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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注册兔肉企业法规要求及评审要点青岛检验检疫局秦红2019年10月4日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欧盟有关兔肉的法规第二部分欧盟评审要点第三部分迎接欧盟检查重点准备内容第一部分欧盟有关兔肉的管理法规几个重要的法规2004年4月发布2004/41/EC,宣布2006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旧的17个指令;新指令发布:2004/852/EC:关于食品卫生(GMP)2004/853/EC: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特定GMP)(动物源性产品)2004/854/EC:规定了对适于人类消费的动物源性产品官方控制组织的特定规则2004/882/EC:食物与饲料法、动物健康与动物权益规定的官方监督管理2002/99/EC关于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源性产品生产、加工、分销及输入方面的动物卫生法规183/2005饲料卫生要求96/23/EC关于某些物质及其在动物体内和动物制品中残留的监控措施93/119/EEC关于动物屠宰和处死时对动物的保护问题1/2005动物运输途中和进行相关操作时的动物保护一、养殖(一)852/2004规章关于食品卫生(包括动植物源性食品)1、附件Ⅰ(关于初级生产)Ⅱ(卫生规定)中规定:食品生产企业要遵守有关的共同体和成员国国家法规中关于初级生产和相关操作的危害控制的规定,包括:(a)控制来自空气、土壤、水、饲料、肥料、兽药、植物保护产品和生物杀灭剂,以及垃圾储存、处理和处置中的污染的措施;(b)对于关系人类健康的动物健康和福利以及植物健康的措施,包括对人畜共患病和动物寄生虫的监控。2、附件Ⅰ(关于初级生产)Ⅲ(记录保持)中规定:食品生产企业饲养动物或生产初级动物产品,尤其要保持如下方面的记录:(a)喂养动物的饲料的来源和特点;(b)兽药产品或其他对动物的治疗,治疗期和停药期;(c)可能影响动物源产品安全的疾病的发生;(d)任何采自动物或其他标本的以诊断为目的的相关分析结果,这对人类健康非常重要;以及(e)针对动物或动物源产品实施的任何相关检查报告。二、饲料183/2005/EC饲料卫生要求该规章的基本原则可应用于为满足自身生产的需求而独自生产饲料的农场,也适用于将饲料投放到市场上的农场。1.饲料经营者应确保其控制下的饲料生产、加工和营销各个阶段都能遵照共同体立法、与共同体立法一致的国家法律,以及良好操作规范来实施。尤其应确保他们能够满足本规则制定的相关卫生要求。2.在饲喂食用动物时,饲养场主应采取措施或程序使饲料、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微生物、化学和物理污染风险保持最低。3.饲料经营者和饲养者所使用的饲料只能源自于根据本规章进行注册和/或审批了的企业。4.主管当局必须在工厂开始生产之前进行现场评审证明它符合本规章的相关要求时,才能获得注册。5.饲料厂经营者应制定书面规程或是基于HACCP规则的规程、并被执行和保持。6.饲料生产企业应该用一种合适的方法和在一段适当的时间段内,保存与控制危害有关的措施的记录,并与企业的性质和规模相称。饲料生产企业必须在这些记录中记录方便主管机构查阅的相关信息。尤其是,饲料生产企业必须保持以下几种记录:(a)使用任何植物保护产品和杀虫剂;(b)使用基因改良种子;(c)任何可能影响初级产品安全的虫害或病害的出现;(d)对取自初级产品的样品或用来诊断分析的样品进行的任何相关试验分析表明对饲料安全有重要性的结果;(e)每次输入的饲料的来源和数量,每次输出的饲料的目的地和数量。7、饲料生产企业必须拥有足够的、拥有生产加工相关产品必要的技术和资格的员工。必须制定组织结构图,规定管理人员的资格(例如,学历、专业技术)和职责,并且利于主管机构检查。所有的人员必须被书面清晰地告知其职责、责任和权利,特别是有任何变动时,这样可以获得想要保证的产品质量。8.饲料生产者应该监控饲料禁用物质和其他与人类或动物健康有关的污染物的存在,采取有效措施来尽可能降低风险。9.废弃物和不适合作为饲料的物质应该被分离和鉴别出。任何包含兽药、污染物或其他危害到危险级别的这些物质都应该用合适的方法处理掉,不能用作饲料。10.必须制定从加工原料到成品的书面质量控制计划并按照规范执行,该计划尤其要包括以下内容:生产过程关键点的检查,取样程序和频率,样品分析方法和频率以及不符合规范时的目的。11.饲料加工企业应该采取足够的措施来保证能够有效地追溯产品。12.为了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生产者要保存好生产原料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在成品投放市场的一段时期内必须能够提供给主管当局。另外,为了保证可追溯性,每一批投放市场的成品或成品的特定部分(如果是连续进行生产)以及原料都要按规定的程序取足够的样品保存。样品要封好并做上容易辨识的标签,还必须储存在能防止变质和掺杂的条件下。产品投放市场的一段时期内,对其取的所有样品都要服从主管当局的处理。如果生产时没有保存动物饲料,生产者必须保存成品的样品。13、已加工的饲料要和未加工的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分开以避免对已加工的饲料造成交叉污染。还要使用适当的包装材料。14.饲料与化学药品及其他禁止饲喂动物的产品要分开存放。储存区域和容器要保持清洁和干燥,需要的地方要有适当的控制害虫的措施。储存区域和容器要定期清洗以避免不必要的交叉污染。15.农场饲料配送系统要保证能把正确的饲料送往正确的目的地。配送和饲养过程中要保证饲料不被污染的储存区域和设备所污染。不加药物的饲料要与加药物的饲料隔离以防止污染。1831/2003动物营养中添加剂使用规定1、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抗生素类用做饲料添加剂,抗球虫药和组织滴虫病抑制药(histomonostats)除外(到2012年12月31日,逐步取消抗球虫药和组织滴虫病抑制药用于饲料添加剂)。2、饲料添加剂的使用条件:(1)一种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的一种新的使用方法都应该由官方进行授权和批准。(2)符合该指令中附件Ⅳ的使用条件;(3)符合该指令中标签的条件。3、标签要求:(a)官方授权的产品名称;(b)商业名称,企业登记地址;(c)净重量,如果是液体的话是净体积和净重量;(d)许可号4、添加剂使用的一般条件(a)饲料添加剂在某种饲料原料中的比例应该进行计算,以保证其含量不超过官方允许的含量要求;(b)添加剂应该允许在饲料和预混料中进行混和,在饲料和与混料中形成物理-化学和生物的结合体以达到预期效果;(c)作为特定稀释的辅助料中的添加剂含量不能超过成品中添加剂的含量;(d)含有青贮添加剂的预混料必须在”MIXTURE”字体后清楚的标识上“青贮添加剂”的字样标签。三、兽药96/23/EC关于某些物质及其在动物体内和动物制品中残留的监控措施1、最初加工动物源性初级产品的企业所有人或负责人要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尤其是自己进行检查。目的在于:(a)只接受一-无论是通过直接交付还是通过中间人——那些其生产者能够保证遵守停药期的动物;(b)使自己确信收进厂的农场动物或产品:ⅰ.不含有超过最高限量的残留;ⅱ.不含有禁用物质或制品;2、生产者或负责人只向市场投放:ⅰ.未施用过未经认可的物质或制品的或未接受过本指令所指的非法处理的动物;ⅱ.施用过认可物质或制品但其停药期得以遵守的动物;ⅲ.来自ⅰ、ⅱ所述动物的制品;(b)如果动物由除生产者以外的人或法人交付初级加工厂,后者应义不容辞地按(a)中的要求执行。3、成员国应保证监控农场的兽医的职权范围和职责应延伸至对饲养条件和本指令所述的处理类型的监控。在此框架内,兽医应在农场记录上记录处理或投药日期和种类、接受治疗的动物身份和相应的停药期。饲养业主应在登记簿上,可以是90/676/EEC指令中规定的那种登记簿,记录处理的类型和日期;能确保停药期得以遵守,并将处方保留5年以作证据。饲养业主和兽医应在主管当局要求时能提供有关信息,尤其是向屠宰场兽医提供有关某饲养场符合本指令要求的信息。有残留监控计划,包括饲料和饮水;经营者的自我监控和自身职责,包括遵守用药的相关规定;官方要有控制措施;阳性结果的追溯及处罚;执行欧盟新的最高残留限量;分AB两组列举了禁用物质。96/22/EC《关于在畜牧业中禁止使用具有激素或甲状腺素作用的物质以及β-促生长素》第2条:各成员国应禁止用于各种动物地反二苯代乙烯及其衍生物及甲状腺素类物质。第3条:各成员国应禁止(1)无论以任何方式对饲养动物使用具有甲状腺素、雌激素、雄激素或孕激素作用的物质和促生长素。396/2005《关于动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最高限量的确定》规定了供人类和动物消费的动植物源性产品农药残留的最高限量。2377/90动物源性食品最高残留限量规定规定了磺胺类、二氨基嘧啶衍生物、抗生素类(青霉素类、头孢霉菌素类、喹诺酮类、大环内酯类、氟甲砜霉素和相关化合物、四环素类、林可胺类(Lincosamides)、氨基糖苷类、多肽、β-内酰胺酶、多黏菌素、阿维拉霉素、6离子型抗球虫剂、苯并咪唑类和原苯并咪唑类、哌嗪衍生物、有机磷、拟除虫菊酯、阿维菌素等的最大残留限量。四、疫病119/2009《规定从第三国或者第三方进口或转运野生兔科动物肉,某些野生陆生哺乳动物和养殖兔的列表以及兽医出证要求》附录2养殖兔兽医证书样本:II.2.2该批产品是从如下的养殖兔获取的:(a)来自的农场或者地区在过去的40天内未出现病毒性出血症、兔热病和粘液瘤的动物卫生限制性的情况;(b)不是根据任何的控制或者根除兔病计划而被屠宰的;(c)在运往屠宰场的过程中没有与感染病毒性出血症,兔热病和粘液瘤的兔子接触。五、屠宰加工2004/853/EC: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特定GMP)针对动物源产品的卫生规定是对第852/2004号欧盟规章的补充,可应用于未加工或加工过的动物源性产品。共15部分1、家养和有蹄动物肉2、家禽和兔类动物的肉品3、饲养的野味肉4、野味肉类5、碎肉,肉制品和机械分割肉(MSM)6、肉类产品2004/853/EC:制定与食品卫生相关的特定卫生规章(特定GMP)7、活的双壳贝类软体动物8、水产品9、鲜奶与奶制品10、蛋和蛋制品11、青蛙腿和蜗牛12、提炼好的动物脂肪和脂渣13、加工过的肠胃和膀胱14、动物胶15、胶原质1、食品”可追溯性”2、总要求A、身份鉴定标识:B、HACCP计划:C、特殊要求:运输福利要求D、屠宰前:动物福利、动物休息3、动物源性食品企业要符合852/2004、853/2004法规规定的条件,获得注册。4、屠宰与分割操作;明确卫生要求。严格执行卫生操作,交叉污染;对温度、环境、人员卫生操作更为严格;由兽医宰前检验附件II:第II部分以HACCP为基础的程序的目标屠宰厂的经营者必须确保其采取的程序应根据EC)No852/2004规章第5条规定的一般要求,达到危害性分析所需要的要求以及下列要求:程序必须确保进入屠宰场的每一只或每一组动物:(a)得到准确鉴定;(b)带有第III部分(注:食品链信息)提及的对于出处的相关信息;(c)并非来自于禁止购买的地点,或因动物或公众健康原因限制购买的地点(除非经过主管部门的许可);(d)是干净的;(e)是健康的,能够被食品经营者鉴别的;并且(f)到达目的地时应象离开屠宰厂时一样处于新鲜状态。附件II第III部分食品链信息必须包含食品链信息的要求:屠宰厂经营者必须至少在动物到达屠宰厂的24小时之前得知相关信息:(a)来源掌握状况及该地区动物健康状况;(b)该动物健康状况;(c)在一定相关时期内兽医对动物使用的药物产品或其它的处理,停药期,以及关于停药期和管理的相关数据;(d)可能影响肉质的疾病的出现;(e)任何对样品分析的结果,包括采自动物的样品及用于诊断影响肉质安全的疾病所采集的样品,样品包括在监控人畜共患病和药物残留计划内采集的样品;(f)同一来源的动物的相关宰前、宰后检验报告,尤其是官方兽医的报告;(g)生产数据,当其能表明疾病存在时;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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