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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要點一、為執行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之國有財產產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非公用財產之產籍管理,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訂定之作業程序辦理。二、國有財產產籍登記分類如下:(一)土地。(二)土地改良物。(三)房屋建築及設備。(四)機械及設備。(五)交通及運輸設備。(六)雜項設備。(七)有價證券。(八)權利。三、管理機關應就所經管之國有財產,設置國有財產資料卡(以下簡稱財產卡)及明細分類帳。財產卡以一物一卡為原則,多種財產組成或附有設備之財產,應以組成或主體之財產設卡,並將各個組成之財產及設備登入財產卡。財產卡標準格式及主要內容如附件一,各管理機關並得視業務需要加設欄項輔助登記之。國境外之財產,其財產卡各項欄位,得由外交部視需要另設置之。明細分類帳格式,依照「普通公務會計制度之一致規定」所規定表式(作業用於帳式餘額之後加印「備抵折舊」「財產淨值」兩欄,「備抵折舊」之下設「本期數」及「累計數」,帳頁並註明「作業用」字樣。)財產帳卡已建立電子資料檔案者,得以電子檔案或所列印之書面資料替代。四、管理機關應編具各類財產明細清冊,並依保管單位別及保管人設置清冊,其格式如附件二,清冊或欄位不敷使用時,得加設輔助之。五、國有財產之編號、名稱、單位、使用年限,應依照「財物標準分類」辦理;其未規定者,由管理機關報請中央主計機關統一訂定。六、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及作業使用之公務用財產,應由管理機關依照規定評定折舊率及殘餘價值外,公務用財產、公共用財產不計折舊。七、財產價值,除事業用財產依公有營業會計制度辦理外,依下列方式計價:(一)不動產:1、土地按當期申報地價;未登記地按毗鄰已登記地申報地價列帳,俟登記後按當期申報地價調整產價。但土地係價購、徵收或有償撥用者,依其取得之價格。俟取得價格低於當期申報地價時,再依申報地價調整產價。2、土地改良物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3、房屋建築及設備按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但建築支出費用或取得之原價無法查明者,依稅捐機關當期課稅現值列帳,無課稅現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二)動產按原價,但原價無法查明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三)有價證券按每股票面金額;因出資所得之權利,按其出資金額;有價證券中之實物債券,按其收受時之折價計算。(四)權利按取得時之價格;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管理機關估定之。國境外之國有財產,非依新臺幣取得者,應按取得時兩國貨幣公定兌換率折合新臺幣計列。前二項之財產價值,一律以新臺幣元計值,不滿一元者,四捨五入。八、管理機關應備置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及財產減損單等憑證,格式如附件三,據以辦理財產產籍及異動登記。國有財產異動登記之增減事由用語依附件四辦理。九、財產卡由管理機關財產管理單位設置、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但得按財產性質及機關業務屬性,由各業務單位及財產管理單位分別設置、保管及辦理異動登記。十、各類財產帳及財產卡一經設置,應妥善保管使用,如遇有毀損遺失時,應予補建。十一、財產卡記載之內容,因財產管理人員誤繕、漏登或因不動產標示變更或與實際狀況不符者,管理機關應更正記載。但因地政機關地籍整理造成不動產面積或價值增減者,應依第八點規定辦理。十二、管理機關領有之土地、建物所有權狀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等財產權利憑證,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或業務單位保管,並應設置備查簿,隨時登記其收發情形,以備查考。十三、各級主管及財產帳、卡經管人員異動時,其保管之財產帳、卡、財產清冊、財產權利憑證及財產登記憑證,應列冊辦理交接。十四、國有財產因故滅失、毀損、拆卸或改裝,或未達使用年限,由財產管理單位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或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辦理報廢或報損者,應填製「財產毀損報廢單」一式三份,(如附件五)一份留存,二份報審計部審核,俟審計部核准報廢或報損發回一份後,即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十五、國有財產已達使用年限,管理機關依審計法第五十七條及「各機關財物報廢分級核定金額表」之規定辦理完成報廢者,即依據核定公文書填製財產減損單,並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十六、國有不動產以外之財產,經主管機關核准撥給同級政府機關者,財產管理單位應填製「財產撥出單」一式三份(如附件六),一份留存,二份送交撥入機關會同簽署後,由撥入機關留存一份,據以填製財產增加單,一份退還撥出機關據以填製財產減損單,依規定程序登入帳卡,註銷產籍。十七、國有財產註銷產籍,應將財產減損單單號及減損原因文號登入財產卡減損紀錄欄,其他事項欄註記「註銷」。十八、管理機關應參照過去三年財產增減情形,預計下年度需要增減數量與價值,編造年度國有財產異動計畫三份(如附件七)一份留存,二份報由主管機關轉財政部審查。十九、管理機關應按月依財產增減動態,編造國有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如附件八),陳報主管機關審核,主管機關並據以按季彙整編具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如附件九)後,連同各管理機關之結存表,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末季之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及各管理機關之結存表,由主管機關併同主管機關財產目錄總表及各管理機關之財產目錄總表,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前項地方政府及所屬管理機關之國有財產增減表、增減結存表及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每六個月編造一次。二十、管理機關之財產應於年度終了實施盤點後,編具國有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總表(如附件十),陳報主管機關審核後,連同各管理機關之財產目錄總表,彙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編製國有財產總目錄。二十一、主管機關依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辦理財產定期檢查時,對於各管理機關產籍登記事務,應一併查核,如有經辦及主管人員,不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各項資料憑證、帳卡、報表之登記,應予以糾正並視情節輕重論處,如有作業績效優良者,應予獎勵。附件一(各類財產之財產卡格式及主要內容)附件二(各類財產清冊、保管單位別清冊及保管人清冊格式)附件三(財產增加單、財產移動單、財產增減值單及財產減損單等四種登記憑證)附件四(國有財產異動登記增減事由用語表)附件五(財產毀損報廢單格式)附件六(財產撥出單格式)附件七(國有財產異動計畫格式)附件八(國有財產增減表及結存表格式)附件九(主管機關國有財產結存統計表格式)附件十(國有財產目錄及財產目錄總表格式)=StatuteDetail&TRE_ID=77臺北縣各級學校公物保管責任實施要點一、緣由「創業惟艱」與「守成不易」兩句名言,運用在學校財產的採購與保管,最為貼切。因為從經費的爭取、預算書圖的編審到發包、施作、驗收屬於創業階段,另多少的總務人員吃盡苦頭;以後的使用、保管及維護屬於守成階段,更令總務人員費盡心血。近幾年來縣府財政吃緊,在此種情形下對於學校現有的公物,更是需要善盡保管與維護之責,否則對支援教學的任務,很難達成。基於上述理由,本府特擬定臺北縣各級學校公物保管責任實施要點,希望各校以此為參考。針對各校特性,在校內訂立可行的辦法,落實執行,定期盤點,即時維修,使學校公物都能物有定位,發揮效用。二、目的(一)確保學校公物,避免遺失損壞。(二)減少維修成本,避免浪費公帑。(三)延長使用年限,有效運用資源。(四)充分支援教學,擴大教學成效。(五)珍視愛物惜物,建立負責態度。三、實施對象:本縣各公立高中職暨國民中小學四、實施方式:(一)訂定【學校層級】的公物保管須知。由各校依據「事務管理手冊」規定,擬定具體辦法,確實實施,其主要內容應含括1、制定學校公物申請、採購、驗收及保管流程之規定。2、落實公物登錄盤點制度(配合每年兩次的財產檢查)及不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抽檢制度。(二)訂定【教室層級】的公物保管責任制度推行須知,由各校自行依校內實務擬定可行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五、考核方式:駐區督學與視導委員到校視察時,應將此項業務列為督導項目。物品管理手冊第一章總則一、為健全公用物品(以下簡稱物品)管理作業制度,提升使用效能,特訂定本手冊。二、中央政府機關、國立學校及國營事業(以下簡稱各機關)物品之管理,除國營事業生產用物品外,依本手冊之規定。三、本手冊所稱物品管理,指關於物品之採購、收發、保管、登記、報核及廢品之處理。四、本手冊所稱物品,指金額未達新臺幣一萬元,或使用年限未達二年之設備、用品等。並按性質、效能及使用期限分類如下:(一)消耗用品:指公用物品經使用後喪失其原有效能或使用價值者,如事務用品、紙張用品、衛生用品等。(二)非消耗品:指公用物品質料堅固,不易損耗者,如事務用具、餐飲用具、陳設用具等。五、各機關採購物品之經費預算,應衡酌以往年度實際需求狀況及庫存情形,以及本年度預估需求覈實編列,不得有浮編預算之情形,並應擬訂周妥之採購計畫,依計畫及實際需求辦理採購,除確須存備安全存量(以一個月所需數量為度)外,不得有超額採購消化預算之情形。六、物品之規格,除有統一規定者外,應視實際需要定之,在採購之目的及效果上不得限制競爭。同類物品之式樣、大小、顏色、品質,應力求劃一。七、各單位請購之物品,應依前點規格訂定原則辦理。但確因特殊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八、物品應參考財物標準分類之規定分類,並得以號碼代替名稱。九、各機關物品管理工作之計畫及分配,應依其組織及業務狀況自行訂定。十、各機關之物品管理,得以電腦化作業為之。十一、物品帳簿及表單,得以電子檔案或所列印之書面資料充之。第二章採購十二、物品之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十三、採購物品應依下列原則辦理:(一)物品管理單位應參照以往年度物品使用情形,估計下年度需求數量,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擬定採購計畫,編列採購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一)。(二)物品管理單位於編製前款採購計畫前應通知各單位,就業務所需開列物品清單,送物品管理單位彙案辦理。十四、採購物品應注意下列要領:(一)物品採購規格之訂定,在無限制競爭之原則下,應以品質、性能及使用效益等為優先考量因素。(二)採購之物品,應儘可能附加本機關之標誌。(三)採購人員,應憑核定之物品請購單或簽文辦理,不得無故稽延,並須注意與請購所列之種類、規格、數量等條件是否相符。(四)物品受有氣候、物理或化學等作用之影響者,應慎酌採購。十五、物品採購依照各機關分層授權範圍辦理,其程序如下:(一)物品之採購,採購單位應依採購計畫並配合預算,簽准後辦理,並優先適用集中採購之共同供應契約。(二)非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之一般辦公物品或專用物品,分別由物品管理單位統籌請購或使用單位請購。均應填具物品請購單(格式如附件二),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送採購單位採購。第三章收發及保管十六、物品採購驗收完畢後,採購單位應將支出憑證及相關表件,送主(會)計單位辦理公款核付,並由物品管理單位為物品增加之登記。十七、物品經驗收後,送交保管單位,憑驗收單或支出憑證點收,加蓋保管簽收章戳後,登錄管理。十八、物品保管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未經驗收之物品,不得存放於物品儲藏處所。(二)消耗用品與非消耗品,應分別分類存儲。(三)保管之物品應分類編號,其編號與標籤製作方法如下:1.消耗用品編號,以簡明扼要為原則,包括機關名稱、分類字軌及編定號數,並應與物品收發分類帳編號目錄相符。編號標籤,黏貼於分格儲藏之橫額上,物品本身不必加蓋編號標誌。(格式如附件三)2.非消耗品之編號方法與消耗用品同。但須註明採購日期,視事實需要編號末尾增添一序數編號,編號標籤黏附於物品本身。(格式如附件四)3.物品編號標籤之質地須經久耐用,視事實需要,可以金屬或塑膠製成。(四)數量或體積較大之物品,應存放於倉庫或儲藏室內易於堆高之適當地點。(五)需經常發領之物品,用櫥櫃存貯,安置於易於取放之適當地點。(六)物品之儲放,應分別種類,按其形態、體積、數量放置整齊。(七)儲藏處所之大小,應配合物品之多寡,作適當分配,不宜過狹。(八)物品儲藏處所應力求堅固、乾燥、通風、防水,以免腐蝕發霉,並應配置消防及防盜設備,注意安全。
本文标题:国有财产产籍管理作业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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