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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中国税务及商业法规速递–2010年第2期研发设备的增值税退税(国税发[2010]9号)介绍符合相关条件的各类内外资研发中心以前可以免税进口某些设备,或者取得国内采购设备的增值税退税。然而,由于自2009年1月1日以来新的增值税法规的实施,上述进口增值税/国内增值税优惠政策已取消。通常此类增值税应先缴纳,然后作为进项增值税抵扣。然而:y仅当该研发中心(或其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有足够的增值税销项税时,上述进项增值税才能及时足额抵扣。y如果该研发中心(或其总公司)来长远来看没有充足的增值税销项税(例如,如果该公司全部产品出口且不能取得出口退税,或者该公司是营业税纳税人),那么上述进项增值税将无法抵扣。在这样的情况下,这些进项增值税应予资本化,并进行折旧。考虑到折旧费用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的利益,从长期来看,税收净成本=增值税x(1–企业所得税税率)。鉴于以上所述并为鼓励在中国发展研发项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09]115号文,对研发中心提供了相关进口增值税/国内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此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税发[2010]9号文,就有关研发中心国内采购设备的增值税退税进行了具体规定。法规要点y研发中心(或其总公司)首先应向其主管国税局申请认定其国内采购设备的增值税退税资格。但如果已认定了出口增值税退税资格,那么上述国内采购设备的增值税退税资格不再单独认定。y国内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规定时间内由税局认证(2009年12月31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80天内认证)。y研发中心(或其总公司)应当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日期起的180天内,向上述税务局申请增值税退税。y上述税务局通过电脑联网系统(如果研发中心或其总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与供应商的主管税务局函证(如果研发中心或其总公司是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完成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稽核比对后才能办理退税。2010年1月2y如果只支付了设备的部分价款,则增值税亦按比例退税。y增值税已退税的国内采购设备,由主管税务局对其监督5年。在此期间内,如果这些设备被转让或用于其他目的,则已退还的增值税会按比例追回。对贵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符合条件的内外资研发中心国内采购设备所享受的增值税退税优惠政策仅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有效。因此,对于贵公司的研发中心,贵公司应当:y评估其是否符合115号文规定的要求,从而可以享受上述增值税退税政策。y如果能符合上述条件,贵公司应调查相关设备是否在允许的范围内。y如果以上两个问题均符合,贵公司应尽快根据9号文的规定申请增值税退税。另一方面,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的详细执行条例仍待相关部门发布。.泰悦咨询能帮您针对本期中国税务及商业快讯所讨论的问题,泰悦咨询能在以下几方面帮助贵公司:y审阅贵公司已有或拟设立的研发中心的情况并就以下方面提供建议:¾是否符合增值税退税的条件¾如何能够满足其条件y协助向主管税务局申请增值税退税,包括准备申请材料、提交和后续跟进等。本期中国税务及商业法规分析的内容仅供阁下参考。我们建议您在具体实施之前通过专业咨询人员做进一步分析。如需关于上述议题或其他税务/商业问题的详情,敬请联系我们的合伙人(电话:(8621)62889326或通过电邮联系)。2010年1月3YourStrategicPartnertoSuccess©2009TexelAllrightsreserved.Room1802FORTUNEGate,No.1701,BeiJingXiRoadShanghai,China中国上海市北京西路1701号静安中华大厦1802室ZIP│邮编∶200040TEL│电话∶+862162889326FAX│传真∶+862162889326Ext.8008WEB│网址∶:tony.su@texel.com.cnMichaelZheng郑晔Partner合伙人Tel:+862162889326x8010Email:michael.zheng@texel.com.cnAllenWang王安雨Partner合伙人Tel:+862162889326x8002Email:allen.wang@texel.com.cn
本文标题:研发设备的增值税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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