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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与处罚王克非(2011年3月)内容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监管第二部分建设工程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监管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法规体系二、监管主体—执法主体三、监管内容—执法内容四、监管形式—执法程序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监管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法规体系(一)法律:《建筑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二)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一、工程建设法规体系(三)地方性法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四)规章:1、住建部制定的。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各省制定的。《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上海13层楼房瞬间倒塌场景2009年6月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监管二、监管主体—执法主体(一)监管体制大的方面:一是国家建设工程监督管理体制,是实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各专业部门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别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专业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制度。(交通、水利、铁路);二是地方: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各专业部门按国务院确定职责分别对其管理范围内专业工程进行监督管理。小的方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由行政部门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委托原因:建设周期长,环节点多面广,专业性强,技术性强;委托权限:注意委托与授权区别,授权:被授权者的执法权直接来源于法律、行政法规,以自己名义执法。(一)监管体制1、质量方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一)监管体制2、安全方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44条:可以将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安全监督机构。《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将行政处罚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监管三、监管内容—执法内容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地处温州市中心、高22层的中银大厦在历经了8年的辛苦建设之后,因主体工程质量不合格被判为危楼,这幢大楼不仅创下温州的一项纪录,牵出了温州金融系统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桩腐败案,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涉案人员多达43名。它还创下一项全国纪录,成为国内定向爆破的最高烂尾楼。(2004年4月26日)一场大雨过后成都两楼房倾斜“面贴面”,鉴定报告及赔偿方案遭业主质疑关于建设工程质量争议解决《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争议的,或者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建设工程质量协会提出申请,由工程质量协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省级建设工程质量协会组织专家重新鉴定。对建设工程质量有争议、对检测结论有异议,以及对鉴定结论、重新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双方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二级鉴定)第一部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行政监管四、监管形式—执法程序《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管形式—执法程序(四)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各方主体的验收的责任和查处应当加以重视。(五)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六)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二部分行政处罚的基本原理一、特征和基本原则(一)特征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授权、委托,对实施行政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制裁的活动。一、特征和基本原则(一)特征1、行政处罚主体的特定性。行政机关;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2、行政处罚对象的特定性。被处罚的对象是负有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处罚的规范性。一、特征和基本原则(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一是实施处罚的主体必须是法定的。二是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三是行政处罚的程序必须是合法的。一、特征和基本原则2、行政处罚公正和公开原则。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3、“过罚相当”原则“从轻”、“减轻”及“不予”处罚、还有罚款幅度问题。《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第一款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出具错误的检测结论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撤销部分检测业务或者降低资质等级。一、特征和基本原则4、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6、保护当事人的原则二、行政处罚种类1、警告(申诫罚)2、罚款(财产罚)3、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财产罚)4、责令停产停业(行为罚)5、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行为罚)6、行政拘留(人身罚)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一)行政机关(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四、行政处罚程序(一)简易程序《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一)简易程序(1)表明身份。(2)制作处罚决定书。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3)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一)简易程序《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中不遵守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生产防护用品、机械设备、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四、行政处罚程序(二)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制作《调查终结报告》4、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5、作出处罚决定6、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三、行政处罚程序(三)听证程序1、听证适用条件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2、组织听证的程序3、听证参加人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二)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的分类其内容1、当场执行当场执行的法定情形:①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并提出当场交纳罚款要求的;四、行政处罚执行程序2、限期执行程序分为自行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强制执行程序两种。谢谢
本文标题:XXXX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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