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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培训资料一.概况: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由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二,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三,该法共九章十八条。包括总则,传染病预防,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疫情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首先讲下修法背景及历程:1,2003年元月到同年8月16日止,我国内地24个省市区,266个县市区发生非典疫情,累计报告临床诊断病历5327例(其中医护人员1002例)死亡349例。2,旧法实施十几年来,随着济济社会的发展,医学科学不断进步,对一些疾病认识的不断加深。公民对健康的需求不断增加。我国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新问题。一是陆续发现新传染病的同时,一些过去已基本控制了的传染病又卷土重来,人民面临新老传染病的双重威胁。二是国家对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监测,预警能力较弱,疫情信息报告,通报渠道不畅。三是医疗机构对传染病人的救治能力。医院内交叉感染控制能力减弱。四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制度不够完善。五是疾病预防控制的财政保障不足,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新法的特点:1,突出对传染病的预防和预警。设定了传染出测,预,能力,加强,防止,扩散。以预防为主:早预防,早发现,早预警,早准备。一是规定新闻媒体无偿开展传染病防治和公共教育宣传。2,是国家免疫规划项目内儿童接种实行免费,对急救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技术储备,新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二)疫情报告,信息渠道多样化。(三)进一步完善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控制措施。(四)建立和完善医疗救治制度。(五)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六)体现“以人为本”,做到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共同利益相平衡。一是隐私权,人格权,生活权,工资报酬权及物权受保护。二是有与传染病防治有关的法律救济权受保护。三是对患有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的措施。四是对传染病防治有关人员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及适当津贴的措施。传染病法的总则分九个大的方面:一,立法的目的,主要是预防,控制,消除。二,传染病的防治方针和原则。主要是以预防为主。三,规定传染病的病种,分类及管理;甲类:2种,鼠疫,霍乱。乙类:25种,比旧法多三种,其中新法新增2重(非典,人禽流感)丙类:10种,比旧法少1种。四,政府,部门,专业机构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职责或地位的原则性规定。1,领导防治工作。2,制定,组织实施。3,建立,健全预防控制,医疗救治体系,各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防治工作。五,传染病防治研究工作及国际合作。六,社会参与共同防治传染病。七,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八,传染病防治工作方面的奖励与补偿。九,本法的效力范围及受本法约束的单位与个人的权力与义务。1,空间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2,对人的效力:采用居地定义。3,时间效力:自2004年12月1日起实行。4,我国单位,个人应当承担传染病防治方面的法律义务。
本文标题:传染病防治法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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