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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号:2009728:设备采购合同二零零九年七月目录1.定义2.合同标的3.供货范围及交货时间4.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5.交货和运输6.包装和标记7.技术服务和联络8.检验9.验收10.技术支持11.保修与索赔12.分包13.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4.不可抗力15.合同争议的解决16.合同生效17.知识产权侵权免责18.其它合同双方:(以下简称买方)(以下简称卖方)1定义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的含义在此予以确定。1.1“买方”指泉州东海开发有限公司1.2“卖方”指福建新中冠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1.3“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1.4“合同价格”是指在本合同第4条中规定的部分。1.5“合同产品”是指卖方根据合同所要提供的全部货品,材料、备品备件等。1.6“技术资料”是指合同产品的设计、制造、检验、安装、验收、技术指导、运行和维护等方面的所有技术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等)。1.7“技术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产品检验、施工安装调试、验收、技术督导等的全过程的服务。1.8“现场”是指买方使用和安装合同产品所在地。2合同标的2.1名称:设备采购合同卖方提供的合同项下产品必须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成熟可靠的。2.2卖方提供的合同产品的供货范围及价格在附件一中逐条详细列明。2.3技术资料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格中。2.4技术服务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格中。3.供货范围及交货时间3.1.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技术资料、安装材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以及技术服务,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但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对合同产品的性能保证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的产品、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等补上,且不向买方收取任何费用。3.2.交货时间:本次采购的设备在款到卖方指定帐上后7天内发到买方指定的地点。4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4.1以本合同第2款规定的合同标的及卖方完成对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各项义务为基础,卖方所提供的合同总价为人民币¥251400元整(即贰拾伍万壹仟肆佰元整),详细清单在附件一中列明4.2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货物、技术资料、技术服务、运费保费等一揽子费用。4.3付款条款4.3.1合同签订后,卖方必须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交付乙方,买方向卖方一次性付清全款.5交货和运输5.1本合同产品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应保证及时和完整性。5.2到货地点:买方指定地点。5.3凡是在3.2条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均应配合施工进度进行交货。5.4在保修期内由于卖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合同货物(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则卖方应负责免费更换,最迟不得超过15天运到买方指定地点,并且通知买方。5.5卖方应按技术规范书要求,向买方分批提交技术资料。应分别列出上述技术资料的清单及交付进度。5.6如果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失的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卖方亦应在接到买方通知后1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3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买方承担。6包装和标记6.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均应采用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专业包装。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应按产品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防冻的必要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或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产品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6.2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或英文字样印刷应有的标记,如:(1)合同号;(2)目的地;(3)供货、收货人名称;(4)产品名称及编号;(5)安装现场名称;(6)箱号/件号;(7)毛重/净重(公斤);(8)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防雨”等中文或英文字样。6.3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单等必备清单和资料。6.4备品备件应按每套产品分别包装,并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6.5各种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包装箱内,并尽可能整批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6.6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当用中文注明下述内容:(1)合同号;(2)供货、收货人名称;(3)目的地;(4)安装现场名称;(5)毛重;(6)箱号/件号,等。6.7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等。6.8凡由于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不论在何时何地发现,一经证实,卖方均应负责按照买方的要求及时修理、更换或赔偿。7技术服务和联络7.1卖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检验、施工安装、验收、技术督导等全过程的技术服务。7.2卖方需派有丰富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技术人员的名单需经买方确认。在必要的情况下,买方有权要求卖方重新选派技术人员。7.3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7.4各次会议双方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如涉及合同条款有修改时,需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批准,以修改本为准。7.5双方均有权将对方所提供的与本合同产品有关的资料分发给与本工程有关的各方,并不由此而构成任何侵权,但不得向任何与本工程无关的第三方提供。7.6凡与本合同相连接的其它产品装置,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格以外的任何费用。7.7买方若要求卖方进行现场服务,则卖方应当在接到买方通知后3小时之内给予答复,并在24小时之内到达现场。7.8由于卖方技术服务的疏忽和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8检验8.1.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在卖方工厂进行,在厂验前两周或买方单方决定的其它时间,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厂验内容及方法,在经买方确认后开始厂验,并向买方提供正式的厂验报告以及合格证和质量证明文件。买方保留赴卖方工厂与卖方共同进行厂验的权利。8.2.货物运到现场后,双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和质量。卖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如检验时,卖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同样有效,并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8.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买方向卖方提出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所有更换和/或索赔的费用均由卖方承担。8.4.卖方如对上述买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收到买方书面通知一周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异议,卖方可于收到买方书面通知后两周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买方代表共同复验。8.5.如双方代表在会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8.6.卖方在接到买方按本合同8.2至8.5款规定提出的更换和/或索赔通知书,应按本合同8.7款的规定尽快给予更换或补发短缺部分,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责任方负担。8.7.由于任何一方原因引起的产品或部件的更换或补发的时间,均以不影响工程进度为原则,但最晚不得晚于发现缺陷、损坏或短缺等之后15天。8.8.上述8.2至8.7款所述的各项检验仅是现场的到货检验,尽管未发现问题或卖方已按索赔要求予以更换或修理,均不能被视为卖方按本合同11条及技术规范书的规定应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9.验收9.1有关验收的详细情况,详见技术规范书。9.2卖方应保证全部货物按3.2条款的时间和地点到货。9.3初验证书只是证明卖方所提供的,其性能和参数截至出具初验证书时可以按合同要求予以接受,但不能用以证明卖方产品符合合同规定标准,也不能解除对卖方产品质量缺陷的任何责任。在任何时候,一旦发现发生故障,需要退换时,卖方应给予退换,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将更换的货物返回买方的运保费。9.4需要使用买方备品备件的,买方应给予配合,但卖方应尽快给予补足,所补足的产品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满足技术规范书的要求。9.5若终验合格,则买方签发终验证书给卖方,但终验证书不能被视为解除卖方对其产品中存在的潜在缺陷问题的责任。9.6终验合格之后即进入保修期,保修期为终验合格之后一年。10技术支持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以保证施工后的正常使用。技术支持的情况,卖方应在对技术规范书的应答中详细说明。11保修与索赔11.1保修11.1.1卖方对全部合同产品的保修期为一年,自买方签发终验合格证书之日起计。11.1.2卖方保证其供应的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卖方保证根据本合同附件3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是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的施工安装、验收、运行和维护的要求。11.1.3保修期内,卖方对的技术服务应免费。当产品发生故障时,卖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服务。当发生一般性技术故障,应在48小时内到达现场服务或以电话咨询方式给予支持。11.1.4在保修期内,如产品发生故障,需要更换时,卖方应免费给予更换,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卖方将更换的产品或部件运至买方所在地的运保费。这一费用承担原则亦适用于11.1项下所有需要更换的情况。11.1.5保修期内所有更换的,其保修期从更换之后投入运行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这一原则适用于第12条项下所有条款。11.1.6本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有缺陷或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技术服务的错误和疏忽,造成返工、报废,卖方应立即无偿更换,并承担一切相关费用。11.1.7在保修期内,如发现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卖方责任,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如卖方对此索赔有异议则按8.4条办理。否则卖方在接到买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更换、赔款。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等相关费用均由卖方负担。11.1.8如由于卖方责任需要更换有缺陷的,而使系统或合同产品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修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且新更换或修理的产品,其保修期应重新开始计算。11.1.9如果在保修期内发现了因卖方责任而造成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保修期将自该缺陷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11.1.10保修期的终止不能视为卖方对本合同货物中存在的可能引起合同货物损坏的潜在缺陷所应负的责任的解除,潜在缺陷指货物的隐患在正常情况下不能在保修期内被发现。当发现这类潜在缺陷时,卖方应负责免费更换发生潜在缺陷的,并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所有损失。11.2赔偿11.2.1卖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准时交货,买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或者直接由卖方向买方支付延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率为每延迟一周按未交货货款的0.8%收取。不足7天按照7天计算。如果卖方没有能够在规定交货期5周之内交货,买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如果买方行使上述终止合同权利,卖方须继续承担对上述延迟交货罚款的支付责任,同时向买方赔偿由于卖方违约而造成的各种损失。11.2.2买方未能按双方商定的付款期付款时,买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卖方支付违约金。买方每迟付款一天,违约金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0.1%)计算。11.2.3卖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履行其各项责任的义务。11.2.4买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买方按照合同规定继续履行其责任的义务。11.2.5卖方对由于其产品质量问题所导致的买方各种损失项目,承担赔偿责任。12分包卖方未经买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产品/部件进行分包,卖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买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分包。13合同的变更、修改、中止和终止13.1本合同一经生效,
本文标题:设备授权采购合同(07版)-精英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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