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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董定龙主任医师中国石油集团石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中心2012年10月25日2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主要内容一、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体系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三、安监总局公布一部规定与四部办法四、企业职业健康管理五、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识别六、劳动过程职业病危害的控制与管理3一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目前建立了由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职业卫生技术法规及标准、国际劳工公约组成的完整的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体系。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4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一)国家法律国家法律在职业健康法规体系中,居于整个体系的最高层级,其法律地位和效力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职业卫生立法的依据和指导原则。一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体系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5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一)国家法律《职业病防治法》是国家现行的有关职业健康的专门法律。该法是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5月1日实施。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职业卫生相关法是指一些其他有关部门法律,涉及职业卫生的有关要求,也是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的一部分。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传染病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乡镇企业法、煤炭法、清洁生产法、建筑法、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监察法和国家赔偿法。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6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二)职业健康法规职业健康法规分为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并公布的称为行政法规;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称为地方性法规。主要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一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体系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7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二)职业健康法规198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2009年下发的《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2001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9年施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可作为卫生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重要补充。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8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三)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方行政规章。一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体系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9安监总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授权,公布了一系列规定与办法: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2012〕第47号)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总局令〔2012〕第48号)3.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2012〕第49号)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12〕第50号)5.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总局令〔2012〕第51号)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7.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安监总安健〔2012〕88号)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安健函〔2012〕76号)9.用人单位使用有毒物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10卫生部发布的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1.职业病目录(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3.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4.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5.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6.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7.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8.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11地方性规章有:1.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河北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规范(试行)(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3.黑龙江安监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综合管理办法4.山东省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细则(试行)5.山东省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管理规定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12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四)职业健康标准我国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代号为直接编码“GB”;推荐性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准的代号后面加“/T”,例如国家推荐标准代号是“GB/T”。一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体系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13国家职业健康标准中强制性标准包括:《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值第二部分: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等。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14一、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体系(五)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IL0)于1919年成立之初,宣示“避免劳工因工作遭受职业性疾病与职业灾害是该组织重要任务之一”。至2006年,国际劳工大会已通过了187个公约和197个建议书,其中绝大多数涉及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各成员国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保证一定的活动条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等职业卫生服务。IL0职业安全卫生全球策略的关键点包括:(1)支持成员国建立和健全预防为主的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文化,以提高职业安全卫生意识、理解职业危害与健康危险及其预防;(2)推荐先进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理念和体系,ILO-OSH2001管理体系强调在实践中不断改进的管理理念。IL0的另一核心内容就是在国家级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和发展中引入管理体系的理念和方法。一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体系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15(五)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标准虽然也属于国际法,但又与一般国际法不同。国际劳工标准是由各国政府、雇主和工人代表三方共同制定的,从而更全面地考虑到了国家、企业和劳动者三方的利益。国际法一般调整的是各国家间关系,而国际劳工标准调整的对象则是各国国内劳动关系。因而需要各国批准并加以实施才能真正发挥作用。目前我国已批准承认的22个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公约与我国职业卫生法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国际公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16(五)国际劳工公约中国在制定法规时,也将国际公约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如《安全生产法》第40条是参照了国际劳工标准第155号《职业安全健康及工作环境公约》的第17条;《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参照了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都是在参考了167号《建筑业安全卫生条约》制定的。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17(五)国际劳工公约按照其内容,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国际公约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公约用来指导成员国为了达到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保证工人的福利与尊严制定方针和措施,包括对危险机械设备安全使用程序的正确监督。如第155号《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61号《职业卫生设施公约》;第174号《重大工业事故预防公约》;第139号《预防和控制致癌物质和制剂导致职业危害公约》;第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等。第二类公约针对特殊试剂(白铅、辐射、苯、石棉和化学品)、职业癌症、机械搬运和工作环境中的特殊危险而提供保护。如,第162号《石棉公约》;第139号《职业癌症公约》;第115号《辐射保护公约》;第170号《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48号《工作环境(空气污染、噪声、振动)公约》等。第三类公约是针对某些经济活动部门,如建筑行业、商业和办公室及码头等提供保护,167号《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等。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18二、法律效力层次等级我国现行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范总的是维护法的统一性、原则性,但也存在错综复杂的重叠、交叉。要准确适用职业病防治的法律规范必须了解和掌握各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的法律效力层次等级,这主要有以下几点:(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二)基本法的法律效力在宪法的法律效力下,高于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三)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四)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五)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一职业健康法律法规体系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19二、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根据新《职业病防治法》第9、11、12条的规定,我国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现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行政部门(现为卫生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20二、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2.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4.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3.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4.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21三、卫生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并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承担相关配套规章及标准制定修订。2.负责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对职业健康风险进行评估。3.负责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鉴定、救治工作。4.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5.负责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22四、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预防工作中的权利1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2.有权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依法代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4.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5.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6.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7.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8.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另据新《职业病防治法》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企业有害作业场所的管理与危害识别及控制23安监总局于2012年4月公布了一部规定与四部办法:1.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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