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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吴中区洞庭山天然泉水厂<GMP良好操作规范>SD—HACCP—01版本/修改状态:1/0编制:审核:批准:实施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日2苏州市吴中区洞庭山天然泉水厂HACCP安全保证体系版本号第1版修改状态第0次良好操作规范(GMP)编号SD—HACCP—011.目的为了使本厂天然泉水的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得到有效控制,以保证食品安全和适宜消费。2.范围本规范规定本厂生产的天然泉水产品从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及储运等过程中,有关人员、建筑、设施、设备的设置以及卫生、生产和品质等管理方面达到的基本技术要求。3.引用《食品卫生通则》CAC/RCP1—1969.Rev.3(1997)《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199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1985《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1996《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1998《饮用净水水质标准》DB32/383-2000《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4.原材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4.1采购4.1.1采购的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相关资料见《国家标准汇总》)。4.1.2采购原、辅材料时,必须向售方索取该批原、辅料的检验合格证书或化验单。必要时应对货源生产加工场地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全面的卫生情况。4.1.3原材料采购执行本厂制订的《采购控制程序》4.2运输4.2.1工厂配备专用的辅料运输车辆应定期冲洗,经常保持清洁。运输辅料时应避免污染,做到:防尘、防雨,轻装轻卸,不散不漏。34.2.2供方提供运输的车辆由本厂供应部门通知供方按4.2.1条款执行。4.3贮藏4.3.1辅料入库前必须经过严格检验,发现不合格或无检验合格证书又无化验单者,拒绝入库。4.3.2辅料库内必须通风良好、经常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洁净;应有防潮、防鼠、防霉、防虫设施。4.3.3辅料储存应离地20~25cm、离墙30cm以上,分类、定位码放,并有明显标识。5.厂区设计与设施卫生要求5.1厂区与道路5.1.1工厂生产和生活区要分开,生产区建筑布局要合理。5.1.2厂区实施绿化,主要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石块铺砌,防止尘土飞扬。路面平坦,无积水,并有良好的排水系统。5.2厂区的卫生设施5.2.1在远离加工车间处设置垃圾及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垃圾及废弃物须当天清理出厂。该设施应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结构严密,能防止害虫侵入,避免废弃物污染食品、生产用水、设备和道路。5.2.2厂区厕所应有冲水、洗手设施以及防蝇、防虫设施。墙裙应砌浅色瓷砖或相当的建材。地面应平整,易于清洗、消毒,并经常保持清洁。厕所应当远离生产车间。5.3厂房与设施5.3.1厂房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设有与产品种类、产量相适应的辅料处理、生产加工、成品包装等生产车间及原料库、成品库。5.3.2生产车间设有与生产人员相适应的通风良好、灯光明亮、清洁卫生,并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工间休息室。5.3.3车间墙壁、地面应采用不透水、不吸潮、易冲洗的材料建造。墙壁高3M以上,地面稍向下水口处倾斜,利于清洗、冲刷。下水口应有翻碗或鼻盖。墙角、地角和顶角呈弧形。5.3.4生产车间有充足光线,门窗须有防蝇、防虫及防鼠措施,做到车间无蝇、无虫、无鼠。5.3.5车间出入口处应配备与生产人数相适应的不用手开关的洗手和消毒设施,并备有干手设施。5.3.6车间应单设工具、零部件专用洗刷室,并有供水设施。5.3.7车间内水管道须避开操作场地的上方。灯具应有防护罩,以免破碎后混入食品中。5.3.8生产车间固定设备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清洗、消毒,离墙25~30cm,设备传动部分应有防护罩。5.3.9生产用操作台(案子)和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等,应使用对人体无毒无害的其它材料制作;表面应光滑、无凹坑及裂痕。45.4成品包装车间5.4.1应为封闭式洁净操作区,室内装紫外线灭菌灯。5.4.2更衣室除符合本规范5.3.2的规定外,还需具备更衣设施。操作间与更衣室之间应有缓冲间。进门处应有洗手消毒设施。更衣室内应有紫外线灯。6.工厂的卫生管理6.1工厂应根据本程序的要求制定卫生实施细则。6.2工厂和车间都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权限和责任负责监督全体工作人员执行本规范有关的规定。卫生管理监督人员应占全厂人数的2~4%。6.3加工车间的设备及工器具应经常检修,必须保证正常运转,符合卫生要求。6.4每天工作结束后,应将加工场所的地面、墙壁、机器、操作台、工器具、容器等彻底清洗、擦拭,必要时要进行消毒。工器具应按类别存放在专用柜内。6.5除虫灭害6.5.1厂区周围及厂区内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6.5.2车间内使用杀虫剂时,应按卫生部门的规定采取妥善措施,不得污染食品、设备、工器具和容器。使用杀虫剂后应彻底清洗,除去残留药剂。6.6凡直接参与天然泉水、纯净水生产的人员,每人必须备有两套工作服、帽,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7.个人卫生及健康要求7.1健康检查车间加工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7.2健康要求凡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在车间工作:传染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肠道传染病及肠道传染病带菌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疥疮;手有外伤者;以及其他一切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7.3卫生教育新参加工作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卫生安全教育后方可参加工作。7.4个人卫生7.4.1车间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理发、勤换衣,勤洗手,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及其他化妆品。57.4.2车间工作人员进车间必须穿戴本厂统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袜);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每天更换。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车间。7.4.3车间工作人员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进入与生产无关的场所。7.4.4严禁一切人员在车间内吃食物、吸烟、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7.4.5车间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卫生制度,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操作前必须洗手消毒,衣帽清洁整齐。7.5非加工人员经获准进入车间时,必须遵守本规范7.4.2的规定。8.加工过程中的卫生8.1原、辅料8.1.1进厂的原、辅料必须符合3.1的要求,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各项卫生标准或规定。投料前必须经严格检验,不合格的原、辅料不得投入生产。8.1.2应有专用辅料粗加工车间。各种辅料必须镜挑选后才能使用,不得使用霉变或含有杂质的辅料。8.2生产用水生产用水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8.3清洗、消毒8.3.1洗桶机、灌水机等使用前必须有卫生监督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机器设备、工器具使用前应仔细检查,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使用后应洗刷、消毒。8.3.2清洗、消毒后的盛器不得直接接触地面。8.4剩料、下脚料生产时的的废弃物及时处理掉。8.5成品包装包装用的包装容器、塑料薄膜、桶盖必须符合GB13116-91、GB9691-88、GB9685的规定。9.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9.1成品应贮存在0~35℃仓库内;9.2成品库应有防潮、防霉、防鼠、防蝇、防虫、防污染措施。库内通风良好、干燥。贮存时应分类、定位码放,离地20~25cm。离墙30cm,并有明显的分类标志。库内禁止存放其他物品。9.3不合格的产品一律堆放在指定地点。9.4运输成品时须用专用防尘车。车辆应随时清扫,定期清洗、消毒。成品专用车不得贮存其他物品。10.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10.1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610.2检验机构应设置微生物、理化检验室,并应具备检验、化验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10.3检验室和化验室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标准)进行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的检验。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10.4各项检验原始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本文标题:GMP良好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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