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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监督管理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条把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分为: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按照当前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方法,特种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包括综合检验机构、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气瓶检验机构。3.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上述检验检测机构,可按单位性质、工作特点和业务范围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事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是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能的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具有事业法人资格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公益性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等工作。第二类是企业性质检验检测机构,是在特定领域或者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无损检测和定期检验工作。第三类是企业自检机构,是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3.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检验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2.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3.对需要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的型式试验;4.在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锅炉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5.进口特种设备安全性能检验;6.超过设计年限的在用设备检验3.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概念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513个,其中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323个,行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190个。另外还有型式试验机构37个,无损检测机构336个,气瓶检验机构1817个,安全阀校验机构179个,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85个;各类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持证总数71675个。3.1.2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情况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列出如下:1.关于遵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第八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2.关于行业自律(第九条)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3.关于检验机构、检测机构的核准(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3.1.3《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1)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2)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3)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4.关于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及执业限制(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3.1.3《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5.关于检验、检测工作的要求(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3.1.3《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6.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要求(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3.1.3《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7.关于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配合义务(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8.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的保密等义务(第五十五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3.1.3《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9.关于不得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3.1.3《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如下:1.实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等许可制度。2.制定特种设备检验方面的安全技术规范,如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一些规程、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项目、方法、数据的处理、分析、结论,以及定期检验检测周期都加以规定,检验检测工作必须符合这些规定。3.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4.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安全监督检查,3.1.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主要措施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5.做好质检系统所属检验机构的各项管理工作。6.规范好检验检测业务实施方式,保证检验检测活动有序开展。7.取缔非法检验检测活动,受理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投诉并进行调查处理,对检验检机构及检验检测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8.实施检验案例的管理。9.发挥检验检测机构行业组织的作用,通过行业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3.1.3《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要求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1.概述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制度。我国现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是一项行政许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设立。(1)核准实施机关(2)核准工作类别(3)核准执行的安全技术规范(4)核准的鉴定评审简介3.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2.核准项目(1)检验核准项目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核准项目分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进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元件;锅炉水(介)质处理;气瓶;安全阀;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和基于风险的检验等14部分的项目。共有70个项目(每个核准项目有一个代码),其中有关起重机械的核准项目见表3.1。3.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3.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注:(1)甲类机构,可以申请所有的核准项目。(2)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QJ1、QD1、QJ2、QD2、QJ3、QD3、QJ4、QD4、QJ5、QD5、QJ6、QD6、QJ7、QD7、QJ8、QD8。(3)丙类机构可以申请的项目,QJ1、QD1、QJ2、QD2、QD3、QJ5、QD5、QJ6、QD6、QD7。3.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2.核准项目(2)无损检测核准项目无损检测分8个核准项目,即:射线照相检测(RT);超声检测(UT);磁粉检测(MT);液体渗透检测(PT);电磁检测(ET);声发射检测(AE)、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漏磁检测(MFL)。3.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2.核准项目(3)型式试验核准项目型式试验核准项目共32个,核准项目种类分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附件、燃烧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锅炉用有机热载体等11个。其中有关有关起重机械的型式试验核准项目见表3.2.3.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3.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3.核准条件和要求(1)概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规定了综合检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的核准条件及要求。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条件和要求,分为自检机构和非自检机构,其中非自检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和丙三类。对获得核准的机构,分别简称为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其中,乙类和丙类机构只能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限定的区域内从事检验工作。3.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所从事检验工作地区特种设备密度注和特种设备数量注,特种设备综合检验机构的核准条件分为甲、乙、丙三类。综合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数量≤2000台或特种设备密度≤20的,可以申请按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密度20<≤40的,可以申请按乙类条件进行核准。特种设备数量: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3.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特种设备密度:是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与检验机构所在地(市)或以上级行政区域面积的比值,其计算公式如下:——特种设备密度(台/百平方公里)——指检验机构承担检验责任的特种设备数量(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数量之和)(台)——是指检验机构所在地(市)级或以上行政区域面积(百平方公里)甲类、乙类和丙类机构都可以申请有关电梯的核准项目3.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2)核准的基本条件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机构和中央企业设立的检验机构除);2)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场地、装备和检测试验手段;4)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且有效实施;5)有与其承担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并且认真执行。具体条件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2004)附件2规定。3.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制度3.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3)综合检验机构核准的具体条件和要求1)基本条件A)综合检验机构基本条件(具体条件)见表3.3,其中有关起重机械的各核准项目对检验人员资格和数量要求和检验仪器设备条件在B)、C)项中列出。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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