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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工作章程1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国家标准委关于成立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专家咨询组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为推动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切实做好人工智能的标准化工作,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成立“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以下简称“总体组”。第三条总体组受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指导,开展人工智能领域的标准总体规划、标准协调工作。第二章工作任务第四条根据相关技术、产业发展状况和标准化需求,负责拟定我国人工智能标准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建立并动态更新国家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第五条依据人工智能标准体系,协调人工智能相关国家标准的技术内容和技术归口。第六条协调各行业、各领域的标准化需求,开展人工智能总体性标准,以及跨领域、跨行业标准的协调研制与应用实施,建立总体性标准与行业领域标准的传导机制。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工作章程2第七条加强人工智能标准的宣贯培训、试点示范和应用实施,打造高素质的人工智能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第八条开展国际标准化交流与合作,建立双边及多边交流机制。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九条总体组设组长一名,主要职责为:1、按照总体组章程以及相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开放的原则,全面主持总体组的工作;2、协调标准制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包括标准制(修)订计划、标准审定及实施推广等;3、领导总体组秘书处工作;4、代表总体组签署相关文件。第十条总体组可设副组长若干名,主要职责为:1、协助总体组组长组织相关工作;2、受总体组组长委托可代理总体组组长行使职权。第十一条总体组设秘书处挂靠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主要职责为:1、承担总体组的日常工作;2、成员的申请、管理、联络;3、会议的准备、组织与安排。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总体组可下设专题组,负责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工作章程3某一方面的专项工作。专题组应定期向总体组汇报相关工作进展,并与总体组工作保持协调一致。第四章成员单位第十三条总体组采用成员制,分为全权成员和通讯成员,成员单位由人工智能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会、联盟、研究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组成。第十四条成员单位申请:1、申请单位需向总体组秘书处提交《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成员单位申请表》,经总体组全权成员单位投票表决,获得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后成为成员单位;2、未在人工智能国家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相关贡献的单位仅可申请成为通讯成员。第十五条总体组全权成员单位的基本权益包括:1、参与总体组组织的工作及活动;2、通过行使投票权和表决权,参与总体组重大事宜的决策;3、向总体组提出标准化建议和技术提案。第十六条总体组通讯成员仅享有获得总体组相关信息的权利。第十七条总体组成员单位的基本义务包括:1、遵守总体组的章程及相关管理规定,积极维护总体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工作章程4组的整体形象和声誉;2、积极参加总体组的活动,承担总体组分配的任务;3、保守总体组有关信息和技术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发布标准过程信息、从事商业炒作,一经发现,取消其成员单位资格。第十八条总体组成员单位应指派至少1名代表参加总体组工作,指派代表应能代表所在单位行使表决权,能及时完成分配的任务。第十九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自动放弃其成员单位资格:1、违反总体组章程和(或)国家其它相关规定;2、连续两次无故缺席总体组全体会议。第二十条总体组成员单位决定退出总体组时,应提前30日向总体组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总体组秘书处负责向总体组其他成员通报。第五章工作程序第二十一条新标准项目申请立项流程:1、总体组全权成员单位可向总体组秘书处提交新标准项目的立项建议;2、总体组秘书处对新标准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通过形式审查的新标准项目向总体组全权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并由总体组全权成员单位投票;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工作章程53、对投票通过数不少于三分之二(含)的新标准项目,由总体组秘书处组织专家评审,并经总体组组长会议同意后,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就拟立项标准的技术归口进行协调,确定归口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由归口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申请立项。第二十二条标准起草流程:1、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立项的标准项目,由归口的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协调标准起草单位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提交至总体组秘书处;2、总体组秘书处组织标准征求意见稿在全权成员单位中征求意见,并协调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意见处理形成送审稿;归口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送审稿的审查工作,审查会应邀请全权成员单位代表参加,根据审查会意见形成标准报批稿;经总体组组长会议通过后,由归口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3、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查后批准发布。第六章会议第二十三条总体组全体会议由总体组组长召集,总体组秘书处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第二十四条总体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第二十五条总体组全体会议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和维护总体组章程;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工作章程62、审议总体组工作计划;3、根据工作需要成立或撤销专题组;4、决议总体组其它重大事项。第二十六条总体组组长召集副组长、秘书长召开组长会议,主要职责包括:1、审议新标准项目立项建议及标准报批材料;2、商讨总体组其它重大事项。第七章知识产权第二十七条全体成员单位在参加总体组的工作和活动中,都应该承认并遵守总体组制订的知识产权政策。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总体组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本章程的修改与完善,需经总体组全体会议讨论通过。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标题:国家人工智能标准化总体组工作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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