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生产制造业汇缴成本费用扣除疑难解析-赵耀-0112(第二讲)
第二讲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疑难解析主讲人:赵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一、作为工资薪金税务处理的“职工”范围如何确定?《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提示】雇员=合同+底薪+社保+转账。5二、工业企业支付给车间实习学生的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一)项第十二款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6财税【2006】107号第一条规定,凡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协议的企业,支付给学生实习期间的报酬,准予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国税发【2007】42号(废止)第11条规定,企业日常管理中必须备齐以下资料:(1)企业与学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书;(2)实习生名册(必须注明实习生身份证号、学生证号及实习合同号);(3)实习生报酬银行转账凭证;(4)为实习生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的缴付凭证。参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公告》。7三、工业企业支付给无用工手续的农民工工资能否税前扣除?总局公告【2012】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等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参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规定,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8【提示】(1)如果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2)如果企业与农民工签订的劳务合同,属于劳务费支出,对于支出的这部分临时工工资,应该由临时工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后才可扣除。(3)如果企业与农民工未签订任何合同,对提供的劳务属劳务报酬,应按规定取得个人向税务代开的发票。(4)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9四、工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如何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第一,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第二,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10《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第十七条规定,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下,以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及发票作为实际用工企业税前扣除的凭据。《宁夏国税发布2012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辅导指引》规定,企业支付给劳务公司派遣到本单位任职人员的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及劳务合同、支付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11【提示】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对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以及劳务合同、支付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2)对劳务协议约定之外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不需要开具发票。【提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12五、母公司员工被派往子公司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国税发【2008】86号规定,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13◆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母子公司之间由于工作需要调动导致职工在子公司工作,但工资由母公司发放,职工工资应在实际工作的子公司扣除,母公司不得扣除。如属劳务派遣,应签订劳务合同,凭母公司开具劳务发票在子公司扣除,但职工的社会保险可凭相关印证材料和支付清单在子公司扣除。1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1号附件《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第二条: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15六、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工人的一次性补偿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企便函【2009】33号(废止)规定,企业因解除劳动关系向职工支付的经济补偿、生活补助等支出,应根据财税字【1997】22号第三条规定,按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支付给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16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依据《劳动合同法》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需要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按规定申报税前扣除。因实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范围,不应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提示】《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17税总函【2015】299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华为公司对离职补偿事项的税务处理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据实扣除原则,应该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提示】不符合确定性原则,暂时不得申报扣除。18六、企业支付给返聘已退休技术工人的津贴补贴能否作为工资薪金税前列支?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中“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19国税函【2006】526号中“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的四项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27号)“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业务问题解答》:企业返聘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应签订《劳动协议》,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可据实税前扣除。21七、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的口径如何把握?1.残疾人的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222.加计扣除条件财税【2009】7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2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号规定,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第二条规定,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25《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提示】个人承担的社保费、住房公积金部分和年终奖也属于可以加计扣除的范围。26九、生产工人年终奖采用“下发制”能否在当年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提示】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7《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发工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1.对于企业因资金短缺等原因未能按期支付的职工工资,且在企业会计账簿中按月计提,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2.对由于职务晋升、工作调动、新进人员定级等原因,按照相关工资政策规定标准调资等原因补发以往月份工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书面说明,情况属实的可以把补发工资分摊与所属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28十、母公司给子公司高管发奖金能否
本文标题:生产制造业汇缴成本费用扣除疑难解析-赵耀-0112(第二讲)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32910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