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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进一步增强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严格土地供应政策,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依据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我部在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同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基础上,增补了相关内容。现予以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一、本通知的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项目。二、凡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三、凡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四、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一、乳制品加工项目1.乳制品加工项目:日处理原料乳能力200吨以上。2.新建和改(扩)建乳粉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3.新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500吨及以上;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200吨及以上。4.改(扩)建液态乳项目日处理生鲜乳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北京、天津、上海、重庆、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山西、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区、市)300吨及以上;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区)100吨及以上。牦牛乳、水牛乳、山羊乳等地方特色乳制品建设项目不受上述第2、3、4项规定的准入规模限制。二、煤炭项目1.新建、改扩建矿井不低于下列规模:山西、内蒙古、陕西等省(区)120万吨/年;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等省(市)15万吨/年;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等省(区)9万吨/年;其他地区30万吨/年。鉴于当前小煤矿数量多、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尚未根本改善,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十一五”期间一律暂停30万吨/年以下的新建煤矿项目的土地供应。三、钢铁项目1.中低碳锰铁、电炉金属锰和中低微碳铬铁等精炼电炉项目:必须采用热装热兑工艺,容量为3000KVA及以上。2.锰铁高炉项目:容积为300立方米及以上。3.硅钙合金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项目:容量为12500KVA及以上。4.硅铝铁合金电炉项目:容量为16500KVA及以上。四、有色金属项目1.新建再生铅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2.新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5万吨/年以上。3.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规模必须在3万吨/年以上。4.多品种综合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10万吨/年以上。5.单一品种铝加工项目生产能力必须达到下列规模:板带材5万吨/年、箔材3万吨/年、挤压材5万吨/年。6.新建电解锰项目:单条生产线(一台变压器)规模达到1万吨/年;企业总的生产规模达到3万吨/年。五、建材项目1.新建玻璃纤维池窑法拉丝生产线:规模必须达到3万吨/年及以上。2.玻璃纤维代铂坩埚法拉丝生产线:单丝直径小于7微米的细纱,且产品质量和规格达到国际标准,生产规模必须达到2000吨/年及以上。3.新建或改扩建平板玻璃生产线:熔窑规模应在500T/D以上(超薄线除外)。六、多晶硅项目1.新建多晶硅项目:规模必须达到3000吨/年以上,占地面积6公顷/千吨以下。七、纺织项目1.棉、麻、化纤、丝绸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万米/年及以上。2.毛机织物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万米/年及以上。3.针织或纱线印染项目:生产能力2000吨/年及以上。八、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1.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门、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务院批准。2.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须经国务院批准)。3.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县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4.市、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项目:须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九、商品住宅项目1.宗地出让面积不得超过下列标准:小城市(镇)7公顷,中等城市14公顷,大城市20公顷。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一、钢铁项目1.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或虽未采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工艺但未配备SO2回收装置的钼铁生产线。2.采用反射炉还原、煅烧红矾纳、铬酐生产工艺的金属铬生产线。二、建材项目1.原料不是特种成分的玻璃纤维生产线。2.无碱、中碱玻璃球生产线。三、机械制造项目1.新建风电装备整机制造厂项目。四、船舶制造项目1.新建船坞、船台项目和现有造船企业船坞、船台的扩建项目(2012年前)。五、其他项目1.党政机关(含国有企事业单位)新建、改扩建培训中心(基地)和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
本文标题: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增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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