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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关键词:破坏生产经营罪法益生产经营目的内容提要: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不是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而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本罪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不要求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的生产经营也应得到适度保护。本罪的行为方式包括威力和诡计。本罪不是目的犯,“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只是一种提示性规定,表示一种动机。本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可以竞合。破坏生产经营罪作为财产罪一章最后一个罪名,在理论界几乎无人问津,但由于涉及经济活动,实践中发案率并不低,并且出现许多疑难问题。例如,1997年刑法将本罪从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一章移入侵犯财产罪,那么该罪的保护法益是否有所变化?破坏非法的生产经营是否构成本罪?政府发行彩票是否属于“生产经营”?“泼熊案”中的刘海洋、“天价葡萄案”中的农民工、“东航集体返航案”的飞行员等,是否构成本罪?本罪规定了“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本罪是否就是目的犯?理论上常将本罪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进行严格区分,是否存在不妥,它们能否产生竞合?由此可见,本罪是一个问题丛生的地带,然理论研究投放不足。对这些理论与实务问题,亟待深入细致的探析。一、保护法益根据刑法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每个罪名背后都有一个值得保护的法益。只有明确了罪名背后的法益,才能正确指导解释该罪名的构成要件。破坏生产经营罪源于旧刑法第125条规定2的破坏集体生产罪。破坏集体生产罪规定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一章里,关于该罪的保护法益(或曰保护客体),学界没有争议,认为是集体生产的正常进行。但是,新刑法将破坏生产经营罪置于侵犯财产罪一章,该罪的保护法益究竟是什么,学界便产生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本罪所在章节发生变动,但其保护的法益仍然是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正常秩序说)。⑴而且,“从大陆法系各国刑法的规定和理论学说来看,似乎没有把破坏生产经营罪视为财产罪的先例。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我国现行刑法将破坏生产经营罪放在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是存在缺陷的,有必要让其回到原来的位置。”⑵这种略带保守色彩的观点有些刻舟求剑之嫌。既然罪名的体系位置已经发生变动,对该罪名的保护法益也应该重新审视。当罪名的体系位置发生变化时,不应忽视该罪名的保护法益的变动情况。毕竟,法益具有重要的解释论机能。⑶在确定具体罪名的法益时,应以刑法规定为依据,以具体罪名所属的类罪名为指导。同类罪名具有同类性质的法益。在确定具体罪名的法益时,不应超出同类法益的范围。⑷当然,如果有充分的理由表明刑法的归类是明显错误的,则具体罪名的法益内容可以突破类罪名的法益范围。例如,德国、日本刑法都将非法侵入住宅的犯罪归入对公法益的犯罪,但刑法理论有充分理由表明该罪是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并将该罪的法益确定为居住权或者居住安宁等。⑸对于破坏生产经营罪,如果认为现行刑法对该罪存在归类错误,那么有没有充分的理由?仅仅以“大陆法系各国刑法的规定中没有把破坏生产经营罪视为财产罪的先例”为由,认为我国刑法的现有规定是一种缺陷,论证上是否有轻率之嫌?何况事实并非如此。德国刑法第27章规定的是物品损坏方面的犯罪,其中第303条规定的是物品损坏罪,第305条a规定的是重要生产工具的毁坏罪。⑹这种规定非常类似于我国刑法的规定,也即在毁坏型财产犯罪之下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日本刑法第35章规定的是对信用和业务的犯罪,其中第234条规定的是妨害业务罪。⑺该罪与我国破坏生产经营罪比较接近。关于该罪的保护法益,日本学界一致认为其属于侵犯个人3法益的犯罪,而非侵犯社会法益的犯罪;只是具体侵犯何种个人法益,学界有不同认识。⑻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认为薪刑法对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位置变动不合理,进而认为该罪法益应保持不变的观点,确有固步自封之嫌。虽然我们无法揣测立法者当时的动机(实际上也无需揣测),但是对这种变动仍需予以尊重。既然该罪名已经置身于财产罪之列,那么就应根据财产罪的法益来确定其保护法益。另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破坏生产经营罪是财产罪,而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是财产所有权,因此该罪的保护法益也是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权说)。⑼在财产罪的法益中寻找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益,思路无疑是正确的。问题是,本罪破坏的是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是一种活动,不是财产,如何体现财产所有权?有人可能认为,本罪的行为方式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所以财产所有权就体现在机器设备及耕畜等生产资料上。可是,如果行为人没有毁坏机器设备,但是又破坏了他人的生产经营,该如何确定法益?例如,温某在网上发布某银行行长携款潜逃的虚假消息,导致该行被挤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⑽温某没有毁坏机器设备,是否就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依照财产所有权说,便出现疑问。在确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保护法益时,问题的焦点是,所确定的法益内容,如何既能体现该罪的财产罪属性,又能体现该罪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特征?联系同属毁坏型财产罪的故意毁坏财物罪,会有所启发。该罪的行为对象是财物,保护法益是财物的效用价值。与此类似,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行为对象是生产经营,保护法益也应是生产经营的经济价值,准确讲就是生产经营所蕴含的经济利益(经济利益说)。需要迎接的质疑是,一般认为财产罪的法益是本权或占有,⑾而将经济利益视为财产罪的法益,是否有类推解释之嫌?实际上,日本刑法理论提出的本权或占有,只是就取得型财产罪而言,不能4涵盖毁弃型财产罪。这是因为,毁弃型财产罪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存在转移占有的问题,因此无法用本权或占有的概念来说明其行为特征。日本刑法理论是从行为样态来考察财产罪的法益,以此提出本权说、占有说。与日本的研究角度不同,德国刑法理论侧重从侵害结果来考察财产罪的法益,提出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以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法律的财产说认为,一切财产罪都是侵害财产上的权利的犯罪;刑法规定财产罪是为了保护民事上的权利。经济的财产说认为,作为整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就是财产,因而是财产罪的保护法益。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认为,所谓财产,是指法秩序所保护的、作为整体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该说是目前的主流学说。⑿由于对法益的侵害就是犯罪结果,确定财产罪的保护法益问题,也是认定财产罪的财产损失问题。因此,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比本权说、占有说更具有涵括力,经济价值或利益可以成为整体财产罪的保护法益。如此说来,将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法益确定为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并非类推解释,而是平义解释。二、行为对象根据刑法第276条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实行行为是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由此带来的问题是,本罪的行为对象是机器设备及耕畜还是生产经营本身?生产经营本身能否成为行为对象?如果可以,需要做怎样的限定,是否要求带有营利目的?(一)生产经营是本罪的行为对象如果将机器设备及耕畜视为本罪的行为对象,带来的问题是,行为人没有毁坏机器设备,但是又破坏了生产经营并造成经济损失,该如何处理?实际上,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多种多样,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只是其中之一而已。如前文所述,本罪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那么归根结底,本罪的行为对象就是生产经营。可能会有人质疑:行为对象一般是指人或物,将生产经营作5为行为对象,是否超出了行为对象的范畴?“生产经营”貌似抽象,实际上仍是由人和物组成的,例如营业人员及设备等。将这些人力、物力调动起来就是一种经营行为,生产经营实际上就是人支配物的一种行为状态。(二)生产经营必须蕴含经济利益既然本罪的法益是生产经营的经济利益,那么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蕴含经济利益,也即该活动的价值能够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如果该活动不蕴含经济价值,那么破坏这种活动,就无法计算被害人遭受的经济损失;侵害后果不能表现为经济损失,侵害行为就无法构成财产犯罪。在这一点上,日本刑法规定的妨害业务罪和我国的破坏生产经营罪有所不同。妨害业务罪中的业务,既包括经济活动,也包括文化活动,甚至包括宗教活动、慈善活动等。⒀问题是,有观点认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生产经营是指生产性经营,而非生产和经营。⒁该观点值得商榷。所谓“生产”,一般是指工农业生产,强调生产出产品。所谓“经营”,是指维持一种营业状态。在我国经济改革早期,经济产业主要是农业(第一产业)和工业(第二产业),经济活动主要表现为生产活动。然而,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第三产业如商业、服务业、金融业等蓬勃发展。这些产业活动已经无法用生产来形容,大多是一种营业活动。在解释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生产经营”时,不应抱守主观解释,以所谓的“立法原意”为准,而应坚持客观解释,对刑法进行当代的、合时宜的解释。⒂因此,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经济活动不仅仅是指工农业生产,也包括许许多多的经营活动。顺应形势,本罪的生产经营,不是指生产性经营,而是既包括生产活动,也包括经营活动。(三)生产经营是否要求以营利为目的6本罪的生产经营必须蕴含经济利益,那么生产经营是否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可以肯定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经营必然蕴含着经济利益。但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某些经营活动也有可能蕴含一定的经济利益。例如,公立医院的业务活动,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其业务本身能以经济价值来衡量,患者住院需要费用,政府经营医院需要核算成本,因此公立医院的业务活动蕴含经济利益,属于经营活动。破坏这种经营活动,也会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由此可见,生产经营是否蕴含经济利益与是否带有营利目的没有必然联系。实务中,需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是,民营的游乐园以营利为目的,属于经营活动,这毫无疑问,那么政府经营的动物园、植物园呢?例如,被告人刘海洋于2002年在北京动物园,将氢氧化钠(俗称“火碱”)溶液、硫酸溶液,向黑熊和棕熊进行投喂、倾倒,致使3只黑熊、2只棕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⒃在探讨刘海洋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时,有观点认为,动物园将熊用于游人观赏,虽然要收取一定的门票费,但更主要的是这种活动具有公益性质,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⒄这种观点值得商榷。生产经营是否蕴含经济利益与是否带有营利目的没有必然联系,不带有营利目的并不意味着不蕴含经济利益。虽然政府经营的动物园、植物园属于公益性机构,但是经营动物园、植物园本身体现一定的经济利益,例如游客人园需购买门票,政府维持经营需要核算经济成本。因此,经营动物园、植物园也属于经营活动。不过,虽然刘海洋破坏了动物园的经营活动,但是他没有破坏生产经营的故意,所以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第二个问题是,政府发行彩票是否属于经营活动?例如,被告人章某翻窗进入湖北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摇奖厅,向8只摇奖用的彩球塞入沙粒及小螺丝帽,用胶水将球剖口粘合。当晚摇奖时,彩民发现有假球,引起轩然大波,体彩信誉严重受损,彩票销量急剧下落。章某是否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⒅否定的意见认为,政府发行彩票是一种公益活动,不具有营利性,不属于生产经营。肯定的意见认为,政府发行彩票带有经济利益,属于生产经营。⒆实际上,虽然体育彩票的发行带有7公益性,没有营利目的,但是政府在举办这种活动时,一定会核算成本和收益(尽管收益用于公益事业),彩民参与其中也带有营利目的,因此整体上这种活动具有经济利益,能够用经济价值来衡量,属于一种经营活动;与普通经营活动相比,其特殊性仅在于必须由政府严格控制和管理,类似于垄断经营。因此,该案中的被告人章某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四)生产经营的合法性本罪保护的生产经营,是否包括非法的生产经营?例如,开办没有营业执照的游泳馆、耕种没有承包经营权的土地、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工厂及制造毒品的地下工厂等,是否属于本罪保护的经营活动?回答该问题,必须联系财产罪的法益。根据法律的财产说,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由于不具有民法上的合法权利,破坏这些经营活动,即使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相反,根据经济的财产说,破坏非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只要造成经营活动的经济损失,就成立财产犯罪。法律的财产说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根据民法权利来判定行为的刑事责任。经济的财产说让刑法摆脱民法的束缚,重视财产的经济价值
本文标题:破坏生产经营罪问题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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