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安全管理及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培训课件
安全管理及养护作业安全管理1培训主要内容新《安全生产法》养护作业安全管理镇江公路处安全管理模式镇江公路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由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抓,组长是石小武和王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处路网安全科,办公室主任:吴剑平(兼),副主任:吕培金(兼)、成员:宋君杰、王静。市交通局、省公路局每年与市处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市处与直属单位、业务科室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直属单位、业务科室与每个职工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形成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目标:不发生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上的火灾、爆炸和设备责任事故;不发生工伤死亡;不发生重大交通责任事故;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不发生因公路部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责任事故和普通干线公路桥梁垮塌事故;不发生因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造成重要国省干线中断交通或大面积路网瘫痪;不发生因公路部门监管缺位导致公路施工路段发生半小时以上的交通拥堵;不发生重大路网信息迟报、瞒报或者信息倒流;不发生被新闻媒体大面积曝光或网络热炒的路网管理与安全生产事件。安全活动:全年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四次以上;全员安全培训达12学时以上;开展各项安全检查四次以上,安全隐患100%及时整改到位;开展“安康杯”活动及安全工作四大战役和二大节日安全工作,即:“春运安全生产竞赛”、“六月安全生产月活动”、“夏季百日安全生产竞赛”、“冬季四防”和“春节”、“国庆节”节日期间安全活动。日常工作开展情况:市处每个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部署下季度安全生产工作,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安全科长例会,布置具体安全任务。镇江公路处安全管理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日起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8月31日通过,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重点在修改部分;•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17条,修改了57条,具体修改超过100处。新《安全生产法》•一是中央高层领导的重视。•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发展”理念,党的十七大强调“以人为本”,其后相继提出“不要带血的GDP”等理念,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习近平总书记近年来多次就安全生产工作发表重要讲话,甚至直接考察事故救援工作,史上罕见。中央连续召开会议,作出了一系列重要决定,“红线意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等要求相继提出或被重点强调。这些需要在安全生产法里体现。修改背景修改背景•二是这些年创造的很多好经验、做法,需要提升到法律层面加以总结。•近年来,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文件、行政规章;广泛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应急演练、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试行安责险等做法、经验,都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总结提炼。•三是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尤其是发生重特大事故的风险依然很高。•去年以来,全国发生多起伤亡惨重、影响巨大的事故,引起各方广泛关注和深刻反思。这直接推动了安全生产法一些重要条款的实质性修改,加快了其立法进程。•四是实现根本好转目标,需要加大工作力度。•到2020年实现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是既定目标。近些年,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但事故下降速度趋缓,重大事故仍时有发生。照目前的进程,要达到工业发达国家的安全生产水平,困难很大。应该进行反思,实现安全生产工作从事故推动型向目标拉动型的转变。实现了一个大跨越从“促进经济发展”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突出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着眼三个方面的强化强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新安全生产法的特点新安全生产法的十大亮点•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安全发展,更加重视人的生命观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赋予监管部门查封扣押权•明确乡镇、街道、开发区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制度•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建立“黑名单”联合惩戒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一、明确了一个方针: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二、两个责任:企业的主体责任,政府的监管责任。三、员工的三项义务:遵章守纪,接受培训,隐患和事故报告。四、监管部门的四项权利(第六十二条)五、明确了五个高危行业:化工、矿山、金属冶炼、建筑、道路运输六、明确了六种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监察机关、居(村)委会,工会、媒体、有关协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七、明确了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七条职责(第十八条)和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的七条职责(第二十二条)八、员工的八项权利:劳动合同权、工资福利权、知情权、建议权、紧急避险权、检举权、获得赔偿权、拒绝冒险权。新《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九、事故救援和处理的九项要求:预案体系、应急演练、应急队伍、应急物资、保护现场、如实报告、事故救援、事故处理、事故公示。十、单位保障安全的十一项基本要求:安全条件、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项目“三同时”、检测检验、淘汰落后、隐患排查、事故报告和处置、严格发包和统一协调管理、工伤保险。《安全生产法》总体框架不变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力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统领纲要有所调整(第三条)•新法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要求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目标的保障。11013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全面落实主体责任职责双七条建立责任制和考核制加大人、财、物的投入强化相关方的管理严格执行“三同时”其他相关规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建立隐患排查制度人:专职、注安师财:安全费用提取工伤、责任险物:及时更新淘汰劳务派遣管理交叉作业管理金属冶炼列入必须项竣工验收由企业自行组织严禁三合一严格操作规程严格现场管理事故救援双七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参与拟订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检查安全生产状况,排查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主要负责人(十八条)安全管理人员(二十二条)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落实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专门在主要负责人职责新增一条国务院安委会明文规定培训不到位是重大安全隐患矿山、金属冶炼等必须配备专职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需配备危化品、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单位聘用注安师。单位作出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不得因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待遇。人员任免需告知相关部门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三条18(第二十条)(第四十八条)010203企业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特种设备经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企业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对其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实习管理企业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出租管理不得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交叉作业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和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金属冶炼、装卸危化品与矿山、生产、储运危化品一起列入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实施,安监部门加强监督核查(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新增第五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新增该条与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相呼应。本章改动不大,主要按照第二章企业的相关职责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主要包括:(1)有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包括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权利,被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2)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3)有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控告,生产单位不得因此做出对从业人员不利的处分。(4)有对违章指挥的拒绝权从业人员对管理者做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不得因此受到对自己不利的处分。(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一)从业人员的权利(6)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人员,除依法享有获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二)从业人员的义务《安全生产法》关于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义务主要有四项:1、接受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2、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3、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查封扣押信用管理控制供给有奖举报查封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查封、扣押,对违法作业场所查封。控制供给•可以采取通知
本文标题:安全管理及养护作业安全管理培训课件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38083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