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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22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目的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安全管理,减少和避免起重伤害和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一切生产施工过程中的起重作业。3职责3.1采购部负责外单位专业起重设备及起重作业的联系与沟通。3.2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内部起重设备的管理,特殊起重作业方案的编制,外单位起重方案的审核。3.3环安科负责超重设备管理与作业的监督检查。4本规定所指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载人起重设备。5新购置(进口)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必须是国家主管部门指定并核发合格证(进口许可证)的专业制造厂,其安全、防护装置必须齐全、完备,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6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7对于非人力驱动且起重量大于0.5吨(含0.5吨)的各类起重机械,应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建立技术档案。8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必须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9自制、改造和修复的吊具、索具,必须有设计资料(包括图纸、计算书等),并应有存档资料。10起重机具的使用、拆除和移动应符合使用说明书及操作规程的规定。11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学习并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经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地方主管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严禁无证操作。12禁止使用起重机械移送人员。在必须使用固定后的吊篮等进行施工作业的情况下,应在作业前制定详细可靠的施工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13起重作业可按起重、吊装工件重量化分为三个等级,a)一级(大型)起重作业: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b)二级(中型)起重作业: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至小于等于100t;c)三级(小型)起重作业:起重、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t。14大中型设备、构件或小型设备在特殊条件下吊装应编制施工方案及施工措施,办理《起重安全作业证》,并按重要程度报有关部门审批,施工中未经审批人许可不得改变方案。14.1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在起重作业前由技术人员向参加起重吊装的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交底记录应存档。14.2进行起重停业前应组织检查:14.2.1班组级自检:(l)检查吊钩、钢丝绳、环形链、滑轮组、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2)检查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制动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器等操纵装置和安全装置是否符合使用安全技术条件,并进行无负荷运载试验;(3)检查地面附着物情况、起重机械与地面的固定或垫木的设置情况,划定不准闲人进入的危险区域并派人看护;(4)检查确认起重机械作业时或在作业点静置时各部位活动空间范围内没有在用的电线、电缆和其他障碍物;(5)检查吊具与吊索是否选择适当及其质量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14.2.2队级复检:吊装准备工作完成后,在自查整改的基础上,进行复检。14.2.3项目或工程公司联合检查:在自检、复检合格后由项目或工程公司组织联合检查。检查内容包括:(l)施工技术方案及技术措施;(2)施工机、索具的实际配备是否与方案规定相符,如不相符,说明原因并有审批见证;(3)设备基础地脚螺栓是否符合质量要求;(4)基础周围回填土夯实情况,施工现场是否平整;(5)机具、隐蔽工程(如地锚、桅杆地基等)吊装保证措施的落实情况和自检记录;(6)待安装的设备或构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7)人员分工与岗位责任制;(8)施工用电必须保证整个吊装过程正常供给;(9)天气预报情况;(10)施工机具维修使用情况;(11)施工人员、指挥人员指挥的资质和熟练程度;(12)其他方面的准备工作。14.2.4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项目或生产技术部经理组织落实、整改,直至合格为止。14.2.5安全监督部门对以上起重作业及相应级别的检查进行监督确认。15在起重作业时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鲜明的标志或特殊颜色的安全帽。16在采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施工前,应使所有参加施工人员清楚地了解吊装方案;尽量选用相同机种、相同起重能力的起重机械并合理布置;明确吊装总指挥和中间指挥,统一指挥信号。17起重作业中,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起重指挥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l)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2)及时纠正对吊索和吊具的错误选择;(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4)吊装过程中,任何岗位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5)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下部人员、设备的安全。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6)对可能出现的事故,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18起重作业中,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定:(l)必须按指挥人员(中间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3)严禁使用起重机或其它起重机械起吊超载或重量不清的物品和埋置物体;(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起重操作;(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而可能滑动、吊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7)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必须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吊在空中;(9)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10)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11)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的载荷不能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12)遇6级以上大风或大雪、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时,不得从事露天起重作业。19起重作业中,司索人员(起重工)应遵守以下规定:(l)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之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4)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5)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6)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7)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20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l)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必须将总电源开关切断;(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锚定住;(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要及时更换;(4)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设施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5)对起重机械进行维护保养时,切断主电源并挂上标志牌或加锁。(6)通知中控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注销《起重安全作业证》21《起重安全作业证》的管理21.1一级起重作业,由当班的运行主管、环安科、生产技术部经理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21.2二级起重作业由由当班的运行主管、公司环安科审核后报生产技术部经理批准。21.3三级起重作业由当班的运行主管负责审批。21.4作业负责人应根据起重作业的级别和起重作业的难易程度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二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中控室留存,保存期1年。21.5《作业证》有效期1天,若作业时间超过1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经作业证审批人同意可适当延长。21.6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22相关记录《起重安全作业证》
本文标题:22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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