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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讲义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研究行政复法的颁布日期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全票赞成通过了《行政复议法》,国家主席江泽民于同日签署了第16号主席令,公布了之一法律。该法共7章43条,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一、行政复议法的立法意义行政争议是行政管理活动中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为不服而产生的异议,是行政活动实施中的一种阻碍和不畅,在一定时期内还使行政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这种争议解决不好,或者会影响行政效率,影响对国家事务的行政管理活动,或者会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随着改革的深入,行政争议数量在我国日益增多,特别是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占行政争议的比例增大。行政执法引起的行政争议、越级上访事件不断发生。从总体上看,行政争议呈现增多的趋势,反映了社会利益格局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反映了群众依法维权的意识不断提高,也反映了行政执法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尚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分散了各级各部门抓发展的精力。能否有效预防和妥善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关系到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因此应当高度重视,切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渠道,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持续过程。”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一项重要制度,蕴含了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等几个方面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对于贯彻落实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政府自身建设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我国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自1990年底建立以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初创到发展、完善的过程。1990年12月24日,行政复议条例公布施行,标志着我们统一的行政复议制度开始形成。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经验的基础上,1999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行政法复议,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突出了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确立了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程序规定也更加符合行政复议的要求。2007年,国务院公布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使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一步得到细化和落实。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出台,初步确立了符合中国国情并体现行政复议特点的制度框架,形成了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并行并立的行政救济制度。一、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更加合理和明确《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见,“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其首要目的。《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的功能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定位,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置于首要地位,“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地位明显降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年8月1日施行)的立法宗旨为“进一步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复议制度的化解矛盾、保护权利的首要和主要功能。从维护公权力到保护私权益,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更加合理和明确。二、行政复议原则不断充实完善《行政复议条例》规定行政复议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增加了公正、公开原则和有错必纠原则,并在具体规定中更深入体现了便民原则。《实施条例》进一步深化了公开原则,并确立了复议不利变更禁止原则。行政复议法施行后,随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的快速攀升,目前我国行政复议的专门队伍初步形成。国务院法制办在2001年组建行政复议处的基础上,于2006年3月专门设立了行政复议司,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从原来的4人增加到19人;省级政府法制办也普遍设立了行政复议处,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平均达到5.1人。较大的市和其他市、县也陆续增配了专职和兼职行政复议人员。在国务院部门中,国家发改委、公安部、财政部等14个行政复议任务较重的部门,也相继设立了行政复议处并配备了专职行政复议人员。这些都为行政复议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我省行政复议的发展历程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历程一、1991年初省政府法制办正式组建,内设行政复议处与综合处合署办公。大事记:1991年6月省政府制发《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通知》。二、1997年省政府法制办改名为法制局,专设省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处。大事记:1999年5月本局组织全省行政机关开展了行政复议法宣传周活动;1999年8月省政府制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省政府成立省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2000年5月本局制发《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法律文书(试行)格式的通知》;2000年9月本局制发《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完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三、2001年省政府法制局改名为法制办,专设行政复议处。大事记:2001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制度;2005年11月本办在荔波县首次召开了全省行政复议工作研讨会,编辑印制了论文集。四、2006年3月省政府正式组建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大事记:2006年6月省人大内司委在全省开展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情况检查活动;2007年2月本办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关于了解基层行政复议机构人员情况的函》的通知,并在全省开展调查工作;2005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实施意见》;2007年5月省政府召开全省行政复议工作会议;2007年8月省政府拨专款补助50个贫困县购买行政复议专用车;2007年9月本办召开市、州、地行政复议工作会议;2007年10月本办在黔西南州召开行政复议听证现场会;2007年11月本办组织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开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宣传周活动;2008年2月省政府制定《贵州省行政复议听证规定》;2008年4月本办制发《关于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暨培训工作会议的通知》;2008年6月本办在贵阳市召开首次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协作会;2008年7月本办与省人事厅共同制发《关于评选推荐全国和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知》,并启动工作;200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贵州省行政复议条例修正案》;2008年8月国务院法制办行政复议司在我省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会”,我省作为试点单位之一即启动有关工作。五、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情况。自《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近十年,全省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20601件,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8171件,本办共收到申请730件,受理294件。综上所述,根据我省实际和历史条件,总的来看,我省行政复议工作的发展是与时俱进、扎扎实实、稳步前进的,一些工作仍处于全国的前列。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工作发展的空间还很大。因此,在新的形势下,要在历史的更高起点,以改革创新的精神,理清思路,下大力气,采取措施,以行政复议委员会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为契机,全力推进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现我省“跨越式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关于办案的理念一是,树立正确的理念非常重要。正确的理念源于实践要求。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发展新阶段,政府主导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引发的以征地、环保、劳动者权益保障为代表的行政争议,只能主要靠政府主导或者首先靠政府主导的平台去解决,只能主要靠既讲公平又兼顾效率的平台去解决。而且,新阶段的行政争议绝大多数都是法律争议,只能依靠法律制度平台去解决,而不能主要依靠传统的、突击式的、运动式的行政手段去解决。行政复议制度自身的特点契合了这一时代要求。行政复议是政府主导的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也是一种规范化的法律平台。更重要的是,行政复议的功能比较全面,是既讲究公平又讲究效率的法律平台;是既注重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注重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平台;也是一个既注重个案法律效果,也注重整体社会效果的法律平台。由此可见,行政复议在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将扮演更为重要的角色,经过坚持不懈地努力,必然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主渠道。这是建设中国特色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客观要求。(从江土地收纠纷案)二是,要通过妥善处理行政复议案件,向社会证明行政复议的公正、有效、便捷的价值。在这个特定时期,申请人既有申请权得不到保护的无奈,也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倾向;律师广泛参与行政复议,既可能帮助申请人正确理解法律,也可能误导群众提出非分请求;媒体关注度也在增强,既可能宣传复议起正面作用,也可能受利益左右起负面影响;这些都是双刃剑。面对复杂局面,要善于趋利避害,要树立全面的、辩证的思维,切忌主观片面性。在办案中要把握以下四点:首先,查清案件事实,弄清法律是非,判断、推理、结论在法律上都要无懈可击。其次,在弄清法律是非的基础上,要在政治上维护大局。要正确处理宏观思维与微观思维的关系:工作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强调宏观思维,不是不看局部,而是从整体看局部;强调微观思维,不是不看整体,而是通过局部透视整体”。再次,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要合法、合理、合情。第四,推动依法行政要循序渐进。(药监部门查个体诊所违法案、政府重复颁证案)三是,要坚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更加重视合理性审查。从我国依法行政的阶段性特征出发,加大合理性审查力度将逐渐成为行政复议审查的重要方面。除由行政复议的性质所决定外,从实体法角度看主要理由是:第一个原因是在职权法定尚未实现全覆盖、法定自由裁量权相对较大的条件下,作出是否合法的判断尚缺乏明确依据,还存在合理性审查的大量空间。第二个原因是有的规定实施条件尚不具备。如2006年国务院文件规定“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没有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没有给地方政府建立配套社保制度的过渡期,对国务院文件发布之后,地方相应制度尚未建立之前发生的案件,如简单地适用国务院文件,作出撤销的决定,地方政府很难接受。第三个原因是在依法行政水平逐步提高的大背景下,“有瑕疵、即撤销”的严格法律主义尚未成为社会主流认识。实行相对严格法律主义,既可以有效化解矛盾,也可以有效推动依法行政。(铜仁工伤认定案)二、行政复议的概念1、什么叫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及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法律制度,是作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可能违法或不当,以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遭到侵害而设立的一种行政补救或救济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具备行政裁判行为的性质。2、什么叫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手单方行为。3、什么叫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三、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背景和根据(一)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1、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立法依据。行政复议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体现了《宪法》中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反腐倡廉的原则。四、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的概念及特点(一)行政
本文标题:行政复议法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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