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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处李强一、特种设备的定义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条例》不适用的特种设备1、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于条例。2、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二、特种设备法规1、特种设备法规体系分五个层次,法律最高,具体如下:第一层次: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实施。目前正在争取制定《特种设备安全法》。二、特种设备法规第二层次:法规1、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发布;2、由省人大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目前有: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监管的范围依据条例规定。河北省没有特种设备地方性法规。二、特种设备法规第三层次:规章(1)由国务院各部委局制订以部门首长如部长令、局长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的管理办法、规定。如:总局令第22号《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局长令第92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局长令第140号)。(2)由省人民政府制订以省长令的形式公布实施的地方管理办法、规定。二、特种设备法规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规范性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指国家质检总局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等活动制定颁布的强制性规定。通常称为规程、规则、导则、细则等。如:《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二、特种设备法规第五层次:相关标准标准为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对活动或其结果规定共同的和重复使用的规则、指导原则和特性的文件。标准的分类:a根据适用范围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b根据法律的约束力: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只有被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其它强制性标准和企业内部管理文件引用后,变为强制执行。二、特种设备法规2、关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的关系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条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以条例的规定为准。条例未作规定的,可以依照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二、特种设备法规3、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上下、前后不一致的执行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执行。二、特种设备法规4、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条例中所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地方质监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是本条例的行政执法主体,其内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1、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能管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保养)、使用(充装)、检验检测和进出口等环节实施安全监察和监督检查;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安全监察、检验检测、作业人员并实施资质考核;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2、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的环节(1)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2)气瓶监察环节:质检总局第46号令《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规定为: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3、特种设备设计环节的监管一是实行对设计单位的行政许可;二是对设计文件进行鉴定。(1)实行对设计单位行政许可:a、压力容器设计b、压力管道设计3、特种设备设计环节的监管(2)实行设计文件鉴定的设备: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通过后,鉴定机构应当在主要设计文件上加盖特种设备设计文件鉴定专用章。4、制造环节的监管(1)以下设备制造单位实施制造许可制度:a、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b、上述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c、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d、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制造环节的监管(2)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实施监督检验。(3)特种设备出厂技术文件要求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5、安装、改造、维修环节的监管(1)实施许可制度的范围:a、锅炉、压力容器、车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单位;b、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单位。c、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2)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告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或委托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告知后即可施工。告知方式:1、直接送达;2、邮寄;3、传真;4、将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管理系统完善后实行网上告知。告知内容: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2、相应资质复印件(加盖资质持有单位公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监督检验(3)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实施监督检验。6、充装单位实施许可制度条例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1、气瓶充装依据《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河北省气瓶充装许可管理办法》进行监管。2、移动式压力容器依据《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进行监管。7、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使用登记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授权或委托的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安装后需要调试的设备可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登记。如电站锅炉、反应容器、大型游乐设施等。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的监管由特种设备的使用或产权单位办理使用登记事项。对于合计长度小于200米非易燃易爆和无毒介质的小工程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安装施工告知、安装质量监督检验及使用登记,可作为主体设备的附属设施纳入主体设备一并管理。8、特种设备安全第一责任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9、特种设备的报废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10、作业人员的监管实施持证上岗制度以下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95号公告《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重新规定了作业人员的种类和项目。11、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1)检验的种类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无损检测。(2)法定检验,是指按照国家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强制进行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3)监督检验:是指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和重大维修过程的检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4)定期检验:是指按照一定的期限,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的检验。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2、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5)型式试验:是指对特种设备整机或部件的全面性能和功能的检验。(6)在线检验:是指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7)机构实施核准制度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授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准的项目气瓶检验、安全阀校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定期检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11、锅炉的定期检验(1)、在用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2)、在用锅炉检验的周期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3)锅炉水处理管理的有关规定国家质检总局颁发《锅炉水(介)质处理监督管理规则》(TSGG5001-2010)规定锅炉水(介)质处理主要是指为了防止锅炉结垢、腐蚀,保持受热面清洁,保证水汽和有机热载体质量而采取的措施。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锅炉水处理管理的有关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和化学清洗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接收检验机构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质监部门在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时,应当核查水(介)质处理检验报告。检验不合格,在其整改合格后方可核发锅炉使用登记证。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12、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工作包括年度检查、全面检验和耐压试验。(1)年度检查:是指为了确保压力容器在检验周期内的安全而实施的运行过程中的在线检查,每年至少一次。(2)全面检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固定式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满3年时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1~2级6年检验一次;3级3~6年检验一次;4级由检验机构确定检验周期;5级报废。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13、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周期对在用的YSP-0.5型、YSP-2.0型、YSP-5.0型、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自制造日期起,第一次至第三次检验的检验周期均为4年,第四次检验有效期为3年;对在用的YSP-50型钢瓶,每3年检验一次。十五年报废。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14、钢质无缝气瓶检验周期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其它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三十年报废。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15、钢质焊接气瓶检验周期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介质的气瓶12年报废,其他气瓶20年报废。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16、溶解乙炔气瓶检验周期乙炔瓶每三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和评定。库存或停用周期超过三年的乙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17、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检验周期钢瓶的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出租车、公交车、驾校教练车用钢瓶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一年进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18、汽车用缠绕压缩天然气钢瓶检验周期钢瓶的首次检验和第二次检验为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两年进行一次;对出租车、公交车、驾校教练车用钢瓶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后每一年进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19、汽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周期每五年检验一次。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20、压力管道的定期检验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分为在线检验和全面检验。检验周期在线检验是在运行条件下对在用工业管道进行的检验,在线检验每年至少一次。在线检验工作由使用单位进行,使用单位也可将在线检验工作委托给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单位。检验检测工作的监管全面检验是按一定的检验周期在在用工业管道停车期间进行的较为全面的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和2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6年;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在用工业管道,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检验检测工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