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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教材法的基本知识一、法的种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法是指法律;如《宪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等;广义的法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等,如以上所提到的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蒸汽锅炉安全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程》《锅炉定期检验规则》《工业锅炉水质》标准等。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体系,我在后面还将详细讲到。二、法的体系1、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它的基本法律。如《刑法》、《民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行政处罚法》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以外的法律。那些事项需要制定法律,《立法法》有详细规定,我在这里就不详细讲了。立法的程序也不详细讲了。2、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哪些事项需要制定行政法规及立法程序略。3、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较大市的人大及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述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但要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哪些事项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及立法程序略。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哪些事项需要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立法程序略。5、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有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书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有省长或者自治区主席或者市长签署命令公布。三、法的效力: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它法不得同宪法相抵触。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4、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适用地方性法规;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四、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法律已设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如法律、行政法规已设定,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5、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法规体系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经过几十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标准及技术规定”五个层次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规体系。一、法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拟制定。与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商品检验法》。二、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三:地方性法规:目前我省还未制定。其他经济发达省已制定,如《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四、部门规章:《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13号令)、《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规定》(14号令)等。五、安全技术规范及技术标准:这类法种类较多,1、安全监察规程类,如《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Q0002-2008)、等。2、技术检验规则类,《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程(试行)》、《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等。3、资格认可规则类,《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等。4、监督管理办法类,《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等。六、法的效力:如上。特种设备行政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及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其内设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具体负责安全监察工作。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管理有关检验检测机构;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培训、发证)工作;依法查处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范围《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已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目录》所列设备均属于管理范围。其范围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元件、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03]176号文件又把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纳入质检部门管理范围。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属于管理范围。“铁路机车”指铁路运输车辆的牵引部分,即火车头。承压铁路罐车、铁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属于管理范围。“海上设施”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海港、码头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管理范围。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指煤矿矿井井下使用的固定式特种设备,主要指矿山起重机械。煤矿矿井地面以上使用的特种设备属于管理范围。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以上安装、使用环节以外的设计、制造、检验检测机构核准、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等环节属于管理范围。对同时用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内外的起重机械属于管理范围。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定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种设备特定活动的行为。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设定的合法性:《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6款规定:“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特种设备就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重要设备,其有关事项需要通过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设定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三、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设定的法律依据: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及办理(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的项目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1)、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2)、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1)、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许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2)、型式试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必须进行整机或者部件的型式试验。”。如安全钳、缓冲器等都要做型式试验。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维修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如锅炉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目前淮北市有6家。4、气瓶、罐车充装许可:《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如液化石油气、氧气、乙炔充装单位等,目前淮北市有10余家。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如锅炉的使用登记,具体内容后面还要讲到。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如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维修人员、起重机械司索、指挥人员等。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如锅炉的检验检测单位,安徽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院淮北分院是我市唯一一家合法的带有公益性质的综合检验检测机构。锅炉水质的检验检测单位,淮北淮海检测中心是我市唯一一家合法授权委托的检验检测单位。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9、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监督检验及定期检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以上9种许可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设定。另有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单位和人员资格认定,场(厂)内机动车辆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等2大类行政许可由国务院依决定(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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