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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工业建(构)筑物、电器设备控制程序1.目的提供和维护为达到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所需要的设备。2.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达到产品实现符合性,保证安全所需的设备控制。包括特种设备、工业建(构)筑物、电器设备的控制。3.术语和定义3.1电气设备是指全部带有电压或一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3.2电气工作是指从事电气设备运行、操作、维护检修、安装、调试和试验工作的总称。3.3工业建(构)筑物:工业建筑系指用于生产的厂房、库房、变电所、泵站油库、水池、水塔、围墙、烟囟、深井、管道支架、平台、钢筋混凝土、电缆隧道(沟)、冷却水架、各种槽罐,各种生产用坑、地下构筑物、沉淀池、水池、赤泥坝、灰渣坝等各种建筑物及构筑物,各种设备上的非标准轨道、堆扬及各种设备基础。3.4检修:指对生产设施和厂区公共设施进行的检查、维护、大、中、小修理和设备更新改造中的拆除和安装等工作。3.5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危险性较大、受国家劳动安全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管的设备。4.职责4.1公司装备能源部在设备副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设备进行控制,其主要职责是按照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铝业”)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和规章制度,对公司的特种设备、工业构(建)筑物、电气设备的控制。4.2公司各二级单位装备能源管理科对本单位的设备进行控制4.3公司财务部对固定资产和设备有关的费用进行审核与结算进行控制4.4公司计划经营部对设备运行考核的实施进行控制4.5公司对设备更新改造项目的确立进行控制4.6公司物资配送中心对设备控制所需备件及设备、材料的确定进行控制。4.7公司装备能源部对设备控制所需材料的采购进行控制4.8公司计划经营部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的确定进行控制5.工作程序5.1电气设备5.1.1根据国家《电力法》、《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高压试验室部分)以及《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在分公司总经理、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电气设备的专业管理工作,确保分公司电气设备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运行。5.1.2对电气设备预防性试验及机械和信号仪表、电气联锁、报警装置、防雷装置、安全防护设施等定期安全检查、校验、监测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的电气设备要坚决停用。5.1.3电气及相关设备检修工作时要进行危险预制,落实安全措施,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严禁违章、2冒险作业。大修电气设备的同时,要检修安全防护装置。5.1.4在制定、审定有关电气及相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电气设备大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5.1.5对电气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及考核工作。5.1.6对设备安全大检查及与电气设备有关的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重大电气设备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及时上报事故报告并抄送分公司安全环保部。5.1.7对外来电气设备检修和有关人员,做好安全教育工作和安全监督工作。与外单位签定施工合同时必须有安全责任条款。5.1.8协助安全环保部组织制、修订电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监督检查基层单位的执行情况。5.1.9汇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查电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监督检查安措的落实完成情况。5.1.10监督检查电气及相关设备新建、改扩建项目员工安全健康“三同时”执行情况,参加电气项目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试运行工作。5.1.11根据分公司《动力管理》规定的主干动力系统中供电系统的大修理、更新改造、基本建设以及施工单位(企业)在分公司管理范围内进行电气工作的安全技术方案的审查工作。5.2工业建(构)筑物5.2.1全厂工业建筑实行集中管理,装备能源部是归口管理部门,各二级单位负责工业建筑的进行日常点检、维护和建档。5.2.2在专业分工上,全厂所有建(构)筑物的大修归装备能源部管理,工业建筑的中、小修归二级单位装备能源科管理。全厂工业建筑抗震加固工作由装备能源部组织,并参与工业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方案讨论及工程验收,分公司抗震办全过程参与并实施全过程监督。5.2.3对工业建筑的固定资产管理、技术管理和事故管理按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设备事故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5.2.4对已投产的建筑若需永久改变工艺,增加荷载等级,必须经设计部门正式设计、核准后,方可实施。5.2.4.1工业建筑的更新改造,按分公司更新改造管理办法执行。5.2.4.2土建设施改善改良项目,安装备能源部设定的业务流程办理,各二级单位不得随意违章搭建,确因工艺要求改良,报装备能源部经同意后实施。5.2.4.3土建项目更改项目,计划经营部立项批准后实施。5.3特种设备5.3.1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5.3.1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必须经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验合格,注册登记,取得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运行。5.3.2使用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操作工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操作人员应持操作证上岗。5.3.3使用单位的设备厂(矿)长,应对设备的安全使用和技术管理负责,并应指定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其设备运行、维护和安全装置校验等安全技术管理工作。5.3.4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单位,必须有计划的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进行在线3外观检查和停机内外部检查及必要的耐水压实验。5.3.5使用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单位,必须对本单位每台设备(每条管道)进行登记、编号,并应建全设备技术档案,按规定编制定检计划并组织实施。5.3.6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操作要求,其内容应包括:(一)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操作工艺指标(含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工作温度)。(二)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岗位操作(含开、停车操作的程序和注意事项)。(三)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处理方法及报告程序。5.3.7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工艺参数进行,严禁超温超压运行。5.3.8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运行中,如发现异常现象时,操作人员应立即报告单位领导,以便及时处理,当情况紧急,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安全措施,并立即上报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5.3.9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重大技术改造,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部门设计,通过装备能源部审查同意,并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5.3.10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修理和技术改造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制造资格单位或者是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5.3.11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受压元件的原有强度和制造质量要求及设备安全性能。5.3.12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受压元件的焊补、挖补、更换筒节、变更工艺管位置及热处理等工作的技术要求,均应按现行技术规范和制造技术文件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艺要求,并经装备能源部审查同意,上报运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备案。5.3.13严禁在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运行或内部有压力时做各种修理、紧固、焊接工作。5.3.14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不得采用贴补的修理方法。5.3.15锅炉、压力容器的修理人员在进入设备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按有关规程要求,作好隔离清理和置换工作,达不到要求,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施工工作不许进行。5.3.16承修单位必须如实、认真地填写各种记录表格、整理原始资料和试验报告,全部归档,技术资料保存五年。5.3.17安全附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使用单位必须选用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产品。5.3.18本公司所有的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上用压力表、测温仪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都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校验。安全阀一般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一般每六个月至少校验一次。5.3.19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一)安全阀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铭牌上的内容;2、制造依据的标准;3、检验报告;4、监检报告;45、其它特殊要求。(二)安全阀的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内容:1、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2、型号、型式、规格;3、产品编号;4、公称压力Mpa;5、阀座喉径mm;6、排放系数;7、适用介质、温度;8、检验合格标记、监检标记;9、出厂年月5.3.20新安全阀在安装之前,应根据使用情况调试后,才准安装使用。5.3.21锅炉、压力容器及压力管道运行时,严禁用任何手段使安全阀失效。5.3.22压力表的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有关规定,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日期。压力表校验后应加铅封。5.4起重机械管理5.4.1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取得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证书。5.4.2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所在地区的政府监察部门申请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1)起重机械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持有劳动部门考核后签发的安全操作证。(3)建立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5.4.2.1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5.4.2.2应经常检查起重机械。(1)每年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2)每月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a.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b.吊勾、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c.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d.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e.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f.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作上列检查。(3)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各类极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以及电梯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他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b.轨道的安全状况;C.钢丝绳的安全状况。5.4.2.3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55.4.2.3在用起重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检验周期为两年,电梯和载人机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5.5厂内机动车辆5.5.1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各类车辆还应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条件和要求;在工作中不得超过其额定负荷量使用。5.5.3厂内机动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档案。5.5.4车辆驾驶员须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驾驶员证和行车执照。5.5.5车辆每年要由车辆安全检查部门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6.相关文件6.1《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设备管理办法》6.2《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设备事故管理办法》6.3《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6.4《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设备状态监测管理办法》6.5《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设备点检管理办法》6.6《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备品配件管理办法》6.7《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备件修旧利废管理办法》6.8《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动力系统管理制度》6.9《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电力系统管理制度》6.10《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设备联锁管理规定》6.11《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固定资产大修理管理制度》6.12《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固定资产检修管理制度》6.13《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管理办法》6.14《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汽车车辆管理办法》6.15《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起重机械(含电梯)管理办6.16《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工业建筑物管理办法》6.17《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设备点检管理办法》6.18《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设备润滑管理办法》6.19《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设备采购管理办法》6.20《中国铝业山西分公司装备能源部工作标准》7.记录6.1中铝山西分公司固定资产申请报废鉴定表6.1中铝山西分公司固定资产调拨单6.2更新改造工程固定资产交付使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工业建(构)筑物、电器设备控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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