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要求,采用适当的加密防护措施、数据备份措施、防病毒措施及防火墙技术,提供严格的用户认证和权限管理手段,并考虑信息保密的时效性。第六条技术支持系统的结构设计、系统配置、软件编制,必须满足对区域电力市场可靠运营的要求。第七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保证整个交易数据的完整,确保各类数据的准确性及一致性。第八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确保提供连续的服务。在保证能量管理系统(EMS)实时性以及电能量计量系统(TMR)连续性的同时,保证报价、交易、结算及信息发布的处理和数据传输的及时性。第九条技术支持系统采用开放式体系结构和分布式系统设计,保证系统的开放性、可扩展性,能满足与未来电力监管系统接口的要求,适应电力市场发展、规则的变化、新技术发展和设备的升级换代。第十条技术支持系统必须满足软件平台、硬件平台的兼容及各子系统间的互联的要求。系统的结构设计应注重系统的可维护性,并提供系统运营状态实时监视信息。第三章各子系统功能要求第十一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主要由以下子系统组成:能量管理系统(EMS:EnergyManagementSystem)、交易管理系统(TMS:TradeManagementSystem)、电能量计量系统(TMR:TeleMeterReadingSystem)、结算系统(SBS:Settlement&BillingSystem)、合同管理系统(CMS:ContractManagementSystem)、报价处理系统(BPS:BiddingProcessSystem)、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MarketAnalysis&ForecastSystem)、交易信息系统(TIS:TradeInformationSystem)、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BiddingSupportSystem)。第十二条能量管理系统(EMS)用于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主要由数据采集和监视控制(SCADA)、自动发电控制(AGC)及高级应用软件等功能模块组成。在电力市场环境中,要充分利用现有的EMS系统功能和数据资源,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第十三条交易管理系统(TMS)依据市场主体的申报数据,根据负荷预测和系统约束条件,编制交易计划,通过安全校核后将计划结果传送给市场主体和相关系统。交易计划包括合约交易计划、现货交易计划和辅助服务计划。第十四条电能量计量系统(TMR)对电能量数据进行自动采集、远传和存储、预处理、统计分析,以支持电力市场的运营、电费结算、辅助服务费用结算和经济补偿计算等。第十五条结算系统(SBS)根据电能量计量系统提供的有效电能数据、交易管理系统的交易计划和交易价格数据、调度指令、EMS系统的相关运行数据、合同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依据市场规则,对市场主体进行结算。第十六条合同管理系统(CMS)对市场主体之间的中期合同和长期合同进行管理,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录入、合同电量分解、完成情况跟踪、滚动平衡,根据现有市场情况对已签订的合同进行评估,以长期负荷预测的结果和市场未来供需状况及市场价格的预测为依据,进行未来合同的辅助决策。第十七条报价处理系统(BPS)接收市场主体的注册和申报数据,并对申报数据进行预处理。第十八条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对电力市场运行情况进行信息采集和分析,从而使市场主体能够提前了解市场未来的发电预期目标、负荷预测、交易价格走势、输电网络可用传输能力及系统安全水平,便于交易决策。第十九条交易信息系统(TIS)对系统运行数据和市场信息进行发布、存档、检索及处理,使所有市场主体能够及时地、平等地访问相关的市场信息,保证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交易信息的充分获取。系统运行数据和市场信息包括:预测数据、计划数据、准实时数据、历史数据、报表数据等。第二十条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根据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和交易信息系统(TIS)发布的信息,结合市场主体本身的成本分析和市场规则,形成报价决策方案,进行电量及电价的数据申报。第二十一条各电力市场的技术支持系统以实现上述子系统的功能为基本原则,具体结构划分可不同。第二十二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应达到的性能指标:能量管理系统(EMS)年可用率:≥99.80%交易管理系统(TMS)年可用率:≥99.95%电能量计量系统(TMR)年可用率:≥99.99%电能量考核与结算系统(SBS)年可用率:≥99.75%合同管理系统(CMS)年可用率:≥99.75%报价处理系统(BPS)年可用率:≥99.75%即时信息系统(SIS)年可用率:≥99.75%市场分析与预测系统(MAF)年可用率:≥99.75%数据网络系统(SPDnet)年可用率:≥99.95%报价辅助决策系统(BSS)年可用率:≥99.75%系统故障恢复时间:。≤30分钟时钟同步:≤0.5秒/天用户接入时间:≤30秒信息发布更新时间:≤60秒系统正常情况下备份周期:≤30秒用户浏览响应时间:≤10秒第四章各子系统间数据接口的设计要求第二十三条所有软、硬件接口的设计应考虑软、硬件平台兼容性,采用开放的标准和协议,考虑资源利用和运行性能的优化。第二十四条EMS输出接口的设计,必须在不影响EMS性能的前提下,满足数据的实时性要求。第二十五条TMR输出接口的设计,必须满足带时标电能量数据的精确度、唯一性和完整性。第二十六条BPS输入接口与TIS输出接口设计可在Web浏览器中实现,必须充分考虑与外部交换数据时的安全性。第五章数据网络、计算机及局域网络系统第二十七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原则上要求必须使用电力系统控制专用网络,以满足数据网络安全的要求。同时,为了保证数据网络的整体性和连通性,下一级数据网络的技术体制必须与上一级兼容。第二十八条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各子系统之间通过网络和安全防护设备(防火墙和物理隔离装置)进行连接,实现数据共享与信息交互。系统的软硬件平台应采用分布式结构,遵循国际开放标准和规范。系统的软件体系结构可采用面向对象的技术。第二十九条网络设计必须满足以下基本原则:硬件配置满足系统功能和性能的要求,必须保证系统运行的实时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必须是标准化设备,开放性能好,满足不断优化、平滑升级和投资保护的需要;系统中的关键部分满足冗余配置。第三十条局域网络核心数据交换机的选型必须满足网络系统的高速性能、可靠性、可扩展性、开放性、安全性和先进性。第三十一条报价端通过数据网络或拨号网络与电力市场技术支持主系统相连。主系统具备接收拨号访问的功能,可采用模块化的配置和先进技术以满足系统升级。与公共网之间必须设防火墙,以保护内部网络的安全。第六章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第三十二条系统管理是为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系统管理员提供的对整个系统的管理工具,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系统用户管理、系统运行管理。第三十三条系统用户管理指在电力市场中,为了确保系统及数据安全,对技术支持系统所有用户进行统一的管理。技术支持系统安全性策略必须明确用户密码使用规则和限制用户权限。第三十四条系统运行管理包括设置系统控制参数和系统运行监视。系统控制参数是用来控制技术支持系统各子系统运行的参数。系统运行必须满足对各子系统的运行状态、市场交易执行情况进行监视的要求。系统必须实现对历史数据的人工或自动保存及备份,备份数据的恢复应有方便性。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各电力市场应结合本网具体情况,依据本功能规范和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制定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相应电力监管机构审查批准后实施,并在电力监管机构组织验收后投入运行。第三十六条电力市场运营机构负责组织技术支持系统的开发、研制,并负责系统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市场主体可以自行开发、研制报价辅助决策系统,负责其运行和维护,确保与市场运营机构的有关系统安全、可靠地互联。第三十七条本规则自二OO三年八月一日起试行。
本文标题: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功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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