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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程序张海燕2011.11黄山主要内容•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程序和要点•大气法及标准相关规定一致性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放生产一致性检查的公告》(环函〔2003〕64号)�《关于加强轻型汽车环保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的公告》(环函〔2004〕326号)�《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函〔2008〕384号》检查程序一、检查程序�1、抽样•(1)样品确定• 由环境保护部确定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的生产企业及车(机)型。•(2)抽样•抽样人员,凭环保生产一致性抽查函件到生产企业抽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样品,抽样可以在企业生产线末端或成品库的合格产品中进行,也可在企业的经销商处抽取尚未销售的合格产品。抽样数量按照有关排放标准的要求确定。在生产企业成品库中抽样时,抽样基数不得少于32辆(台)。随机抽取与被抽样车所安装催化器完全一致的催化转化器3个。此过程若遇企业阻挠则不进行后续程序。直接上报环境保护部。检查程序�2、封样•轻型车封样前由企业选择统计量方式判断还是快速判断检测结果。由企业选择封车数量上限,最少三辆。若快速判断则只封三辆车。•工作组人员须对抽取的样品用易碎标签或其它方法进行防止任何改动的有效封样。封样对象主要为汽车(发动机)上可通过调整改变排放或噪•声性能的零(部)件。催化器样品上应粘贴标签检查程序•应至少在以下位置粘贴封签:•轻型车:ECU接口、氧传感器、催化器(前、后)、颗粒捕集器、排气消声器、前机舱盖;•发动机:喷油器、喷油泵、ECU、整机封箱;•摩托车:发动机缸头与缸体连接处、发动机气门室盖、化油器浮子室与化油器体连接处、化油器混合比调整螺钉、空气滤清器、补气阀、排气管、ECU、氧传感器。•对于抽样后的样品,生产企业不得进行调整和更换零部件。整个抽样过程,生产企业必须有专人到现场配合抽样。检查程序�3、填表•抽样人员应填写样品登记表和催化器登记表。样品登记表一式三份,生产企业签字盖章和抽样人员签字认可后,生产企业、抽样人员和检测机构各保存一份。•填写关键部件核查表。在现场由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双方签章认可。如样品核查不合格,则将样品封留原地。不进行后续程序。检查程序�4、送样•被封样的样品,生产企业负责按“样品登记表”函件上要求的地点、时间和方法,将样品送往指定的检测地点。�5、现场检查•具体围绕年报相关内容开展检查工作。包括资料检查及生产线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表。�6、检测前样品确认•此工作在检测机构进行,由工作组进行样品核查确认与封样时一致,封样完好。若发生车辆变动或封样被破坏则不进行后续程序。检查程序�7、样品检测•(1)在生产厂要求的情况下,样品可按照生产厂的技术规范磨合或部分磨合。磨合方案应与专家组商定并在样品登记单上写明。•(2)试验时所用燃料按照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3)检测时采用的负荷设定与型式核准时一致。•(4)检测项目包括以下:•轻型汽油车: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曲轴箱污染物、燃油蒸发污染物、OBD;•轻型柴油车: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OBD;检查程序•(5)检测数据应乘以实测劣化系数。•(6)环境保护部的指派人员负责监督样品检测的全过程。•(7)检测完成后,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要求出具检测报告并上报。•上述所列检测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部确定其中的几项或全部。检查程序�8888、检测结果判定•检测结果按照标准生产一致性判定方法进行判定。追加试验车辆只能从已封样的样车中选择。•轻型车快速判定:•若三辆车的各种污染物排放结果均不超过限值的1.1倍,且其平均值不超过限值,则判定Ⅰ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合格。•—若三辆车中有任一辆车的某种污染物排放结果超过限值的1.1倍,或其平均值超过限值,则判定Ⅰ型试验生产一致性检查不合格。检查程序�9、抽样检查后的样品处置•(1)对已得出明确合格结论,且环境保护部同意退样的样品,由检测机构向生产企业进行退样,由生产企业将样品自行处理。•(2)对于抽样检查不合格的样品应由监督人员立即封存,等待进一步的处理。•(3)若企业对测量结果有异议,应在15天内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诉。检查程序二、检查要点•企业年报季报申报情况及其真实性。•关键部件是否与型式核准时一致。•排放检测结果是否合格。•催化器一致性检查是否合格。相关法律法规三、大气法及标准相关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章 防治机动车船排放污染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船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相关法律法规•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相关法律法规•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制造、销售或者进口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的,由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船,没收销毁。相关法律法规•(二)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7.5如果某一车型不能满足7.1、7.2、7.3和7.4生产一致性检查要求的任意一条,车辆制造厂都应尽快采取所有必须的措施来重新建立生产一致性,否则应撤销该车型的型式核准。
本文标题:环保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程序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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