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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基本知识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协会省无损检测考委会陆健教授级高级工程师RTⅢ、UTⅢ、MTⅢ、PTⅢ、AEⅡTel432617313888661608E-mailyunntj@yahoo.com.cn21、什么是特种设备?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的规定:•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共八大类,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国家质检总局于2004年1月19日以国质检锅[2004]31号文予以公布。9个种类又分若干类别、品种。3特种设备是我国的一个专有名词,是在2003年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时明确的,国际上虽然对上述设备进行了安全监察,但是还没有形成特种设备的统一概念。按照特种设备的特点,将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划为承压类特种设备。将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为机电类特种设备。4特种设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1.特种设备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设备•锅炉是工业生产的“心脏”•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是石油化工产业的“命脉”•起重机械是主要工业行业的“骨干”5特种设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电梯成为现代城市生活不可或缺的代步工具•气瓶是人们生活中最常用的压力容器•燃气压力管道成为城市的“生命线”•游乐设施已成为人们享受现代美好生活的载体•客运索道已经成为旅游观光、实现人与自然沟通的桥梁62、什么是特种设备特点?什么是安全监察?•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危险性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其介质易燃、有毒,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世界各国政府都给予高度重视,并利用法律、行政、经济手段等各种强制措施予以监督管理,即安全监察。7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定义与含义•定义──安全监察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的政府行政机关为实现安全目的而从事的决策、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总和。三个含义:①行为主体-政府;②目的取向-安全;③活动内容-系统工程。8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特点•安全监察工作不同于一般的产品及设备监督管理,•全过程监管。从防止发生事故为出发点,对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依法监察。安全监察机构是执法机构,监察人员是执法人员,赋予执法的权利。•技术性监督。其所设立的检验单位所从事的检验是法定的强制检验。9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哪一年颁布和实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2003年3月11日颁布,2003年6月1日开始实施;•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令(第549号)《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颁布,2009年5月1日开始实施。10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特种设备8个管理环节)•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于设计、制造等七个环节分散在各个部门,涉及众多的技术、管理和操作人员,人们的处境、观念、水平及利害不尽相同,对同一法规的理解和执行情况也会有差异,因而必须有代表国家的综合部门对承压设备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为保证安全,特种设备在上述各个环节由国家专门机构实施安全监察。为此,制定了一整套法律法规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依据。11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管理体制是什么?•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根据职责规定,县以上质监部门为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127、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是怎样构成的?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5个层次:特种设备法规体系构成为:1、法律《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草案)2、行政法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部门规章4、安全技术规范(TSG)5、引用标准。见附录B1《中国特种设备法规体系表》13第一层次:法律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分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法律均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正在立法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待制定)。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4第二层次: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行政法规的形式包括“条例”、“规定”、“办法”等。行政法规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主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1月24日修订重新颁布)15第三层次: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各部门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如: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特种设备行政处罚规定。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决定。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16(2)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会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相关的规定。17第四层次:安全技术规范(TSG)各项技术规程、规则,是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等作出的一系列规定,是必须强制执行的文件,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主体,是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各国贸易性保护措施在安全方面的体现形式,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原则具体化。18第五层次:安全技术规范引用规则、标准锅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A1)《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A2)《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A3)《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附录A18)DL612-1999《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附录A11)DL5007-1992《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规范·火力发电厂焊接篇》(附录A12)19第五层次:安全技术规范引用规则、标准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附录A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TSGR0001-2005)《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程》(TSGR0003-2007)GB150-1998(附录A5)GB151-1999(附录A6)GB12337-1998(附录A9)GB50094-1998(附录A10)《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规程》(TSGR0002-2005)(附录A13)JB4732-1995(附录A14)《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TSGR7001-2004)(附录A20)20第五层次:安全技术规范引用规则、标准压力管道:《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SH3501-2002(附录A15)GB50235-1997(附录A17)GB50236-1998(附录A16)《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附录A19)21第五层次:安全技术规范引用规则、标准材料标准:1、GB/T699—1999《优质碳素结构钢》2、GB/T700—2006《碳素结构钢》3、GB3087—1999《低中压锅炉用无缝钢管》4、GB5310—1995《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5、GB/T8163—1999《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6、GB6653—1994《焊接气瓶用钢板》7、GB713-2008《锅炉和压力容器用钢板》试验方法标准:1、GB/T228—2002《金属材料室温拉伸试验方法》2、GB/T229—2007《金属材料夏比摆锤冲击试验方法》3、GB/T232—1999《金属材料弯曲试验方法》4、GB/T1172—1999《黑色金属硬度及强度换算值》5、GB4334.1~.5—2000《不锈钢-----腐蚀试验方法》6、JB/T4730—200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焊接标准:1、JB/T4708—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工艺评定》2、JB/T4709—2000《钢制压力容器焊接规程》22关于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与标准的关系:•①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被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所引用后即是强制的;•②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由政府发布,而标准由标准化委员会发布;•③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是安全法规体系的主体,标准被引用后是对安全法规体系的补充;•④法规、安全技术规范是政府安全监察全方位、全过程的最低安全要求;而标准是产品或方法要求,是法规的技术支撑,标准要清晰表述如何实现及满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的最低安全要求,标准侧重环节控制和质量要求;•⑤法规既有技术上的,也有管理上的要求,而标准一般是技术上的要求;•⑥法规可以设立贸易性保护措施,不存在国际互认问题,而标准追求的是国际互认;•⑦法规标准相互融合,协调发展,互不排斥。•因此,条例、安全技术规范是实行安全监察和技术监督的法律依据和基本法规,是八个环节的各个部门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其他标准在安全技术方面的要求不得低于它们的要求。238、哪些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含充装单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检测机构、自检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249、哪些场所的特种设备是安全监察的重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2510、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哪些职权?(1)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2)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261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要求是什么?•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712、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由哪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授权省级局负责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条例规定)•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的通知》(国质检锅[2003]250号)的规定,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工作按照《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分级实施范围》实行分级管理。(今年还将对分级管理作出调整)281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和程序有哪些?•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分为:制造单位许可和产品型式试验两种方式。不同特种设备制造的许可方式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目录》的要求执行。•制造许可方式为制造单位许可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制造条件评审、审查发证、公告。•制造许可方式为产品型式试验的,制造许可的程序为:申请、受理、型式试验、备案、公告。2914、
本文标题:特种设备知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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