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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2015.01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目录法律法规介绍公告规范性要求新车上牌及安全隐患大检查情况介绍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2012年,包茂高速陕西延安“8·26”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12年8月26日凌晨2时40分许,包茂高速公路陕西延安境内发生一起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这一事故是一辆卧铺客车与一辆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使罐体内的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卧铺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含驾驶员),3人受伤,大客车报废、罐式半挂车严重受损和部分公路设施被损毁,直接经济损失3160万元。经核查,事故后罐式半挂车的空车质量为9.9吨,可认定为该车的整备质量不低于9.9吨,而《公告》中该罐式半挂车的整备质量为6.5吨,整备质量超重52%以上。该车认定为整备质量不真实,与《公告》不一致。陕西“8·26”事故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罐式危险品运输车及半挂车补充安全技术要求》,要求罐式车辆的罐体必须加装紧急切断阀。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2014年,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2014年3月1日14时45分许,山西省晋城市泽州县的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内,两辆运输甲醇的铰接列车追尾相撞,前车甲醇泄漏起火燃烧,隧道内滞留的另外两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和31辆煤炭运输车等车辆被引燃引爆,造成40人死亡、12人受伤和42辆车烧毁,直接经济损失8197万元。核查了4辆危化品罐式汽车列车,在生产一致性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的半挂车ABS、尾灯与《公告》备案不一致。其中有2辆罐式半挂车的罐体存在重大问题,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安装紧急切断阀,这也是导致事故损失扩大的起因之一。2014年7月7日,国家安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2014年,沪昆高速湖南邵阳“7·19”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烧事故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2014年7月19日2时57分许,在沪昆高速湖南邵阳段,一辆运输危化品(普通级95%食用酒精)的轻型货车与一辆大客车发生追尾碰撞,引起危化品燃烧,造成43人死亡,6人受伤,5车烧毁。经核查,蓬式轻型货车进行了非法改装,一是增加了后轴钢板弹簧厚度(把11mm厚的钢板弹簧换成13mm厚);二是加装厢体,还在厢体里做了一个暗厢(30cm厚,约1.2m3,可装1吨水),并在货厢内安装了一个罐体(长方形,聚丙烯)。该车载质量1.58吨,但装了6.52吨乙醇,严重超载。整车企业在销售时,给二类底盘发放了整车合格证,没有对产品的最终状态进行检验。8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要求〉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4〕354号)。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工信部公告交通部燃油公告正常销售符合公告,可以上牌了有些地区还要查环保公告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常用网址工信部公告查询燃油公告查询网环保公告查询网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一、GB7258的属性及作用(一)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是我国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二)GB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础的技术标准,是新车注册登记检验和在用车安全技术检验、事故车检验鉴定的主要技术依据,也是新车定型强制性检验、新车出厂检验和进口机动车检验的重要技术依据之一。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二、GB7258-2012制修订背景和原则(一)GB7258的历史版本1、GB7258-19872、GB7258-1997及其第1号、第2号修改单——第1号修改单:根据GB7258-1997执行情况及汽车行业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修改;——第2号修改单:外廓尺寸限值和车身反光标识修改单3、GB7258-2004及其第1号、第2号、第3号修改单——第1号修改单:灯光修改单——第2号修改单:校车修改单——第3号修改单:车身反光标识和侧后防护装置修改单4、GB7258-2012(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GB7258-2012制修订原则1、从GB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这一属性出发,根据道路交通发展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标准适用范围,提出特型机动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等各类机动车的定义和运行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严密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主要环节。2、根据GB7258-2004执行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采用与公安交通管理要求相适应的机动车分类标准,提高标准的可操作性。3、提高客货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的安全装置配备要求和结构安全要求,提高道路运行机动车的整体安全技术性能。4、进一步明确公共汽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为加强公共汽车运行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依据。5、进一步严格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等要求,为高效打击盗抢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技术支撑。6、要求机动车制造厂家进一步明示汽车安全气囊等车辆安全装置的性能,以期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三、GB7258-2012的主要修改点(一)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进一步明确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规定标准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除外。注意:1、“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本标准也不适用于场地竞赛车辆、机场摆渡巴士、沙漠车等非道路车辆,以及林业机械及矿山机械、建筑机械等工程机械。2、非道路车辆不准许上道路行驶,确需临时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获得许可。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三、GB7258-2012的主要修改点(二)采用了与公安交通管理要求一致的机动车分类,调整新增了相关的术语和定义修改了机动车和汽车的定义,按照现行机动车管理分类,将汽车分为载客汽车(乘用车和客车的合称)、载货汽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将原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合称为摩托车,以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相适应;同时,增加了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校车、幼儿校车、小学生校车、中小学生校车、专用校车、危险货物运输车、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教练车、残疾人专用汽车、特型机动车等术语和定义,修改了公共汽车、专项作业车(专用作业车)、轻便摩托车等术语和定义,以使标准使用者能更清晰地理解标准相关条款适用的主体。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三、GB7258-2012的主要修改点(三)细化了车辆识别代号相关要求,以期提升汽车(主要是乘用车)的可追溯性,更好地打击和预防盗抢机动车违法犯罪行为1、进一步明确了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和可视认性的要求;2、增加了“乘用车和总质量小于等于3500kg的货车(低速汽车除外)还应在靠近风窗立柱的位置设置能永久保持、可从车外清晰识读的标有车辆识别代号的标识”的规定;3、增加了“乘用车至少还应在后备箱标识车辆识别代号及在其他5个主要部件上标识车辆识别代号或零部件编号”、“具有ECU单元的乘用车,其ECU应能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或能通过电子接口读取车辆识别代号等特征信息”的要求;4、增加了“对机动车进行改装或修理时不允许对车辆识别代号等整车标志进行遮盖(遮挡)、打磨、挖补、垫片等处理及凿孔、钻孔等破坏性操作”的要求。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4.1.3汽车、摩托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应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代号,其内容和构成应符合GB16735的规定;应至少有一个车辆识别代号打刻在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能防止锈蚀、磨损的部位上。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后备箱(后行李区)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其他汽车、半挂车和中置轴挂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前部右侧,如受结构限制也可打刻在右侧其他车辆结构件上。其他机动车应在相应的易见位置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在出厂编号的两端应打刻起止标记。打刻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的部件不得采用打磨、挖补、垫片等方式处理,从上(前)方观察时打刻区域周边足够大面积的表面不应有任何覆盖物;如有覆盖物,该覆盖物的表面应明确标示“车辆识别代号”或“VIN”字样,且覆盖物在不使用任何专用工具的情况下能直接取下(或揭开)及复原,以方便地观察到足够大的包括打刻区域的表面。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从上(前)方应易拓印。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字母和数字的字高应大于等于7.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乘用车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但摩托车字高应大于等于5.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2mm。打刻的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字高应为10.0mm,深度应大于等于0.3mm。车辆识别代号(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一经打刻不得更改、变动,并符合GB16735的规定。同一辆机动车的车架(无车架的机动车为车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部件)上,不得既打刻车辆识别代号,又打刻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同一辆车上标识的所有车辆识别代号内容应相同。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三、GB7258-2012的主要修改点(四)提高了重中型货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的运行安全技术要求1、规定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防抱死制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制动装置)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2、规定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的货车的每一个后位灯、后转向信号灯和制动灯透光面面积都应大于等于一个80mm直径圆的面积,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货车(半挂牵引车除外)、车长大于8.0m的挂车及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40km/h的汽车和挂车应设置车辆尾部标志板,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应装备符合规定的反射器型车身反光标识;3、规定货车和挂车的载货部位不得设置乘客座椅及不得设计成可伸缩的结构。4、规定危险货物运输车前轮应装备盘式制动器,所有车轮均应使用子午线轮胎,且应装备防抱死制动装置、缓速器(或其他辅助装置)、限速装置(或具有限速功能)和汽车行驶记录仪等安全装置,5、规定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还应在后部和两侧粘贴符合规定的橙色反光带,专门用于运送易燃和易爆物品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还应安装符合规定的机动车排气火花熄灭器。6、规定罐式危险货物运输车的罐体顶部应设置具有足够强度的倾覆保护装置,且该装置应装备有能将积聚在其内部的液体排出的排放阀;罐体顶部的管接头、阀门及其他附件的最高点应低于倾覆保护装置的最高点至少20mm。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本标准规定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本标准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汽车起重机除外)、挂车及汽车列车。本标准不适用于军队装备的车辆。汽改部技术科汽改部技术科车辆类型车长1)车宽车高汽车货车二轴最大设计总质量3500kg,且≤8000kg700025004000最大设计总质量8000kg,且≤12000kg8000最大设计总质量12000kg9000三轴最大设计总质量≤20000kg11000最大设计总质量20000kg12000四轴12000挂车半挂车一轴860025004000二轴10000三轴13000汽车列车铰接列车165002500400
本文标题:公告的标准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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