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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分论——商标法提纲•一、商标制度概述•二、商标的构成要素•三、商标注册的条件•四、商标权的取得•五、商标专用权•六、商标注册的撤销与无效•七、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八、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一、商标制度概述(一)商标的概念•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的区别于其他商品或服务的专用标记。•TRIPS协议: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者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者标记组合,尤其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的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何组合,均可作为商标获得注册(15条)•修改前商标法:•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8条)•第三次修改[商标概念]•第8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分析:对商标构成要素删除了可视性要求,增加声音要素商标,意味着在我国声音商标将获得注册和保护。(二)商标的分类•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视觉商标和非视觉商标•个体商标和共有商标•传统商标和非传统商标•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第3条)(三)商标与相关标记的区别•商标与商号:商号也称字号或企业名称,是区别企业的标记。•商标与商品装潢:商品装潢是指商品包装上的装饰,其作用在于美化商品,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商标与商品名称:商品名称是指为了区别于其他商品而使用的商品的称呼,可分为通用名称和特定名称。•通用名称是指同一类商品的名称,不能用来区别同一种类的不同商品。•特定名称是指对特定商品的称呼。特定名称只要不违反《商标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注册为商标。商标与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又称原产地名称、特定产品来源的标志。•TRIPS协议定义:地理标志是指证明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22条1款)商标法第16条:•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16条)•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四)商标的作用•标示的商品来源:区分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监督商品的质量:质量是商标信誉的基础,维护商标信誉必须提高质量。•指导商品的选购: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抉择,引导消费者认牌购货•商品的广告宣传:商标是有效的广告工具,被称为无声的推销员和商战利器。(五)我国商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1982年第一部商标法颁布•1983年《商标法实施条例》发布•1988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一次修订•1993年商标法第一次修改•1993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次修订•2019年商标法第二次修改•2019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次修订•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侵犯商标权等民事纠纷案件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9年国家工商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2019年国家工商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19年国家质量监督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修改背景:•与1993年和2019年不同,此次不是被动的法律移植,也不是外力强加的结果,而是主动性的安排,是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具体行动。•商标法自第二次修正以来,对保护商标专用权,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9年上半年,我国商标累计申请量、累计注册量分别为1221万件、817.4万件,有效注册商标已达680.8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并涌现出一批享誉海内外的驰名商标。•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一是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商标异议再加上复审、诉讼,其周期更长,这直接导致了大量恶意异议案件的出现;•二是恶意注册商标现象比较常见,商标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比较严重;•三是商标侵权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待加强。•自2019年起,国家工商总局启动第三次商标法修改工作,并于2009年11月18日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于2019年11月1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三次审议,最终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草案)》,2019年8月3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主席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正案》,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次修改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一、2019年商标法的主要不足(一)注册程序复杂冗长(二)恶意申请泛滥•1.恶意申请•2.恶意异议•3.恶意转让(三)保护力度不足•1.在确权程序中的不足•2.在侵权案件查处程序中的不足第三次修法的主要目的1.简化程序,缩短注册周期2.加大商标保护力度,规范市场秩序3.提高服务水平,方便申请人4.和国际条约接轨•第三次修改的主要过程(一)2019年——2019年(取消在先权利的审查)(二)2019年——2019年(简化异议程序)(三)2019年——2019年(异议制度的重构)历经十年“十年磨一剑”商标法第三次改的主要内容•一、简化和完善商标确权程序•(一)重新构建异议制度(第35条)•(二)限定根据在先权利提起异议的异议人的主体资格(第33条)•二、加大商标权的保护力度•(一)确立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确权和商标使用中的地位(第9条二款)•(二)在确权程序中,对由于特定关系知晓他人商标存在的不当注册的处理(第15条第二款)•(三)在保护程序中•1.增加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第57条第六项,上升原实施条例中的相关内容)•2.禁止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使用(第58条)•3.将是否引起混淆作为判定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要件(第57条第二项)•4.增强工商机关查处侵权行为的力度•5.关于正当使用的规定(第59条)•(1)加大罚款数额,多次行为加重处罚第60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2)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因素(第63条)•——被侵权人所收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对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到三倍)•——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侵权人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簿资料的)•——上述数据难以获得或确定的(人民法院判决三百万元以下惩罚性赔偿)•三、方便商标注册申请人•(一)关于声音商标(第8条)•(二)关于一标多类(第22条二款)•(三)关于电子申请(可以以书面方式和数据电文方式提出,第22条三款)•(四)关于审查意见书制度(第29条)•(五)关于审查和审理期限•1.第二十八条商标申请审查•2.第三十四条驳回复审审查•3.第三十五条异议审查和异议复审审查•4.第四十四条无效审查和无效复审审查•5.第四十五条以在先权利向商评委提出的无效审查•6.第四十九条撤销审查•7.第五十四条撤销复审审查•(六)关于延长提出续展申请的期限(第四十条)•四、关于加强商标的管理•(一)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工作•1.明确公众熟知商标持有人的请求保护权(第十三条第一款)•2.明确驰名商标应当根据案件当事人请求,作为处理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第十四条第一款)•3.明确商标局、商评委、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程序(第十四条第二、三、四款)•4.规定驰名商标不许做广告(第十四条第五款)•(二)加强商标使用的管理•1.违反强制注册规定的处罚(第五十一条)•2.冒充注册商标和违反禁用条款的处罚(第五十二条)•3.违反驰名商标不许做广告规定的处罚(第五十三条)•4.规范注册商标的转让(第四十二条)•五、加强对商标代理行为的监管•1.商标代理机构的义务和禁止条款(第19条)•2.商标代理行业组织的行业管理(第二十条)•3.对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第六十八条)•六、关于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1.原商标法中“争议”的混淆(第二条、第五章标题、第四十一条三款)•2.修改后的调整:•3.关于无效的效力(第四十七条)•(三)明确注册商标演化为商品通用名称后应被撤销(第四十九条)二、商标构成要素(一)商标权主体•单一主体: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第4条)•共有主体: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第5条)•集体主体: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第3条)(二)组成商标的标志1.视觉商标•文字商标:由文字构成的商标。包括中文、字母、数字、姓氏。中文又包括汉字、少数民族文字。•图形商标:由图形构成的商标。可以是具体图形,也可以是抽象图形。•立体商标:也称三维标志,由商品或其包装的外形或者表示服务特征的外形构成的商标。•颜色商标:由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一般不包括单色。•组合商标:上述诸要素的组合。(二)组成商标的标志•2.非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即音响商标:声音、乐音。•嗅觉商标:也称气味商标。多使用在香水、浴液、洗涤剂等产品•味觉商标:多用于在食品、饮料产品•触觉商标:通过触摸感知的商标。3.动态商标动态商标与静止商标相对应,在普通商标基础上增加新的一维——时间的商标。它展现的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一个静止的画面或形状。•“诞生”:由文字及小鸡从蛋壳中出来的17个画面连续组成,通过一个被孵化的鸡蛋,演泽小鸡一步步破壳而出的生命之行,极具动感和表现力,彰显生命的顽强和渴望•“浴火凤凰”:神话中凤凰是一种瑞鸟,百禽之王。每次死后,周身燃起大火,并在烈火中获得重生,获得较之以前更强大的生命力,称之为“凤凰涅磐”。•“浴火凤凰”动态商标以飞舞的凤凰,熊熊的烈焰,燃烧的气雾动态,生动地诠释了凤凰涅磐的神圣和伟大。三、商标注册的条件(一)合法性1.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第10条)•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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