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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管科2018年6月x日一、定义风险分级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经营业态及生产经营规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监督管理记录情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划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并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的不同程度的监督管理。二、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三、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所有获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食品生产经营者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的生产经营实施风险分级管理适用本《办法》。四、风险等级确定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只需要每年进行一次风险等级评定,下一年度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根据上一年度风险等级以及《办法》规定的条件相应进行调整,从而明确下一年度的风险等级。新开办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既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的量化评价程序,通过量化分级评定,也可以按照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分值确定。四、风险等级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60分,两者相加即为初步风险等级量化分值,分值越高,风险等级越高。A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0—30(含)B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30—45(含)C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45—60(含)D级风险:风险分值之和为60分以上的五、风险因素量化分值确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食品销售环节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食品生产经营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风险分值划分为Ⅰ档、Ⅱ档、Ⅲ档和Ⅳ档四类。对于食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生产企业所生产的食品类别确定静态风险。对于食品销售企业,按照其食品经营场所面积、食品销售单品数和供货者数量确定静态风险。注意:生产经营多类别食品的,应当选择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静态风险等级。注意:1.各评分总和为40分,评分项因实际情况缺项的,得分为0。2.含进货查验、食品贮存、食品内部运输、食品陈列展售场所的面积总和。3.各数值均为整数,如有小数,四舍五入取整。4.单品数:不含制作过程中各类食品原料和半成品数量,指独立展售食品的品种数。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对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企业资质、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等情况;食品添加剂还应当考虑生产原料和工艺符合产品标准规定等情况。对食品销售者动态风险因素进行评价应当考虑经营资质、经营过程控制、食品贮存等情况。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可依据《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确定。一个一般项判定为“否”的,风险分值+2分。一个重点项判定为“否”的,风险分值+15分。评定新开办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可按照静态风险分值x2.5确定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可依据《食品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开展的日常监督检查确定。一个一般项判定为“否”的,风险分值+0.5分。一个重点项判定为“否”的,风险分值+1分。六、基本程序(一)根据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的项目,逐项计分,累加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二)利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动态风险分值评定,应当结合监管年度周期内日常监督检查全项目检查结果,并根据动态风险评价表逐项计分,累加确定。(三)根据量化评价结果,填写《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确定表》,确定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六、基本程序(四)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五)应用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结果开展有关工作。(六)根据当年食品生产经营者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违法行为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应对、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情况,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下一年度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监管人员应当根据量化评价果,填写《风险等级确定表》,并将风险等级确定情况告知生产经营者。根据监管实际情况动态调整风险等级七、动态调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一)故意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五)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七、动态调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可视情况调低一个或者两个等级:(一)连续3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记录没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的;(二)获得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除外)的;(三)获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奖的;(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可以下调风险等级的情形。八、结果运用(一)对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二)对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2次。(三)对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四)对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九、其他注意点《办法》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风险分级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办法》第二十二条:现场打分评价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动态风险评价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要求告知其负责人。《办法》第二十六条:应当及时将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等级评定结果记入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合理确定日常监督检查频次,实施动态调整。《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有关表格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58号内容一、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适用范围二、关于《检查要点表》和《结果记录表》的使用三、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判定四、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五、关于加强宣传培训三、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判定符合:检查中未发现问题基本符合:一般项存在问题≤8不符合:重点项≥1或一般项>8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处置措施应当在说明项进行描述,相应文书可使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规范的通知》(食药监稽〔2014〕64号)所附执法文书。四、关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果的处理基本符合:书面限期整改不符合: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通用检查项目共51项食品添加剂通用检查项目共50项1、全年首次检查需全项目检查经翻阅要点表,发现已做全项目检查,但未把合理缺项算入检查内容。2、结果处理未勾选3、缺少被检查单位意见无不符合项检查结果应为符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处置措施应未在说明项进行描述无企业公章常见问题汇总1、全年首次全项目检查,合理缺项未计入总检查项目数2、检查结果的判定不符合要求3、结果处理不勾选4、对不符合项缺少整改要求5、缺少被检查单位意见《常州市食品药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管理办法》常食药监规〔2016〕2号第八条信用信息档案的主要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名称、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生产经营范围、方式、注册资金、生产经营期限、许可证或相关证照编号、法定代表人(包括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主要产品等。(二)监管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对企业日常监管、监督抽验、跟踪检查、“双随机”抽查中记录的信息。(三)处罚信息: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处罚信息。食品流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正常经营的食品流通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信用等级分为:守信、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等级。本评定标准中所指检查结果为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流通企业进行检查得出的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类。一、凡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守信等级。(一)1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二)1年内各类检查结果为基本符合及以上,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一般失信等级。(一)1年内各类检查结果有1次不符合,但能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的。(二)1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给予警告等适用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三)1年内非主观故意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重大影响,被监管部门减轻处罚的。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较重失信等级。(一)1年内各类检查结果2次以上为不符合的。(二)1年内在各类检查中被查出问题,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三)1年内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立案查处,或造成重大影响和后果的。(四)连续2年被评定为一般失信等级的。四、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一)1年内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处罚的。(二)连续2年被评定为较重失信等级的。(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监督抽检、抗拒执法或变相抗拒执法的。(五)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六)主观故意违法经营食品,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信用评定无评定表格,只需填写公示表《关于加强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常食药监食生〔2018〕188号第五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应采购或者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畜禽肉类的还应当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采购食用农产品为原料,应当索取有关购销凭证或者记录其来源。第六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应对其产品实施批次管理,批号应包含生产日期,并如实记录每批次产品的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配料的用量和来源信息(生产者名称、原料批号),便于产品追溯。第七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制度。产品批发进入流通环节或餐饮环节的,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批号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使用统一的《小作坊食品供货凭证》《结果记录表》应张贴在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内,并保持至下次检查要点表共16项,其中8项为必查项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食品小作坊,应当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现场检查中发现食品小作坊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或者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小作坊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培训到此结束谢谢食品全监管科2018年6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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