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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第二篇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2-1第二篇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第1章一般规定第1节通则1.1.1适用范围1.1.1.1本篇规定适用于渔船推进装置、辅助机械装置、锅炉、受压容器、泵、管系和渔捞机械装置的设计、制造、安装和试验。1.1.1.2如采用与本规范规定等效的其他措施时,应经验船部门同意。1.1.2环境条件1.1.2.1渔船用柴油机和轴系传动装置,以及与渔船安全有关的机械设备,其结构与布置,必须保证其在表1.1.2.1规定的渔船倾斜角度下(横向和纵向倾斜可能同时发生)能正常的连续工作。考虑到渔船的类型、尺度、航区和营运情况,经验船部门同意可偏离下述倾斜角。表1.1.2.1渔船倾斜角度装置、设备倾斜角度横向纵向静态动态静态动态主、辅机和轴系15°±22.5°5°±7.5°应急发电机装置遥控系统应急消防泵装置22.5°±22.5°10°±10°1.1.2.2确定无限航区渔船用柴油机的功率时,应采用国际标准功率标定的基准环境条件,即绝对大气压力为0.1MPa,吸入空气温度为45℃,相对湿度为60%和在中冷器进口处的海水温度为32℃。柴油机制造厂在试验台上不必按本条规定提供模拟的基准环境条件,但应提供基准环境条件下柴油机功率的修正值。1.1.2.3对有限航区渔船用柴油机,确定其使用标定功率所根据的环境条件应符合作业航区的情况并加以说明。1.1.3振动在设计、制造和安装机械装置时,应避免在常用转速范围内因振动而产生过大的应力。1.1.4推进装置1.1.4.1渔船应设有适合作业要求的推进用离合装置。1.1.4.2拖网渔船和钓鱼船的推进装置,宜具有微速前进的性能。围网渔船及其灯光船宜设有横向推进装置。1.1.5后退措施1.1.5.1推进装置应具有足够的倒车功率,以保证在任何正常情况下能控制船舶。1.1.5.2对不配备可调螺距螺旋桨的主机,宜采用齿轮箱或倒顺离合器进行倒车;如受条件限制,亦可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第二篇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2-2由主机直接倒转。1.1.5.3能直接倒转的主机,应能以70%正车标定转速倒车自由航行至少30min。1.1.6防污染和防噪音1.1.6.1机器处所内应设有防止油类漏入舱底的收集设施。1.1.6.2在机器处所内应设有防止油污染水域的有效设施。1.1.6.3应采取措施降低或隔离机器处所内的噪音,以减少对人员健康的损害和对正常工作的影响。1.1.7材料1.1.7.1推进装置和辅助机械装置的主要零部件以及锅炉和受压容器所用的材料,应符合第七篇的有关规定。1.1.7.2第七篇未作规定的材料应经验船部门检验或认可,方可使用。1.1.8轮机的有效性无限航区的渔船或有限航区的船长不小于30m的渔船,其轮机的布置应能以船上已有的设备使其从“瘫船”状态投入运转。“瘫船”状态是指整个动力装置包括主电源,均处于停止工作的状态,且辅助能源如起动空气、起动用蓄电池等均无法使推进装置投入运转和使主电源恢复供电的状态。为了从“瘫船”状态恢复运转,可利用应急空气压缩机或应急电源起动,但应确保应急空气压缩机或应急电源能随时进行无能源起动。1.1.9试验推进、辅助机械装置及渔捞机械安装完毕后,应根据经验船部门同意的试验大纲进行系泊和航行试验。每一船厂建造的每种型式的第一艘或第一对渔船,通常应进行捕捞试验。捕捞试验大纲中涉及安全的内容应经验船部门同意。1.1.10产品所有推进装置、辅助机械装置和渔捞机械的重要设备,应经验船部门检验和认可。第2节布置1.2.1出入口和脱险通道机器处所至少应设有两个通向开敞甲板的出入口,并尽可能相互远离,出入方便。船长小于45m时,可允许只设一个出入口,但其天窗应能成为另一脱险通道。脱险通道的布置,应符合第五篇第2章的规定。1.2.2锅炉的布置1.2.2.1水管锅炉的底部与双层底燃油舱的顶板之间应至少相距600mm,外壁与燃油舱壁之间应至少相距450mm。船长小于45m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小。1.2.2.2火管锅炉的底部与双层底燃油舱的顶板之间应至少相距450mm,后封头与燃油舱壁之间应至少相距600mm。船长小于45m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小。1.2.2.3设置于机器处所平台或中间甲板的燃油锅炉,应设有高度为200mm的油密围板。船长小于45m时,经验船部门同意可适当减小。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第二篇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2-31.2.3舱棚天窗舱棚天窗的结构应符合第五篇的有关规定。作为脱险通道用的天窗应从舱棚内外均能启闭。1.2.4通信1.2.4.1正常控制推进装置的机器处所控制站与驾驶室之间应设置不少于两套独立的通信设施,其中一套应为能在机器处所和驾驶室均可显示指令和回复的双向车钟。船长小于45m时且推进装置由驾驶台直接控制的渔船,可仅设一套不同于上述车钟的其他通信工具。1.2.4.2驾驶室与任何其他能控制推进的站室之间应至少设置一套通信设施。1.2.5通风和照明1.2.5.1机器处所及其控制室内应有足够的通风。1.2.5.2所有能积聚可燃、有毒或窒息性气体或蒸汽的部位均应有良好的通风。制冷压缩机所在的位置应有专用的抽风口。1.2.5.3机器处所及其控制室应有足够的照明。1.2.6防护设施1.2.6.1机械设备运转时,凡可能对工作人员构成危险的部位,均应设置防护罩或栏杆等安全设施。机器处所内如设有上格栅平台时,亦应设置适当高度的栏杆。1.2.6.2机器处所的地板及平台应妥加固定并采用有效的防滑花钢板,且其边缘封板高度应不低于50mm。1.2.6.3所有机械设备和管路的表面温度可能伤人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当其表面温度可能超过220℃时,其表面应设置避免可燃液体触及的有效防护设施。若防护设施的表面是吸油的或可能被油渗透,应采取薄钢板或等效材料妥善包裹。1.2.6.4为避免机械设备和系统发生误操作,必要时,应在适当部位设有安全操作标牌。1.2.6.5疏放和排泄设施的设计,应能确保安全排放排泄物。1.2.7防腐蚀暴露在腐蚀环境下的零部件,应采用防腐蚀材料制造或提供有效的防腐蚀保护。1.2.8易接近性1.2.8.1机械设备和锅炉装置的所有部件,应易于接近以便操作和维护保养。1.2.8.2机械和器具的安装和布置,应使其仪表组和观察窗均位于随时都能接近和到达的范围内。1.2.9维修通道机器处所应设有便于操纵、维护和检修各种机械设备的通道。1.2.10轴系填料箱轴系通过机器处所水密舱壁处应设有水密填料箱。此填料箱应便于从机器处所方面压紧和更换填料。尾管的前端密封处和中间轴的轴承处,应便于接近和维修。1.2.11起重设备和备件的固定1.2.11.1在机器处所内应备有适当的起重设备,用于拆装推进装置及辅助机械的零部件,且在航行时亦能正常使用。1.2.11.2推进装置、辅助机械装置及其他装置的各种备件,应牢固地固定在适当的处所。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第二篇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2-4第2章泵和管系的一般规定第1节通则2.1.1设计压力管系设计压力是管系最高许用工作压力,应符合下述规定:1)管路中有安全阀者,其安全阀的最高调整压力应为管路的设计压力,但锅炉的压力燃油管路至少取1.6MPa;2)空气压缩机和容积式泵排出端管路的设计压力取安全阀的最高调整压力;离心泵排出端管路的设计压力,取性能曲线上最高压力;3)锅炉出口蒸汽管的设计压力,取锅炉的设计压力;给水管和排污管的设计压力取锅炉设计压力的1.25倍,但应不小于锅炉设计压力加0.7MPa。2.1.2.设计温度设计温度应取管内流体的最高温度,但不得低于50℃。2.1.3管系等级为了确定适当的试验要求、连接型式以及热处理和焊接工艺规程,不同用途的压力管系按其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分为三级,如表2.1.3所示。表2.1.3管系等级管路Ⅰ级Ⅱ级Ⅲ级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设计压力,MPa设计温度,℃蒸汽1.6或300≤1.6和≤300≤0.7和≤170燃油1.6或150≤1.6和≤150≤0.7和≤60其他介质4.0或300≤4.0和≤300≤1.6和≤200注1当管系的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其中一个参数达到表中Ⅰ级规定时,即定为Ⅰ级管系;当设计压力和设计温度两参数均达到表中Ⅱ级或Ⅲ级规定时,即定为Ⅱ级管系或Ⅲ级管系。2其它介质是指空气、水、滑油和液压油等。3不受压的开式管路如泄水管、溢流管、透气管和锅炉放气管等为Ⅲ级管路。2.1.4管路布置和液舱分隔2.1.4.1管路应加以固定,其布置应能避免管子因其自重或温度变化或船体变形而承受不正常的弯曲应力。为维修方便,应设有适当数量的法兰连接。2.1.4.2管子穿过水密或气密结构处,应采用贯通配件或座板。2.1.4.3淡水管不得通过油舱,油管也不得通过淡水舱。如不可避免时,应在油密管隧或套管内通过。其他管子通过燃油舱时,管壁应加厚,且不得有可拆接头。2.1.4.4燃油舱应尽可能是船体结构的一部分,并至少有一个垂直面与机器处所的限界舱壁相邻接,其与机器处所的共同限界面积应尽可能保持最小。2.1.4.5管路中阀的布置应便于操作和维修。凡装于花钢板以下不便操作的阀,应将阀杆接长或配备便于操作的工具。花钢板根据需要应相应开孔及加盖。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第二篇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2-52.1.5防蚀及涂色2.1.5.1钢管应有防止锈蚀的保护措施,并在全部加工(即钢管弯制、成形和焊接)完成以后,施以保护涂层。2.1.5.2流通不同介质的管系,应按有关标准涂刷识别漆。2.1.6防火2.1.6.1应避免燃油舱柜的空气管、溢流管和测量管通过居住舱室。如有困难时,则通过该类舱室的管子不得有可拆接头。2.1.6.2蒸汽管、油管、水管、油柜和其他液体容器,应避免设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若不可避免时,则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油管及油柜尚应避免设在锅炉、烟道、蒸汽管、排气管及消声器的上方。如有困难时,则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油类滴落至上述管路和设备的热表面上。上述部位的油管不得有可拆接头。2.1.7防护2.1.7.1布置在易受碰损处所的管子,应具有可靠的、便于拆装的防护罩。2.1.7.2各种管系应根据需要在管子、附件、泵、滤器和其他设备上设有放泄阀或旋塞。2.1.7.3使用时压力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管路,应在泵的输出端管路上设置安全阀。对于油管路,由安全阀溢出的液体应流回至泵的吸入端或舱柜内。管路中的加热器和空气压缩机的冷却器也应装设安全阀。安全阀的调整压力不得超过管路的设计压力。2.1.7.4压力管路上如设有减压阀,应在减压阀后装设安全阀和压力表,并应设有旁通管路。2.1.8绝热包扎2.1.8.1所有蒸汽管、排气管和温度较高的管路均应包扎绝热材料。绝缘层表面温度一般不应超过60℃,可拆接头及阀处的绝热材料应便于拆换。2.1.8.2非冷藏装置的管路通过冷藏鱼舱时,应包扎防冻材料,并与钢构件作绝热分隔。2.1.9膨胀补偿及热处理2.1.9.1承受胀缩或其他应力的管子,应采取管子弯曲或膨胀接头等必要的补偿措施。2.1.9.2管路中所使用的膨胀接头应为认可型。与膨胀接头毗连的管子应适当校直和固定。必要时,波纹管型膨胀接头需加以防护,以防机械损伤。2.1.9.3Ⅰ级管系的碳钢和碳锰钢钢管,经冷弯后若弯曲半径小于管子外径的三倍时,应进行热处理。2.1.9.4由于冷弯而硬化的铜和铜合金管,在制造完工后进行液压试验之前,应根据其材料成份进行适当的热处理,以消除内应力。2.1.9.5压力管的焊后热处理还应满足第六篇第7章第4节的有关要求。2.1.10无损检查Ⅰ级和Ⅱ级管系焊接接头的无损探伤,应按照第六篇第7章第3节的规定进行。第2节碳钢和低合金钢2.2.1碳钢和低合金钢钢管用于Ⅰ级和Ⅱ级管系的钢管,须为无缝钢管或按验船部门认可的焊接工艺制造的焊接管。2.2.2管壁厚度的计算钢质海洋渔船建造规范1998第二篇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2-62.2.2.1受内压的钢管,其最小壁厚应不小于按下式计算之值:=0+b+cmm式中:0基本计算壁厚,mm,见本节2.2.2.2的规定;b弯曲附加余量
本文标题:轮机及渔捞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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