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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告知承诺书龙岩市新罗区林业局(以下称本行政机关)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取得告知如下:一、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二)《福建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二、许可条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生产、经营主要林木良种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省级重点保护的植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生产者、经营者所在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其它林木种子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金达到2000万元的种子公司、种苗示范基地、苗圃和从事林木种苗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批准核发。(一)《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生产许可证》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病虫害;3、具有按照有关标准建立或者确定的种子园、母树林、2采穗圃或者其它采种林分;4、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5、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1、从事林木种子批发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本金在30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零售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本金在5万元以上;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的单位或者个人,注册资本金在200万元以上;2、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和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3、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许可的办理:(一)申请人应向本行政机关递交《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由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代为受理。(二)本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的承诺文书后,按规定由3本行政机关审批核发的,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颁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本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书后,申请人应到龙岩行政服务中心工商窗口领取。四、行政管理要求:(一)申请人获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应接受本行政机关的检查,遵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不符合许可条件或示获得本行政机关许可,不得从事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和林木种子经营。(三)申请人如需变更事项的,应及时到龙岩行政服务中心新罗区林业局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四)申请人应在客户能够看见的醒目位置展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五)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加盖验证章;年检不合格或者逾期三个月不参加年检的,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自行失效。(六)商品种子生产应当执行种子生产技术规程和种子检验、检疫规程。(七)在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内采集种子的,由种子生产基地的经营者组织进行,采集种子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4行。禁止抢采掠青、损坏母树,禁止在劣质林内、劣质母树上采集种子。(八)商品种子生产者应当建立种子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山场检验记录、产地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九)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单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十)除了不能加工、包装的种子以外,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可以分装的,实行分装,并注明分装单位,且对种子质量负责。(十一)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销售转基因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十二)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十三)调动或者邮寄出县的种子应当附有检疫证书。五、监督与法律责任:5(一)按《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部分企业设立、开业前置审批事项试行告知承诺制的暂行规定》的规定,许可证颁发后三个月内本行政机关将依法进行执法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与承诺相违背的现象,本行政机关将依法查处,一切法律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二)申请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批准前,不得开展涉及需审批机关许可的经营活动。(三)因本行政机关告知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告知错误的,由本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过错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四)申请人已按照告知承诺制度作出承诺,如5个工作日内本行政机关未发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即默认本行政机关已经表示同意,工商部门可以核发营业执照,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本行政机关承担责任。(五)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未履行龙岩市告知承诺制度中应承担的义务的,可以向龙岩行政服务中心投诉,行政服务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作出书面答复。对移送处理的,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在移送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人,本行政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行政服务中心作出书面回复,行政服务中心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六、其他:(一)本告知承诺文书一式三份,一份由本行政机关归6档,一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归档,一份由承诺人保存。(二)申请人对告知事项不明确的,应及时与龙岩行政服务中心新罗区林业局窗口联系。联系电话:2529052,传真:2529097。自此以下部分为承诺内容,由申请人使用钢笔或墨水笔填写,要求填写内容准确,字迹清晰可辨。申请人名称(姓名):,住所:,联系电话:,传真:,E-mail:。申请人承诺:新罗区林业局:申请人为(企业名称),位于(住所),生产经营场地(地址)在企业性质,申请从事(行业)的许可,并作出以下承诺:(一)本人对以上告知的内容已清楚,全面了解,承诺履行贵行政机关告知的义务,接受贵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二)本人承诺已经达到贵行政机关告知的许可条件:1、经营内容为:。72、种子生产具有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具有经过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名;3、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检验设施台;4、具有与种子生产相适应的生产用地亩,采种林分亩;5、具有与经营种子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资金,注册资本金万元;6、种子经营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名和掌握种子贮藏、保管技术的人员名;7、具有与经营种子的种类、数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平方米及加工、包装、贮藏保管设施台(平方米)和检验种子质量的仪器设备台。(三)本人承诺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获得贵行政机关的批准,不从事(行业)的经营。(四)本人承诺在生产、经营中遵守国家关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五)本人承诺若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贵行政机关有权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8本人予以行政处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六)本人承诺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告知人:新罗区林业局承诺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1、审批机关承办人员和联系电话分管领导:联系电话:2221398承办人员:联系电话:25290522、受理部门及办公地址与邮编受理部门及办公地址:龙岩市闽西交易城行政服务中心区林业局窗口邮编:3640003、监督渠道新罗区林业局:2291976龙岩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电话:2529222,2529333
本文标题: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告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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