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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设备优化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鼎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泰公司)电气设备运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保障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经济运行,为生产创造良好的供电环境,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制度制定本措施。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龙河流域电站。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电气设备是指于电厂相关电气设备。第四条在国家有关政策指下,执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从技术、经济、组织等方面采取措施,优化电力系统结构和合理配置资原,确保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对电气设备从规划、设计、选型、制造、购置、安装、使用、维护、修理、改造、更新直至报废的全过程进行科学的综合管理,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优化资产配置,保证设备资产的安全完好的经济有效使用,为企业生产经营奠定坚实的物质基础。第五条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以下简称电气管理)当贯彻以下原则:(一)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把确保电气设备安全可靠运行作为电气设备管理的首要任务。(二)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三)坚持可靠技术进步,科技创新作为发展动力,推广应用现代电气设备管理理念和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实现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和科学、规范、高效、经济。第六条流域电站要将电气管理列入责任目标,制订年度电气管理工作计划,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定期检查和考核。第七条流域电站电气管理,必须以安全发、供、用电为中心,经济运行为重点,建立健全电气管理网络,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电气设备的技术、装备水平,满足企业电力系统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范围第八条流域电站按《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据其职责,全面管理各企业电气设备及运行,指导各站不断改进和加强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全面提高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电气设备及运行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第九条各站应建立健全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体系,明确各站员工的职责,负责各站电气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第三章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管理第一节基本要求第十条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十一条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二条企业应制定本企业“两票”填写执笔规定,并根据需要及时修订。第十三条各单位电气一次系统图、二次回路图、电缆走向图应是完整的竣工图纸,须与现场实际相吻合,并绘制电子版以便及时修改。第十四条电气运行及维护人员应按电气设备巡回检查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工作,并做好相应巡检记录。第十五条电气设备的试验项目及标准执行电力行业现行《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电气设备的检修维护应执行公司《设备维护检修规程》电气设备部分。第十六条为保证电气设备的安全运行,电气设备的检修、试验应按《预防性试验规程》的规定进行,由于装置长期运行原因确实无法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应组织对其运行状况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应结合电气设备状态监测、设备的技术状况和使用年限、以往检修、清扫、试验情况、设备运行环境、负荷以及系统配置及运行方式等综合因素进行,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评估结果应包括是否可以延长检修、试验周期、延期期间的安全保障措施及延长时间,并报公司电气技术负责人审查、企业分管领导批准。确定延期检修、试验设备数量及延长时间均应坚持从严控制原则,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延期期间出现异常应立即处理。清扫工作应结合现场污秽情况,尽量缩短清扫周期。如经过评估确认需按期检修、试验的电气设备,企业必须创造条件安排检修、试验。第十七条各站须编制《电气运行规程》、《电气事故处理规程》,并根据设备变化状部及时修订。第十八条积极应用在线监测、离线状态检测、故障诊断新技术和新设备。如红外测温仪、红外热像仪、振动测试仪、油色谱分析仪等。第十九条各单位根据电气设备的特点进行分级管理。第二十条重要装置的高低压变配电室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达不到要求的应装设带有除湿功能的空调设备。第二十一条要建立健全设备技术管理档案。设备变更、调拨时,其档案随设备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变更时,主管领导必须认真组织按项交接。第二节变压器第二十二条变压器类设备主要指电力变压器、电抗器、互感器、消弧线圈及阻波器等。第二十三条油浸电力变压器的变压器室和户外变压器,按规范设置消防设施和事故排油设施。第二十四条在事故情况下,允许使用变压器的事故过负荷能力,其过负荷的数量应按规范或制造厂的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对设备要按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进行运、维护、试验等。第三节电动机第二十六条电动机设备包括异步电动机、同步电动机、直流电动机。第二十七条电动机在额定容量运行时,其电压应在额定电压的95%~100%范围内,电动机调压、调频运行时,其输出容量不能按额定容量使用,三相电动机在额定电压下运行时,其三相电压最大值与平均值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第二十八条电动机运行时不应超过其额定电流,三相电动机额定运行时三相电流最大值与平均值之差不应超过平均值的5%。第二十九条对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检查其声音、运行电流、运行电压、温升、振动和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及直流电动机的换向器等项目,有条件的应进行状态监测,并对监测结果记入台帐进行分析,指导电动机检修。第三十条电动机轴承允许的温度,应遵守制造厂的规定,无制造厂的规定时,按照下列规定:(一)对于滑动轴承,不得超过80℃。(二)对于滚动轴承,不得超过100℃(没脂质量差时,不超过85℃)。(三)电动机轴承用的润滑油、脂,应符合轴承运行温度及转速的要求。第四十条运行中的电动机应根据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注油,并建立润滑台帐。第四十一条备用电动机应定期检查,确保处于备用状态。第四节电力线路第四十二条本节适用于架空线路及电力电缆线路。第四十三条应落实电力线路维护单位,当一条线路属两个及以上单位维护时,应有明确的维护分界点,不得出现空白。第四十四条架空线路选用符合当地运行环境的绝缘子,瓷绝缘子应逐步更新。第四十五条各站应认真组织宣传、贯彻、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工细则》,做好电力线路保护工作。电力线路应设置明显的标志设施(包括电缆头位置)。电力线路防护区内动土,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提前办理动土许可手续。第四十六条加强线路巡视工作:(一)定期巡视:每月对运行线路至少进行一次定期巡视,并做好记录。(二)特殊巡视:因台风、暴雨、大雪、节日、线路异常、故障跳闸等情况,需对线路进行特殊巡视。(三)对于重污区、多雷区、重冰区、洪水冲刷区、不良地质区等特殊区段和大跨越的线路,应根据沿线地形地貌和气候变化等具体情况及时加强巡视和检修,并做好预防事的准备工作。第四十七条加强线路运行分析。对线路运行状况、设备存在缺陷以及发生的线路典型故障、跳闸、事故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第五节高压开关设备第四十八条本节所指高压开关设备包括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熔断器、分段器、开关柜等。第四十九条各站应根据开关类设备的事故、故障、运行、检修情况以及断路器开断短路电流的核对验算结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和技术改进措施。第五十条新装的开关设备,投运前必须进行交接试验,运行中的开关设备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新装变电所的母线,一年内应进行预防性试验,运行中的母线应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对引进设备要按照厂家使用要求或技术合同运行、维护、试验等。第六节不间断电源系统第五十二条不间断电源系统,简称UPS。第五十三条重要负荷使用的UPS电源宜采用双机供电或单机加市电供电方式,特别重要的负荷应采用双机供电。第五十四条UPS须采用来自不同母线的两路独立电源供电。第五十五条UPS故障报警信号应送至电气值班室或控制室。第五十六条UPS应具备良好的运行环境,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并采取必要的防潮、防尘措施。第五十七条UPS宜增设脱机检修旁路,以便UPS发生故障后可完全与电源系统隔离。第五十八条各企业应制定UPS故障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处理突发故障的能力。第五十九条UPS运行操作人员应具备UPS专业知识,做好UPS运行管理,按规定进行各项操作,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记录。第六十条企业应每年对UPS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第六十一条各企业应编制UPS的操作、维护管理规定。第七节事故电源第六十二条本节所指的事故电源装置是指事故发电机组。它主要由柴(汽)油机、发电机、充电设备等主要部分组成。第六十三条各站应编制事故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程。设备操作、维护人员必须遵守设备运行维护规程。第六十四条事故电源装置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第六十五条事故电源装置必须与市电系统可靠隔离,严禁同市电系统非同期并列。第六十六条每月进行四次柴油发电机试运行并做好记录。第八节直流电源第六十七条直接电源设备由整流器及蓄电池等主要部分组成。第六十八条企业每年应组织对蓄电池进行一次容量检查。第六十九条蓄电池的运行环境温度以(25±5)℃为宜。第七十条企业应编制直流电源设备的运行维护规定。第七十一条直流电源运行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巡视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记录。第九节照明设备第七十二条照明设备包括在用于照明的灯具、线路、开关、配电箱等设备。照明设备可分为常用照明、事故照明和安全照明。第七十三条各站应定期检查维护所辖照明设备,保证照明设备状况良好,满足现场工作需要。第七十四条照明设备的检修应严格遵官运亨通有关规定,作好完全措施,在易燃易爆场所禁止带电更换灯具。第七十五条当发生事故使正常照明电源被切断时,事故照明应能自动投入,改由蓄电池或其他独的立的电源源供电。第七十六条在事故照明网格中不得接入其他用电负荷。第七十七条各站应对事故照明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事故照明完好有效。第七十八条安全照明管理按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的有关条款执行。第三章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运行与维护第一节总则第七十九条各站要加强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的管理,保证电力系统安全、可靠运行。第八十条继电保护与安全自动装置(以下简称保护装置)主要包括:完成数据采集和处理、遥控和通信等功能和监控装置;发电机、变压器、电动机、电炕器、电力电容器、母线、线路及滤波补偿等设备的保护装置;自动重合闸、备用设备及备用电源自投装置、自动调整励磁、发电机低频启动、发电机自同期与准同期、按频率自动减负荷、振荡或预测(切负荷、切机、解列等)、故障录波装置及其它保证系统安全的自动装置等;连接控制与保护装置二次回路与元件。第八十一条重要设备必须设置故障录波器、新选用的微机保护装置宜带有故障录波功能,以便于各单位人真做好保护装置动作统计和分析评价工作。第八十二条继电保护工作必须由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承担,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第二节管理机构及职责范围第八十三条各站在继电保护专业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八十四条设备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所管辖系统的继电保护的整定计算、审核批准、技术管理和运行管理等工作。第八十五条各站要设置继电保护专责人员,负责保护装置的维护、检验的试验工作。第八十六条设备主管部门的职责:(一)负责企业继电保护的技术和管理工作,协调各单位之间继电保护整定值的配合。(二)根据分级管理的管辖范围划分,负责所辖电气设备继电保护配置方案和定值的批准。(三)根据电力系统参数变化及时组织修改并下发企业电力系统阻抗图。(四)负责企业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运行规程的审核,报分管领导批准;参加或组织主系统运行方式的制度。(五)参加管辖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电气工程一次主接线图审查,以及继电保护的配置、保护方式、二次接线图的审查、保护装置的选型和验收。(六)组织继电保护专业人员对重要继电保护装置的不正确动作进行调查和统计分析,制定对策,编制反事故措施,并监督执行。(七)组织继电保护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八)组织继电保护专业技术培训工作。(九)负责电力系统和外部电网继电保护的合理配置、定值及定期检验的协调工作。(十)组织继电保护资料档案的管理工作。第三节基础资料第八十七条继电保护基础工作的资料:(一)系统一次接
本文标题:电气设备优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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