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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一、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二、负责体检的医疗机构应取得自治区职业健康监护资质。三、拟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必须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四、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五、对即将离岗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六、对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禁忌症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井按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问,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沿疗。七、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监和卫生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进行积极治疗,井根据上級主管部门的意见积极做好职业病病人的复查和康复治疗和医学观察。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要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2、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3、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及处理情况;4、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5、劳动合同告知书和教育培训考核资料;6、其它需要的资料。九、企业不得安排末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十、职业健康、复查、医学现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企业负担。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十ー、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1);(二)职业卫生管理裆案(见附件2);(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3);(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4);(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5);(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6);(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十二,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客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十三、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点。十四、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十五、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十六、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十七、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成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要如实提供。十八、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十九、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二十、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方可归档。二十一、用人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二十二、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二十三、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一、主要负责人职责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设置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每年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员工对本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4、每季度召开一次职业卫生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5、组织建立、健全本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及时消除职业危害事故隐患。保障企业职业病防治的投入,并确保其实施。7、组织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预案。8、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9、依法承担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职责1、组织制定、完善、修订和审定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开展职业卫生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督促并保证职业病危害防治经费的落实和专款专用。2、组织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及落实职业危害因素整改。3、组织开展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理先进经验。4、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5、认真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6、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7、如实向安监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各级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8、协助有关部门制定岗位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兄进行监督检查。9、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改正,重大隐患书面报告领导小组。10、定期、不定期组织实施应急预案的演练,并不断评价完善应急预案。三、专(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履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相关职责,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登记、上报、建档。4、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发现有与从事的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及时调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负责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5、协助有关部门制订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对上述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6、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研究处理。7、参与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8、负责建立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四、车间负责人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制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规定及各项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在企业负责人领导下组织建立、修订各项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参与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3、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计划和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实施监督管理。4、组织对本车间员工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发放个人防护用品。5、督促员工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确保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阻止违章、冒险作业。6、定期组织本车间范围的检查,对车间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领导小组,采取措施。7、对本车间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五、职业病危害岗位职责1、参加职业病防治培训教育和活动、学习职业病防治技术知识,遵守各项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发现隐患及时报告。2、正确使用、保管各种劳保用品、器具和防护设施。3、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行为,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4、当工作场所有发生职业病事故的危险时,应向监督管理人员报告,并停止作业,直到危险消除。六、人力资源管理部门1、宣传、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等法律法规2、安排新员工、外来人员(包括外来学习、实习、临时工作人员)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3.负责签订劳动合同时,组织相关部门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4.负责做好职业禁忌症人员工作安排,参与工伤认定和工伤理赔工作。5.负责公司职业病防治技术培训计划的审定,并纳入年度员工教育总体工作体计划之中。七、财务部门提供职业病危害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设施配置、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等相关经费保障。不得挪用,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八、监督检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确保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的落实。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护企业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一、企业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健康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健康保护的权益。二、岗前告知1、企业与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2、企业员工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企业应向员工如实告知其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二、现场告知1、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的结果。2、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的醒目位置等设置或定期更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明确具体负责人。用人单位应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3、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用人单位要按照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用人单位书面告知文件要留档备查。员工离开本企业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企业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四、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用人单位应在产生或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材料(产品)包装、贮存场所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二)生产、使用有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生产、使用高毒、剧剧毒物品工作场所应当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警示线设在生产、使用有毒物品的车间周围外缘不少于30cm处,警示线宽度不少于10cm。(三)开放性放射工作场所监督区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控制区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室外、野外放射工作场所及室外、野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贮存场所应设置相应警示线。(四)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按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要求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告知卡应当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五)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必须在使用岗位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
本文标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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