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国内外标准规范 > 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汽车产品技术委员会关于调整《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的报告第2010年第03号(总第2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以下简称《规范性要求》)是中机中心进行公告产品审核工作的主要技术依据之一。随着公告产品本身结构型式的变化和公告审核中问题的不断积累,2005年制定的《规范性要求》部分内容已不适用,有必要进行修订。为此,技术委员会责成李宏光委员进行《规范性要求》的修订起草工作,并先后于2009年11月、2010年4月召开技术委员会进行专题讨论,征求各位委员的意见。现将主要调整内容汇报如下: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测依据调整为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文件;强制性项目检验和新产品定型试验检测机构的授权部门由原国家经贸委、发改委调整为国家工信部。2)授权国家机动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作为公告产品检测机构,认定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噪声路为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3)认定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的ABS路面为符合GB21670-2008和GB/T13594-2003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4)增加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的要求。具体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见附表。5)增加对于“当改装车(含改装客车)采用多种底盘改装时,应符合同一型号的规定”的要求。6)增加对于“超限车底盘应单独申报,不允许与普通载货车采用同一型号,且应以最大总质量(轴荷)进行定型试验和相应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试验”的要求。7)该部分其它内容暂不调整,待《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取消可靠性试验颁布实施后一并修改。2.关于检验方案表、统计表和申报方式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增加对于“二类底盘改装工程车,原驾驶区以外有乘员时应进行全项申报;对工程车等作业类车辆,当载客人数大于6人时,按专用客车申报,可以没有载质量,质量参数要求同客车,但企业必须具有客车生产资质”的要求。2)明确应按照《汽车产品备案参数表(修订稿)及其填报要求》填报备案参数。3.关于载货类汽车产品有关限值及其他的规范性要求的调整:1)根据中机函[2008]82号“关于规范和清理《公告》中厢式运输车的通知”、中机函[2009]19号“关于在车辆产品审查中增加低平板半挂车、双层旅游客车等产品技术要求的通知”、中机函[2009]33号“关于规范和清理舞台车、牵引车产品的通知”、中机函[2009]49号“关于清理公告内国II轻型柴油车和不带OBD第一类国III汽油车的通知”、中机函[2009]125号“关于规范清理《公告》中自卸半挂车产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修订了相关产品的技术要求。2)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的货箱尺寸存在多组数值时,货箱栏板高度的核算方法调整为“货箱内部长度、内部宽度均取最大值(货箱内部宽度比整车宽度小200mm以上时企业需要提供设计作证材料),然后根据公式进行核算,所有选装的栏板高度都不允许大于该计算值。公告其它栏中可不注明货箱尺寸的对应关系”。3)将原“1.0≤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1.1”调整为“1.0≤总质量大于12000kg的自卸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1.1”。4)对于N类、O类产品轮胎选择范围调整为:最多允许选装两种相邻尺寸的普通轮胎以及一种与普通轮胎承载能力相当的无内胎轮胎,轮胎载荷与车辆总质量的核算方法不变。5)明确专用车型号编制及车型名称应符合GB/T17350-2009的规定,申报GB/T17350-2009标准之外的专用车辆,应事先备案,备案通过后方可申报产品。6)调整集装箱半挂车载质量和长度与所载集装箱货箱总重和长度的对应关系,明确集装箱尺寸最大为48英尺,对应集装箱半挂车最大长度15000mm。7)增加对于“教练车应具有副驾驶制动踏板,质量参数可以不封闭”的要求。8)取消关于GB17691-2005、GB18352.3-2005排放标准实施时间的相关描述。9)取消观光车的技术条件,调整为“暂不受理观光车产品公告”。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2010版)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2010.5版)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1.1关于检测机构1.1.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检测机构清单见附表1。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1.1.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工信部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表1。1.1.3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工信部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1.1.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表2。1.1.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以及工信部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1.1.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1.1.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1.1.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和3000次举升可靠性检验。1.1.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1.1.10对罐式车辆应在定型报告中注明罐体容积(搅拌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厚、隔板等内部装置的尺寸参数,要求容积的计算应有计算过程。1.1.11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要求,检验报告中应注明申报车型的零部件进口状态。1.1.12认证检验不能采用进口整车(包括采用进口车身或按CKD方式装配的整车)作为检验样车。1.1.13强制性项目检验报告必须按照统一的、规范性的检验报告格式出具。1.1.14检测机构在进行产品检测时,应对企业填报的备案参数表的主要内容、特别是不用解体通过观察即可辨别的产品参数和特征与产品实物的一致性进行核对。1.1.15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试验必须在符合GB1495-2002《汽车加速行驶车外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试验场、定远试验场、重庆客车中心以及上海机动车检测中心试验噪声路。车外加速行驶车外噪声检验报告应有必要的降噪措施照片。合理的降噪措施应为正常工艺生产的、不影响其他部件正常使用的、能够保证生产一致性的措施。属于超限的作业类车辆及底盘噪声场地暂不做要求。1.1.16ABS试验必须在符合GB21670《乘用车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及GB/T13594-2003《机动车和挂车防抱制动性能和试验方法》标准规定的专用试验场地内进行。目前符合规定的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和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定远汽车试验场;其他试验场的ABS路面待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后方可承担。对于装用了B类防抱死系统的挂车,其ABS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1.2关于定型试验1.2.1轴载质量不大于13T的各类汽车定型可靠性试验必须在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汽车试验场内进行,具体行驶里程及里程分配方案根据各试验场的试验规范确定,符合QC/T252-1998《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6《液化石油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257《压缩天然气汽车定型试验规程》、QC/T754《液化天然气(LNG)汽车定型试验规程》、GB/T18388-2001《电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专用汽车、液化石油气汽车、压缩天然气汽车、液化天然气汽车、电动汽车按照相应试验规程进行,其性能和可靠性试验可以不在试验场完成,但路面的选择应符合GB/T12534-1990《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的要求。对于有专用功能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定型报告中应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要求,报告中应有体现专用装置作业状态的照片。需要进行专用功能检验的专用车产品见附表。目前国内符合要求的汽车试验场有:海南汽车试验场、东风襄樊汽车试验场、交通部公路交通试验场、中国定远汽车试验场、一汽农安汽车试验场。1.2.2试验样车数量1.2.2.1可靠性试验样车数量1.2.2.1.1基本型汽车和基本型底盘:N3类和M3类汽车2辆,其它不少于3辆。1.2.2.1.2客车:按GB/T13043-2006《客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1.2.2.1.3专用汽车:按QC/T252《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的规定。1.2.2.1.4特大型客车不少于1辆。1.2.2.1.5可靠性视同的试验样车数量为1辆。1.2.2.2操纵稳定性、平顺性、内部尺寸参数等项可用1辆车进行。其余性能试验样车数与可靠性样车数量相同。1.2.3重大变型按基本型汽车进行定型试验的情况1.2.3.1在基本型汽车八大总成车身(含驾驶室)、车架、发动机、变速箱、驱动桥、非驱动桥、转向系统和制动系统中,总成变化或改进情况达到下述状态时按基本型处理(客车按A类处理):1)车身(含驾驶室)、发动机两大总成变化或改进。2)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之一及其余三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3)车身(含驾驶室)和发动机两大总成以外其余五个总成(含)以上变化或改进。1.2.3.2换装的发动机较原发动机的功率或扭矩增大≥20%,按基本型处理(客车底盘按A类处理)。1.2.3.3“座位改卧铺”或“卧铺改座位”客车按B类处理。1.2.3.4货车改装成客车(或车身变为整体式的厢式货车)按客车B类处理。1.2.3.5客车底盘总布置有重大修改(如发动机前、中、后置改变)按客车基本型A类处理。(只考核车身,可按B类处理)1.2.3.6客车车身承载形式改变或承载式车身的底架结构、车身骨架结构有重大修改,按客车基本型A类处理。1.2.3.7客车的总质量或任一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增加≥10%,但不超过该底盘允许最大总质量或相应轴载质量的最大许用载荷者,按客车B类进行试验。其余汽车的轴载质量较已定型的基本型的额定值增加≥10%者,按基本型进行试验。1.2.3.8对于轿车产品由“三厢”变“两厢”或“两厢”变“三厢”,其可靠性试验按基本型处理。1.2.4系列车型的定型可靠性试验车型的确定系列车型的定型可靠性试验可选择代表车型进行。由制造厂提出报告,说明系列车型的组成情况与选择代表车型的理由。检验机构根据系列车型的情况确定试验方案,特殊情况时由中心技术委员会确认。1.2.4.1作为系列车型的基础车型或产量占比例最大的一种车型必须进行定型可靠性试验。1.2.4.2不同轴距、不同总质量的车型中,轴距最长和最短、总质量最大的车型必须进行试验。1.2.4.3几种不同的发动机与不同的传动系匹配形式应分别进行试验。1.2.4.4不同的驾驶室应分别进行试验。1.2.4.5不同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悬架系统应分别进行试验。1.2.4.6各种方案的组合应是系列中具有代表性的车型。必要时,允许为考核某总成而采取为试验进行的组合,但应匹配合理。1.2.4.7系列车型可靠性试验可以视同,性能试验能否视同应视具体情
本文标题: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29938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