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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确保工作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其事先做妥一切安全处理、防护提高作业时的危险意识已达到零事故的目标。第二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确保作业安全。第三条认真贯彻执行“劳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操作规程”。第四条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发证,才能上岗操作。第五条危险作业审批(一)在进行项目部危险作业前,应由执行部门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由项目部批准,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由公司安监部审批;(二)对于进行危险作业的单位应制定危险作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报项目部审批;特别危险的作业须经安全技术论证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第六条危险作业的实施(一)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的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二)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危险作业所使用的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三)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现场管理要求。作业现场内应整洁,道路畅通,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四)危险作业过程中实施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安全负责人,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危险作业单位和作业负责人应对现场惊醒监督检查。(五)对于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作业人员违章作业时安全员或安全负责人有权停止作业。(六)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整理。第七条本项目部危险作业范围(一)高空作业(高度在2米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二)起重作业;(三)爆破作业;(四)电气焊作业;(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六)潜水作业;(七)电工作业。第八条进行危险作业时,必须有充分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安全员、监护员的组织或监护下,才准施工。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如下:(一)高处作业:凡在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高处作业的安全守则如下:1、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的人不准从事高处作业,患深度近视眼病的人也不宜从事高处作业。2、遇有六级以上强风、大雾、雷暴等恶劣气候的露天场所,不能登高作业,夜间登高作业需有足够照明。3、作业条件:高处作业均需事先搭好脚手架或采取防坠落措施。在没有脚手架或没有栏杆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用其他可行的安全措施。4、现场管理:应设围栏或其他明显的安全界标,除有关人员外,不准其他人员在作业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进入高处作业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5、防止工具、材料坠落。高处作业时,应一律使用工具袋,格棚式平台应铺木板;用绳工具;上下层同时作业时,要采取隔离措施。(二)起重作业:起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资格指挥证进行作业,并认真执行其中安全操作规程,严格遵守一下“十不吊”的原则:1、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2、斜牵斜挂不准吊;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6、地下埋设物不准吊;7、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8、现场光线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三)爆破危险作业1、实施爆破作业,必须严格遵守下列五项规定:(1)、有专(兼)职安全监督员或指定专人负责安全;(2)、由持有《爆破员作业证》的爆破员作业;(3)、在危险区域边界设置岗哨和标志;(4)、爆破前必须有信号,危险区内人员必须撤至安全地点;(5)、必须在爆破后进行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后,才能发出解除警戒信号;2、必须严格执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3、爆破器材的组装、加工等危险性作业必须在专门场所进行,严格在放炮现场库房内进行;4、领用爆破器材不得超过当班用量,所需爆破器材由安全监督员或专门负责人和爆破员共同核定填写领料单,并共同签字后交单位负责人签字,然后凭此签字的领料单到保管员处领料,剩余爆破器材,经核实并由领料人签字后退回仓库,不得带回家中或随便存放在别处;5、保管好爆破现场的爆破器材,严防被盗丢失,严禁赠送、转卖、转借爆破器材,严禁使用爆破器材炸鱼、炸兽;6、严禁在接触爆破器材时吸烟、用火。(四)电气焊作业1、电气焊从业人员未经学习和考核,无操作证的,不得进行焊接和焊割作业。2、盛装过易燃液体或气体的设备与器具,未经彻底清洗和分析,不得动焊。3、负有压力的管道、气瓶(罐、槽)不得进行焊接作业。4、对靠近木板墙、天棚、木地板以及通过板条抹灰墙的管道及其他金属构件,在没有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不得进行焊接或焊割作业。5、进行电气焊作业前,现场周围的可燃物以及高空作业时地面上的可燃物必须清理干净,或者施行防火保护措施。6、需要焊接输送油料等易燃液体管道时,通常必须拆卸下来,经过清洗处理干净后方可动焊,没有绝对安全措施不得带液体焊接。7、在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从事电、气焊作业,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并且应有专人监护,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灭火器材。8、焊接作业完毕,应检查现场,确认没有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五)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在处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毒品等物质的作业时,须遵守以下规定:1、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装置,应根据危险品的种类、性能和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害及毒害程度,设置相应的排风、通风、防火、防爆、防尘防毒、泄压、降温、防潮、避雷、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排放、隔离操作和自动报警等安全设施。2、生产车间存放的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应经化验,以免因成分不符标准或发生事故。3、剧毒物品生产和使用场所操作人员必须正确穿戴专用防护用品和器具(如酸、碱作业岗位要戴眼镜、处理问题时必须戴面罩)。严禁用手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得在剧毒物品场所饮食,应备有一定数量的解毒药品(甘草含剂等)以备应急抢救之用,工作结束后应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4、包装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的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性质(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贮运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生产或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其电气、动力设备、照明装置、仪表和开关等应根据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国家颁发的《爆炸危险物品场所电气安全规程》等规定,分别采用防爆或隔离措施。6、输送液体物品,应采取防止泄露、消除静电的措施,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7、易燃易爆物品禁止使用明火加热,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若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或照明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离措施。8、凡用于生产的煤气、有毒、有害气体蒸汽、水等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9、化学危险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处理。10、严禁用一级易燃液体洗刷机器设备、车辆部件和工作服等。(六)潜水作业1、潜水作业人员须取得有效的《潜水员证》才能进行潜水作业;2、潜水员应严格执行项目部的潜水安全操作规程;3、潜水员在下潜前应严格检查潜水装具等各部件是否完好,认真梳理各工具是否安全可用。4、潜水员在水下进行起重作业操作时,必须熟知起重安全操作规程,配合起重安装作业。5、潜水员在水下打眼时,应了解风钻构造、性能及使用方法,并检查通风良好。6、潜水员在水下进行焊接、切割操作时必须了解电焊、切割所用的工具构造、性能及使用方法。(七)电工作业1、电工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持证上岗作业;2、作业前必须穿戴好符合电压低那估计劳动防护用品对所用仪表工具进行检查确认无误方可使用;3、电器维修安装应停电进行若带电作业应有人监护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中交一航局二公司古镇口项目部2011-9-1
本文标题:危险作业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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