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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相关工作介绍目录•一、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二、培训相关工作介绍一、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4.《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的通知》5.《关于启用湖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的通知》6.《湖南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平台使用与管理协议》7、《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一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一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一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一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一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一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一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一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一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5月3日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发布。–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一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一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一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必须经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雇(聘)用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作业。一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四)拒绝违章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六)其他有关规定。一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4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对持证人员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或者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部门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并在证书正本上加盖发证部门复审合格章。复审不合格、逾期未复审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一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二)持证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情节严重的;(三)持证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情节严重的;(四)考试机构或者发证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越发证范围考核发证的;(五)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或者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一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年1月16日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一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要求;(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程度;(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一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报名参加考试。申请人报名参加作业人员考试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2份);(二)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三)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张);(四)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份);(五)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1份);(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七)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要求,与申请项目一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申请人也可通过法政部门或者指定的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格式或者JPG格式)一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十九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考试成绩的评定,并且告知申请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一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1份);(二)《作业人员证》(原件);(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要求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四)医院出具的本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要求时,1份);(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加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五条满足下列所有要求的,准予复审合格:(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三)在持证期间内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六)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参加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一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第二十八条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取证。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一4.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的通知•一、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并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掌握必备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和基本的操作技能,促使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规范操作、安全作业。一4.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的通知•二、全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工作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开展。–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需要组织培训的由培训机构或用人单位组织有关法规培训后,提供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报发证机关复审;–对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必须参加考试的由相关考试机构组织考试后报发证机关复审;–对未能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复审申请人,复审不符合要求,逾期证件予以注销;–对在4年内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不间断作业要求和安全、节能教育培训要求,且无违章操作、管理等不良记录、未造成事故的,发证机关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准予复审合格,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相关要求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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