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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1总则1.1目的为规范特种设备使用管理,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1.2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管理。1.3监督管理1.3.1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按照本规则的要求负责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本规则和其他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明确不需要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除外。1.3.2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对已经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根据风险状况,按照分类监管原则,确定监督检查重点,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对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使用安全、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1.3.3信息化和安全状况公布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输入、更新有关数据。2使用单位及其人员2.1使用单位的含义本规则所指的使用单位,是指具有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一般是特种设备的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下同),也可以是产权单位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特种设备实际使用管理者。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是使用单位;共有人未委托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没有实际管理人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用于出租的,出租期间,出租单位是使用单位;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合同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权的单位(注2-1):单位包括公司、子公司、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和具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个体工商户等。2.2使用单位主要义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主要义务如下:(1)建立并且有效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制度,以及操作规程;(2)采购、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并且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采购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3)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建立人员管理台账,开展安全与节能培训教育,保存人员培训记录;(4)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设备注销时交回使用登记证;(5)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技术档案;(6)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7)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定、校准)、检修,及时提出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申请,接受定期检验和能效测试,并且做好相关配合工作;(8)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发生事故及时上报,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等;(9)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必要的投入;(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2.3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设备运行特点等,制定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一般包括设备运行参数、操作程序和方法、维护保养要求、安全注意事项、巡回检查和异常情况处置规定,以及相应记录等。2.4维护保养与检查2.4.1经常性维护保养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特点和使用状况对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并且作出记录,保证在用特种设备始终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法律对维护保养单位有专门资质要求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维护保养。鼓励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专业化、社会化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维护保养。2.4.2定期自行检查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和特性进行定期检查。定期自行检查的时间、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及产品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的要求。2.5定期检验(1)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且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2)移动式(流动式)特种设备,如果无法返回使用登记地进行定期检验的,可以在异地(指不在使用登记地)进行,检验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30日将检验报告(复印件)报送使用登记机关;(3)定期检验完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进行特种设备管路连接、密封、附件(含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仪器仪表等)和内件安装、试运行等工作,并且对其安全性负责;(4)检验结论为合格时(注2-5),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检验结论确定的参数使用特种设备。注2-5: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检验结论为“合格”“复检合格”“符合要求”“基本符合要求”“允许使用”统称为合格。3定期维护保养3.1使用单位应结合设备整顿和设备修理定期解决和消除容器的跑,冒,滴,漏以及密封不良等现象,并根据容器本身情况定期对容器进行防腐,保温工作,容器主螺栓应定期加润滑脂,其他螺栓和紧固件也应定期进行防锈工作。3.3隐患排查与异常情况处理3.3.1隐患排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行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消除,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3.2对停用封存和备用的容器应定期进行检验,维护和进行“四防”(防冻,防尘,防潮,防腐)工作。3.3.2异常情况处理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的,作业人员或者维护保养人员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向使用单位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查明故障和异常情况原因,并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停止运行,安排检验、检测,不带病运行、冒险作业,待故障、异常情况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4.1日常维护保养4.1.1操作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对所使用的容器做到“四懂三会”,并经考试合格,持安全操作证上岗。4压力容器举例四懂三会: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懂性能,会操作、会维护、会排除故障4.1.2操作及维修人员应该“包机”制所要求的内容和项目对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4.1.3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容器操作规程启动,停止和操作容器,严禁容器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4.1.4操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定时,定点,定线,定项对容器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现象及事故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当班记录。4.1.5认真填写岗位原始记录和交接班记录。4.1.6认真加强对容器外表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和卫生工作。4.1.7对需定时排污和排空的容器应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定期,定时进行。现象原因处理方法超温超压1.操作控制不稳定或热量瞬时加入量增大1.调整操作,使之稳定2.仪表或控制装置失灵,产生误操作4.修理或更换安全附件,调整系统压力2.检查,调整3.调整介质浓度,稳定操作4.系统压力平衡破坏,安全附件失灵3.介质浓度变化,反应剧烈4.2紧急情况处理发生下列异常情况之一时操作人员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处理并及时上报:a)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容器壁温超过规定值以及容器超负荷运行,经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时;b)容器主要受压元件或盛装易燃,易爆,有毒,毒性程度为中等危害介质的容器发现裂纹,鼓泡,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缺;a)内部检查:指专业检验人员在容器停运后的检查;b)耐压试验:指压力容器在内外部检验或修理完成后,进行超过容器最高工作压力液压或气压试验。安全状况等级检验周期外部检查内部检查耐压试验1~3级12≤72≤603~4级≤36表容器的检验4.3压力容器的检验4.4试车前的准备4.4.1试车前的准备工作容器修理后需由检测(验)人员按相应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合格后,根据容器的修理情况和检验报告出具可以反映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临时书面报告(或正式书面报告),并按规定出具有效的检验报告或处理意见。4.4.2检验与修理工作完成后使用单位对检修合格的容器应指定专人进行质量抽查或复检,确认合格后进行内、外部清洗及封闭人孔、清理孔、排污及放空阀等,取消和拆除检修安全防护设施,为系统试车做好准备。4.4.3使用单位、修理单位应分别按有关要求进行试车、工、器具和必需品的准备4.4.4检查系统检修项目及仪表、计器、安全装置是否检修、校验合格。4.4.5操作人员上岗检查时要严格按要求穿带防护用品。4.5.1在编制容器的检验检修方案时,严格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生产法》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拟订相应安全措施。4.5检验,检修安全注意事项4.5.2必须切断与容器有关的电气设备电源,检验和修理用的电源应由使用单位指定的电工拆,接。4.5.3容器检验和修理前必须按规定办理好检修任务单和安全交接手续。4.5.4容器内介质排净后,应加设盲板割断与相邻的管道和设备,并有明显的隔断标志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PPT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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