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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建筑制度 > gcjsbxgd《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修订说明与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修订说明与主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吴路阳第一部分修订说明一、修订背景介绍二、新旧规定对比三、新增主要内容修订背景介绍起因:❀标准化改革和发展的新变化❀标准编制过程中遇到了问题❀国家对标准编写规定的修改目的:通过统一编写要求,保证编写质量,实现正确理解和使用。统一规范好用新旧规定对比新规定共8章16节107条,旧规定为8章15节92条;新旧规定的章节基本对应,章名节名基本一致;新规定更新了原示例。对比情况见下表:新规定旧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构成第二章标准的构成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前引部分第一节前引部分第三节正文部分第二节正文部分第四节补充部分第三节补充部分第三章层次划分及编号第三章标准的层次划分及编号第一节层次划分第一节层次种类第二节层次编号第二节层次编号第三节附录第三节附录第四章格式编排第四章标准的排列格式第五章引用标准第五章引用标准第六章编写细则(9节)第六章编写细则(9节)第七章条文说明第七章条文说明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新增主要内容编写方面:❀增加了英文目次,便于国际交流,以适应国际化战略的需要;❀增加了引用标准名录,便于标准的实施和监督,以提高标准的协调性;❀明确了强制性条文的编写要求;❀明确了标准相互引用的要求;管理方面:❀强制性条文管理(严格执行,全文登载)❀参加单位管理(贡献突出而未承担编写)❀主要审查人员管理❀标准管理与技术解释的分工❀正文与条文说明配套使用的要求第二部分主要内容简介按《编写规定》顺序介绍各章节的主要内容和重点,以及相关注意事项。第一章总则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工程建设标准既是一项具有一定约束力的法规性文件,又是沟通编制者与执行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编写标准的目的是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标准编写的总要求:格式规范:表达形式符合规定,典型用语;逻辑严谨:内容表述符合逻辑,思维严谨;结构清晰:技术内容排列有序,章节清楚;用词简明:执行程度用词恰当,概念不变;规定明确:最终要求直接规定,重点突出。★编写者应从执行者、监督者角度,检查所做的规定是否清楚无歧义、是否完整无漏洞、是否合适能执行;★编写标准的同时应编写相应的条文说明;★条文说明应根据正文的完善而完善。注意事项基本构成包括:前引部分正文部分补充部分注意:条文说明不具有规定性,不属于标准的基本构成。第二章标准构成前引部分前引部分包括:封面扉页公告前言目次前引部分——封面、目次封面:对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需标明备案号;对于复审后的标准尚应注明“继续有效”等字样。目次:增加了英文目次。前引部分——前言前言包括下列内容:1、制修订任务来源;2、主要工作和主要技术内容简述;3、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和管理要求;4、标准的日常管理和解释;5、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以及参加单位名单(若有)。前言——主要审查人员名单主要审查人员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1、主要审查人员应是参与标准审查的专家组成员,并应以签名为准;2、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应在主要起草人名单之后另行编排。前言——参加单位名单参加单位名单的确定和编排,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在标准编制过程中提供技术、科研、试验验证等支持且贡献比较突出的,同时而未具体承担标准编写的单位,可作为标准的参加单位;2、参加单位名单应在参编单位名单之后顺序编排。注意事项★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名单的确定,应为本标准的计划文件中所列的单位,当编制过程中需要增减、调换时,需按本标准计划批准部门程序变更;前言中应列出;★主要起草人名单应在标准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确定;主要审查人员名单在标准审查会时确定;前言中应列出;★参加单位名单可以没有;若有时,应从严控制。正文部分正文由以下部分组成:总则:应为第一章;术语符号:宜为第二章;基本规定:宜为第三章;技术内容:视具体情况分若干章。注意:以上内容涉及强制性要求时,还包括强制性条文总则的内容是纲领性、原则性或共性的规定,后续的技术内容都要符合与总则的规定,并制定具体技术规定进行落实;必须包括的四项内容:1、制定标准的目的;2、标准的适用范围;3、标准的共性要求;4、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总则总则编写——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以及通过制定该标准应实现的目标或效果;制定标准的目的应为总则的第一条。总则编写——标准的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是指本标准的技术内容所覆盖的范围或标准的应用范围;应为总则的第二条;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其他标准的适用范围划清界限,不应相互交叉或重叠;适用范围的内容应与标准的后文中的技术内容相一致,避免技术内容超越适用范围;在规定的适用范围中,当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进一步明确;另外,标准的适用范围中不应规定参照执行的内容。总则编写——共性要求共性要求是指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共性要求的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章名宜采用“基本规定”。总则编写——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工程建设活动包括一系列过程和环节,涉及方方面面,单项工程建设标准只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具体环节或方面进行了规定,因此,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会涉及执行不同的标准,只执行一项标准是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的;本标准只规定了工程建设技术的一个方面,因此,在总则中应向执行者明确:在执行本标准的同时还应执行相关的标准;执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一般为总则中最后一条。术语和符号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是沟通编制者与执行者的桥梁,是准确理解标准条文规定的基本要素,因此,直接关系到标准条文的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术语的内涵应反映事物的本质特征,外延反映事物的边界范围;术语的定义或符号(代号、缩略语)涵义中的概念应清晰准确,避免概念循环;术语和符号的编写(1)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当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应列入本标准;同一术语或符号(代号、缩略语)应在标准的全文中保持词条、定义或涵义、符号字母前后相同。术语和符号的编写(2)当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在现行标准中已有规定且属于本标准的重要术语时,也可作为本标准的术语列入,但其定义或涵义应与现行标准完全一致;当标准中采用的术语与现行标准中的术语词条相同,但在本标准中有另外定义或涵义时,应按新术语列入,并应采用“本标准中×××(术语词条)是指……”。术语和符号编写(3)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代号、缩略语)较多时,应集中编写成章;当内容少时,可不单独设章;当独立成章时,术语和符号应为第2章,且可按术语、符号(代号、缩略语)分节;当仅有术语或仅有符号(代号、缩略语)时,则不分节。术语和符号编写(4)每个术语应编写为一条,其内容应包括中文名称、英文名称、术语定义。英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一对应,尽量采用ISO或IEC等国际标准、权威典籍和文献以及国家级标准、辞典中的英文名称。术语编排顺序:先上位概念,后下位概念;定义的结构一般为:定义=上位概念+用于区分所定义的概念同其他并列概念间的区别特征。术语和符号编写(5)符号(代号、缩略语)可不编号,但对性质相同的多个符号(代号、缩略语)可编一个条号予以慨括;符号(代号、缩略语)内容应包括字母及其涵义,字母与涵义之间用破折号连接;每个符号(代号、缩略语)应另行书写,并应按字母顺序排列。术语和符号编写(6)标准中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可采用英文字头或汉语拼音字头等表示。标准采用的符号(代号、缩略语)应力求在本标准内不重复,做到一个符号(代号、缩略语)表示一个意思。术语和符号编写(7)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其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规则第1部分:术语》GB/T20001.1和《标准编写规则第2部分:符号》GB/T20001.2的有关规定执行。基本规定基本规定一般包括同时涉及后文多个章节的技术原则或技术要求;基本规定以定性条文为主;当设置基本规定一章时,应编排为第3章。技术内容技术内容是标准的主体,章节划分与编排应根据技术分类或专业分类确定;章节数量应按实际内容确定。技术内容编写(1)1)呈述结果:标准条文中,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2)定性定量: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3)文字优先: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技术内容编写(2)4)协调一致: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条文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他标准的正文或附录作为本标准的正文或附录;5)结构清晰:章节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6)简洁无误:技术内容表达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逻辑严谨、简练明确、通俗易懂,不得模棱两可;技术内容编写(3)7)用词准确: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恰当,并应符合标准用词说明的规定;8)表述一致:同一术语或符号应始终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9)公式不推: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强制性条文概述❀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更是工程建设领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之一;❀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强制性条文(1)强制性标准内涵的变化❀2000年前,强制性标准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标准化法》;❀2000年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强制性条文(2)强制性条文与非强制性条文的执行❀强制性条文:全过程法律责任、建设各方执行、政府监管依据——必须严格执行;❀非强制性条文:事故后法律责任、技术人员执行、事故处理依据——必须全面执行。强制性条文(3)强制性条文的编写❀强制性条文编写应符合技术内容的编写要求;❀强制性条文编写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强制性条文应为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且必须严格执行的条文;2)强制性条文应是完整的条,当特殊需要时可为完整的款;3)强制性条文应采用黑体字标志。注意事项★标准性质应根据标准中有无强制性条文时确定,当无强制性条文时,该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其标准代号中含有“/T”;★强制性条文必须编写条文说明,且必须表述作为强制性条文的理由。补充部分补充部分包括附录、严格程度用词、引用标准名录;附录是正文的扩展和细化,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根据正文的需要而设置;附录内容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执行效力;典型用词及其说明是对技术内容执行程度的规定,必须设置;引用标准名录是被本标准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必须设置。补充部分编写——附录每一附录视同独立一章;附录内容应与正文有关,并被正文中条文所引用;附录应设置标题,每个附录应另起一页编排。补充部分——用词说明典型用词及其说明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四、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补充部分——引用标准名录引用标准名录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引用标准名录应是标准正文所引用过的标准或参照采纳的国际标准、国外标准,其内容应包括标准名称及编号,标准编号
本文标题:gcjsbxgd《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修订说明与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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