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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性别:,汉族,年月日生,住,身份证号:,电话:。贵院在强制执行洛阳五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五建公司)与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政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误将申请人的财产(警安花园)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事项:请求贵院中止对的执行,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事实与理由:警安花园小区系河南政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申请人于年月日与政泉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购买了警安花园小区号楼单元车位/房屋。合同签订后,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元购房款。政泉公司于年月日将上述车位/房屋交付给申请人,现申请人已实际占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的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本案中,五建公司作为承包人,虽享有对政泉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但申请人作为购买人,已实际支付了全部/大部分款项,五建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不能对抗申请人。综上所述,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查清事实,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事项。此致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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