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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安全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设备设施的管理,保障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文件。2.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管理。3.职责安全科负责本文件的制定和解释,各相关部门负责本文件的实施。4.工作内容和控制方法4.1各单位定期(一般6个月)对设备安全状况进行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使用、维修、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设备事故,按照《安全奖惩制度》执行。4.2设备安全教育4.2.1新工人或转为其他工种的工人,由所在单位进行设备安全培训与教育,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4.2.2压力容器操作、电工、制冷工、起重作业、金属焊接和厂矿企业机动车辆驾驶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和发证按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执行。4.2.3从事高速运转设备、压力管道、高温或低温设备操作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4.2.4新型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所在单位需对操作人员和检修人员进行该设备安全培训与教育,经考试合格后,设备方可正式启用。4.3电气设备安全4.3.1电气设备安全管理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的规定。4.3.2无电工安全作业证者,不得进行任何电气工作。4.3.3一切电气设备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4.3.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及照明装置,应符合防爆要求。4.3.5除因施工检修和特殊情况,禁止电气设备任意架设电源临时线。如需架设电源临时线应按《安全用电管理制度》执行。4.4机械设备安全4.4.1机械设备的外露传动部分,需用防护罩遮盖全部运动零件。4.4.2运转设备在未完全停止之前,严禁拆卸各部分零件。4.4.3在用压力容器需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需定期检验,操作压力容器的压力与温度不得超过设计压力和温度,压力表、安全阀、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并定期校验;严禁带压拆卸与紧固承压零部件;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4.4.4垂直运输设备(电梯、电葫芦、液压提升设备)的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严禁超载运行。电梯与电葫芦的安全管理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4.4.5进入施工现场的燃油机动车辆须配备灭火器,安全管理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中规定执行。4.4.6设备检修前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及各种危险性介质,同时悬挂上“禁止合闸”、“禁止开放”的标牌,容器压力降到0表压方可检修;水上作业必须办理《水上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严格动火审批制度,禁止无证电工动电修电改电,严格把关交叉作业的操作规范。4.5料架4.5.1料架放置遵循定置管理的原则。4.5.1.2防爆区原则上不使用金属料架。必须使用时,必须进行定置管理并采取防止火花产生的措施。4.5.1.3定置位置应该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释放源。4.5.1.4定置区域应采取防止碰撞、倾倒的措施。4.5.1.5定置区域的料架不得与料包或其他物品混合叠放。4.5.1.6定置区域必须划定限高线。放置高度不得超过8个金属料架倒放时的高度。4.5.2料架摆放必须整齐、平稳,严禁料架竖立放置、倾斜放置等情况出现。4.5.3料架使用过程中要轻拿轻放,禁止野蛮操作。4.5.3.1取、放料架时,必须双人操作。4.5.3.2取、放料架时,要防止料架倾倒砸伤人员。4.5.3.3不得使用抛、掷、拖、拉等易产生碰撞、火花的方式移动料架。4.5.4使用液压叉车运送料架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则:4.5.4.1料架叠放高度不得超过其定置摆放时的高度,即8个金属料架倒放时的高度。4.5.4.2人力运送料架必须双人操作。4.5.4.3运送料架时要注意道路情况,防止料架倾倒。4.5.4.4运送料架时要平稳,禁止急转、急停等操作。4.6气瓶4.6.1气瓶的采购4.6.1.1公共支持部负责公司范围内的气瓶采购,新投入使用的气瓶产权应为气瓶充装单位所有。已投入使用地气瓶产权如不属于气瓶充装单位,公共支持部应将气瓶产权转为气瓶充装单位,或由气瓶产权单位与气瓶充装单位办理托管手续。4.6.1.2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采购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和未超期检验地气瓶。4.6.2气瓶的运输和装卸4.6.2.1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4.6.2.2气瓶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应配戴好瓶帽、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4.6.2.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4.6.2.4装车运输时,应将气瓶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三分之二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五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4.6.2.5夏季运输时应有遮阳防晒设施,防止曝晒。4.6.2.6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4.6.2.7运输工具上应配备灭火器材和防毒面具。4.6.2.8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4.6.2.9负责运输方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4.6.3气瓶的储存4.6.3.1气瓶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4.6.3.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4.6.3.3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不同类型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储存地应配备防毒面具和灭火器材。4.6.3.4气瓶应放置整齐,配备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4.6.3.5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存贮期限,并应避免放射线源。4.6.4气瓶的使用4.6.4.1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地气瓶严禁接收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4.6.4.2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并避开放射源,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4.6.4.3严禁敲击、碰撞气瓶。4.6.4.4夏季应防止曝晒。4.6.4.5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弧引焊。4.6.4.6严禁用温度超过40摄氏度的热源对气瓶加热。4.6.4.7瓶内气体不得用尽,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不应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4.6.4.8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4.6.4.9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渣、残液。4.6.4.10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4.6.4.11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4.6.4.12气瓶的具体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对气瓶使用按上述规定进行管理。4.6.4.13有外来安装施工的单位应指定专人对外来施工单位的气瓶使用进行安全监督管理。4.6.5气瓶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及时报告和处理。4.6.6运输、储存和使用气瓶的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4.7各部门应对机械设备上的安全设施,如:安全连锁装置、运转部位的防护罩、操作平台、栏杆、梯子等要有专人负责管理,并经常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查应做好记录。4.8电气安全保护设施,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静电接地系统、安全连锁装置、起重设备的各种行程与负荷限制装置和制动器的电气部分、事故照明、开停车信号装置等安全设施由电气仪表车间负责定期组织检查。4.9消防设施和器材、固定灭火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养,安全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检修和更新。4.10防护栏杆工业防护栏杆的设置应符合GB4053.3的标准。不得随意拆除和损坏防护栏杆。未经设备动力部、安全管理部批准,不得随意设置活动栏杆。4.10.1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4.10.2防护栏杆的全部构件应采用钢制材料,扶手、立柱、横杆、挡板等连接和加固构件齐全。4.10.3栏杆的端部必须与建筑物牢固连接,所有结构表面应光滑、无毛刺,安装后不应有歪斜、扭曲、变形及其他缺陷。4.10.4防护栏杆由各单位设备员和安全员负责管理,使用人员要经常检查、维护,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告并处理。4.10.5检修、吊装等工作需要切断防护栏杆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同时提出恢复方案,经安全管理部、公共支持部或设备动力部批准后方可施工。4.10.6活动栏杆必须牢固,使用后应加锁锁好。4.10.7防护栏杆在安装完毕后,应按要求涂刷红白相间的安全色环。因腐蚀、切割、改装等原因更换栏杆时,必须同时涂刷安全色环。4.11安全设施由设备动力部和电气仪表车间组织检查校验,并建立检修、运行情况台帐和档案。4.12安全设施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废置不用。4.13经过改造或新设计、安装的安全设施,由主管部门组织,质安科参加,进行技术鉴定、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4.14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中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4.15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查与校验4.15.1各单位的安全设施要由专人负责,实施有效管理,并定期组织维护保养和检查,检查应做好记录。4.15.2安全设施是安全生产的重要技术保障手段,各单位应精心维护、使用。4.15.2.1为加强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成立安全检测系统检查小组。组成如下:组长:安全管理部主管领导副组长:电气仪表车间主管领导小组成员:质安科安全员、工程科安全员、设备管理科安全员4.15.2.2安全管理部负责甲醇系统监测装置(包括火灾报警装置)、液面超限报警装置、易燃易爆场所可燃气体监测装置、有毒有害气体自动监测装置的监督管理,组织电气仪表车间和各制造部作好检测、检查的记录,按照下述规定执行。4.15.2.2安全监测系统的监督检查要做好记录。4.15.2.3制造部负责可燃气体报警器及手机屏蔽系统的校验,电气仪表车间负责音叉的校验,具体校验周期由电气仪表车间负责制定。4.15.3安全监测系统验证方法:4.15.3.1手机信号屏蔽器:在手机屏蔽器安装位置半径20米内(无障碍,有障碍时减少半径),所有手机应该无信号。4.15.3.2甲醇系统三级报警:4.15.3.2.1检查方法:依次到每个音叉安装位置,将原设定高低报警的拨码开关调到相反位置,使音叉常开点闭合,产生报警,同时检查三级报警指示。4.15.3.2.2公司三级报警包括11套音叉报警,分布在三部一区、二区,所有音叉动作时产生三级报警,同时办公楼调度大厅声光报警动作。4.15.3.3可燃气体(包括氧气含量)检查方法:将装在容器中的甲醇液体放在探头附近,同时查看该探头的指示值应该迅速增长,并能够达到报警上限值,表明该可燃气体探测器工作基本正常。硫化氢、液化气、沼气、氧气探测器采用模拟输出的判断方法,在该探头输出端输入标准的可调信号,当信号达到报警值时,应有对应的报警输出。4.15.3.4以上所有仪表安装、调试、维修检查作业均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要求。4.15.4负责定期组织对电气安全保护设施,如:各种继电保护装置和避雷装置、静电接地系统、安全连锁装置、起重设备的各种行程与负荷限制装置和制动器的电气部分、事故照明、开停车信号装置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4.15.5消防设施和器材、固定灭火装置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保养,治安科负责监督检查、检修和更新。4.15.5.1公司消防系统是紧急情况下的安全保障,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动用。特殊情况需使用时,必须报治安科批准。4.15.5.2自动消防系统每月进行一次试运行,由后勤科和治安科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时间由治安科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非火警禁止使用自动消防系统。4.15.6奖惩4.15.6.1人为损坏安全监测系统设备、设施的行为,参照《安全奖惩制度》执行。4.15.6.2安全监测系统发生三级(公司级)报警(仪表系统故障除外),视为重大未遂事故,给予300元/次的经济处罚;若重复出现此类报警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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