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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一、公共场所的法人代表(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二、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须进行健康检查(每年一次),接受卫生知识培训,取得健康合格证明且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三、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公共用品用具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等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求;反复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一客一换一消毒。四、公共场所经营者须根据规模、项目设置清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正常运行。五、公共场所须设置消毒间,要配备足够数量的消毒设施和消毒设备,且运转正常;消毒程序符合要求;六、公共场所须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七、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制定公共场所危害事故应急预案(方案),发生危害健康事故时应当立即处置,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八、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室内须有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有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九、公共场所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报告等。
本文标题: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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