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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提高我国大米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大米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其申证单元为1个。大米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二、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三、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米筛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四、原料要求。稻谷原料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1999)的要求,入砻谷机的稻谷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五、产品要求。企业生产的大米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产品质量法规,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企业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从事大米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七、储运要求。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八、检验要求。化验室应具备分析天平、选筛等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九、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十、包装要求。大米产品的包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物(布袋、塑料袋、容器等)包装成品或盛装回机物料。十一、分装企业要求。对分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其他各项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十二、现场审查。企业所在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审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于审查前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人员及工作计划表(附件2-4)。现场审查时应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附件2-2)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附件2-3),并请企业认真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附件2-5)。十三、抽样。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GB5491-19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标准的要求抽样并封样,填写《产品抽样单》(见附件2-6)一式3份。包装样品并在包装的相应开口处贴上封条。包装好的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或审查组送检验机构检验。十四、检验。检验机构收到企业的样品后,应首先检查样品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将样品退回企业,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检验机构应依据抽样单的要求并按照相应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一式3份。检验机构、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局各1份。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十五、检验项目。发证的检验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的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定期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十六、委托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检验项目尚不能检验的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的生产批,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确定。企业应与检验机构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规定如何组成生产批、检验完成时限、依据标准和方法、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十七、加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复查监督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成具备发证检验或定期监督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个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3批次产品检验均合格后不再进行加严检验。十八、严重质量问题是指大米产品质量不符合GB2715-1981《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十九、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无证查处。附件2-1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一、评审要求和方法1、企业现场审查时,按《大米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表1)的条款进行评审。2、每一项目评定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等3种,审查人员在对应项后面画“√”。不适用时,在“备注”栏注明不考核。3、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果的判定符合:除企业自检能力外,没有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小于等于8项。不符合:除企业自检能力外,有1项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大于8项。企业申请审查的同一产品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时,如果其中有一条生产线审查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企业现场审查不合格。二、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表)附表附表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1、质量管理职责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为提高我国大米产品质量,规范其生产过程,切实从源头加强大米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申证单元。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大米产品包括所有以稻谷为原料加工制作的大米。其申证单元为1个。大米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二、环境条件要求。企业应建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企业厂房设计合理,能满足生产规程的要求。企业的不同性质的场所能满足各自的生产要求。厂房具有足够空间,以利于设备、物料的贮存与运输、卫生清理、人员通行。厂房与设施必须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三、生产设备条件。企业应具备筛选清理设备、风选设备、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米筛及其他必要的辅助设备。四、原料要求。稻谷原料应符合国家稻谷标准(GB1350-1999)的要求,入砻谷机的稻谷必须经过筛选、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五、产品要求。企业生产的大米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六、人员要求。企业负责人应了解产品质量法规,了解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企业生产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企业的生产操作人员,企业检验人员上岗前应经过技术(技能)培训,做到持证上岗。从事大米生产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七、储运要求。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房内。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八、检验要求。化验室应具备分析天平、选筛等仪器设备,能够完成产品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销售。九、质量管理要求。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并规定对质量有影响的部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及相互关系。检验部门、检验人员能独立行使职权。十、包装要求。大米产品的包装应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包装物(布袋、塑料袋、容器等)包装成品或盛装回机物料。十一、分装企业要求。对分装加工的企业,应具有同产品相适应的加工分装设备。其他各项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其分装的产品(半成品)来源于国内的,必须具有产品供应企业的生产许可证证明;产品来源于境外的,必须具有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十二、现场审查。企业所在省、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于审查前10个工作日通知企业。审查组于审查前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人员及工作计划表(附件2-4)。现场审查时应按照《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附件2-1)进行审查,做好审查记录,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论汇总表》(附件2-2)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报告》(附件2-3),并请企业认真填写《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见附件2-5)。十三、抽样。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的同时,按照GB5491-1985《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标准的要求抽样并封样,填写《产品抽样单》(见附件2-6)一式3份。包装样品并在包装的相应开口处贴上封条。包装好的检验用及备用样品,在抽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由该企业或审查组送检验机构检验。十四、检验。检验机构收到企业的样品后,应首先检查样品是否符合规定。对符合规定的进行检验。不符合规定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将样品退回企业,并通知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处理。检验机构应依据抽样单的要求并按照相应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机构自收到样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任务,出具检验报告一式3份。检验机构、生产企业、质量技术监督局各1份。检验机构应当确保产品检验工作符合要求,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十五、检验项目。发证的检验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发证检验项目进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定期监督检查的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定期监督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按附件2-7中列出的出厂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两次检验。十六、委托检验。不具备产品出厂检验能力的企业,或部分检验项目尚不能检验的企业,可委托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有相关产品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按生产批逐批进行出厂检验。企业的生产批,由审查组在现场审查时根据企业的生产情况确定。企业应与检验机构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委托合同,合同中要规定如何组成生产批、检验完成时限、依据标准和方法、检验项目及收费标准等。十七、加严检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在定期监督检查、年审、换证复查监督中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产品进行加严检验,并书面通知企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成具备发证检验或定期监督检验资格的质检机构,在30日内随机抽取3个批次产品(1个批次产品为同班次,或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检验。3批次产品检验均合格后不再进行加严检验。十八、严重质量问题是指大米产品质量不符合GB2715-1981《粮食卫生标准》的规定。十九、本细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二十、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十一、自2003年8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实施无证查处。附件2-1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一、评审要求和方法1、企业现场审查时,按《大米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表1)的条款进行评审。2、每一项目评定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等3种,审查人员在对应项后面画“√”。不适用时,在“备注”栏注明不考核。3、企业必备条件现场审查结果的判定符合:除企业自检能力外,没有不符合项,基本符合项小于等于8项。不符合:除企业自检能力外,有1项不符合项;或基本符合项大于8项。企业申请审查的同一产品有两条或两条以上生产线时,如果其中有一条生产线审查不合格,则判该产品企业现场审查不合格。二、大米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见附表)附表附表企业生产必备条件审查内容及要求表1、质量管理职责序号审查项目审查内容审查要点审查方法审查评定备注1.1组织领导1.企业领导中至少有一名质量负责人,全面负责质量工作。企业领导中有一名质量负责人负责质量工作。查企业文件、规定。查相应的质量活动记录。□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产品检验。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以及产品的最终质量
本文标题:大米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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