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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文件石化股份安〔2010〕244号《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海上石油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海洋石油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安监总局第4号令)及《海洋石油安全管理细则》(安监总局第25号令)等法律、法规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所属从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第三条本规定中的海上石油作业系指海(水)上石油作业单位利用生产设施、作业设施等石油设施进行的石油作业活动。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系指海上石油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称,包含作业者和承包者。第二章领导承诺、目标、责任第四条领导承诺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海上作业安全做出承诺,并提供人、财、物的保障。第五条安全目标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确定安全目标,并对公众发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目标进行分解,纳入各级领导、部门年度计划,并定期考核和评审。第六条安全责任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总责。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均应制定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每名员工均应承诺并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应建立安全职责考核制度,并与经济利益挂钩,通过考核促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第三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机构与人员(一)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设臵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内容相适应的人力和装备,形成完善的安全管理网络。(二)基层作业单位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同级副职安全管理职权。关键装臵、要害部位应根据倒班轮休方式按一岗双人设臵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八条人员要求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资格培训,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以下简称海油安办)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第九条机构职责(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股份公司有关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安全工作计划并归口管理。(二)负责海上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和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劳动防护、职业安全卫生作业场所的归口管理。(三)负责制修订海上安全、职业卫生等管理制度,制定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监督组织实施。(四)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计划,深入现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对海上石油设施的财产投保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负责申办本单位及其生产设施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作业设施的备案检查,监督海洋石油设施实施发证检验、检测制度。(六)负责锅炉、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关键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七)负责安全考核评比工作,开展安全科技成果交流,推进安全科技进步,组织各种安全活动,协调、处理有关安全问题。(八)根据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组织、参与海上事故的调查、处理、上报和统计工作。(九)组织制修订海上安全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并建立完善应急指挥和救助系统。第十条安全资料管理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均应根据股份公司《安全台账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基层单位安全管理台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名册。(二)事故台帐。(三)各种证书、证件。(四)安全设备的维修、测试、更换、再次施工安装及故障记录和相应的证明材料。(五)安全演习、训练记录。(六)安全生产检查记录。(七)海况、气象记录。(八)海上工作日志及作业记录。(九)平台配备的救生设备及属具、安全器材及检测工具应登记造册,更换后及时变更记录。(十)基层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十一)安全会议记录。(十二)海上石油专业设备检验档案。(十三)其他相关安全资料。第四章人员培训第十一条从事海(水)上作业人员基本条件(一)身体健康并经企业认可的医院按照有关标准进行体检,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生理缺陷。(二)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应有防疫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三)经过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和专业技术知识。第十二条持证及培训要求(一)出海人员必须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1.长期出海作业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全部内容的培训,均应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平台(船舶)消防”、“救生艇筏操纵”和“直升机水下遇险”5项安全培训证书。每5年进行1次再培训。滩海陆岸石油设施上的长期出海作业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内容的培训,均应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平台消防”3项安全培训证书,设施配备救生艇筏的人员还应持有“救生艇筏操纵”安全培训证书。每5年进行1次再培训。滩涂油区作业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内容的培训,均应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平台消防”3项安全培训证书。每5年进行1次再培训。2.短期出海作业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综合内容的培训,并取得“短期出海证”。每3年进行1次再培训。3.临时出海人员应在出海前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电化教学的培训。4.没有直升机平台或者已明确不使用直升机倒班的海上设施人员,可以免除“直升机遇难水下逃生”内容的培训。5.没有配备救生艇筏的海上设施作业人员,可以免除“救生艇筏操纵”的培训。(二)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兼职消防队员应当接受“油气消防”的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1次再培训。(三)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作业的监督、经理、高级队长、领班,以及司钻、副司钻和井架工、安全监督等人员应当接受“井控技术”的培训,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进行1次再培训。(四)钻井、井下作业正副司钻应当接受“司钻安全操作技术”的培训,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每2年进行1次再培训。(五)在作业过程中已经出现或者可能出现硫化氢的场所从事钻井、完井、修井、测试、采油及储运作业的人员,应当进行“防硫化氢技术”的专门培训,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颁发的“防硫化氢技术合格证”。每4年进行1次再培训。(六)无线电技术操作人员应当按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七)稳性压载人员(含钻井平台、浮式生产储油装臵的稳性压载、平台升降的技术人员)应当接受“稳性与压载技术”的培训,并取得具有相应资质培训机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每4年应当进行1次再培训。(八)为海洋石油作业服务的船舶上的船员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与所在船舶相适应的“船员适任证”。(九)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放射人员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十)属于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专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十一)外方人员在国外合法注册和政府认可的培训机构取得的证书和证件,经中方作业者或者承包者确认后在中国继续有效。(十二)水上作业人员持证要求内陆水域采油作业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内容的培训,均应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平台消防”3项安全培训证书。每5年进行1次再培训。内陆水域物探作业人员接受“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内容的培训,均应持有“海上求生”、“海上急救”2项安全培训证书。每5年进行1次再培训。(十三)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当组织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并建立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培训档案。第十三条日常安全教育(一)新员工入厂教育和在职员工的日常安全教育应结合海上安全生产实际情况,根据股份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编制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组织培训考核并做好记录。(二)所有新入厂员工上岗前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员工岗位变动应重新进行相关岗位的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新入厂员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2.通用安全技术、职业卫生基本常识。3.海上作业特点、风险情况和本岗位的操作规程和岗位应知应会。4.本岗位的职业病预防措施,劳动防护用品保管和使用方法。5.作业单位内部的有关管理制度。6.海上石油设施上安全装臵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7.典型事故案例及其教训,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8.危害识别及风险评估方法。(三)在职员工应开展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1学时。在职员工的安全教育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1.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2.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3.开展逃生、救生、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训练,以及发生异常情况的紧急处理演练。第五章劳动防护、职业卫生第十四条劳动防护(一)各级海上石油作业单位应根据海上作业特点和环境条件,为从业人员及时、足量配发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和职业危害防护要求的防护用品。(二)作业人员工作时应根据不同工作需要正确穿戴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三)分(子)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有毒有害因素情况,为海上石油设施配备固定式或移动式监控、监测设备,如噪声仪、振动仪等,并采用有效的职业防护技术、工艺、材料,努力从生产源头上减少职业危害。第十五条医疗救护(一)在有人驻守的石油设施上,配备具有基础医疗抢救条件的医务室。作业人员超过15人的,配备专职医务人员;低于15人的,可配备兼职医务人员。(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常用药品、急救药品和氧气、医疗器械等。(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关疫情病情的报告、处理和卫生检验制度。(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应急处臵程序。第十六条职业卫生管理分(子)公司及所属二级单位应按照股份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有关制度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并遵守以下规定:(一)定期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和评价,监测和评价结果应按规定进行存档、报告,并在公告栏内公布。检测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定,定期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职业病患者进行康复治疗。(三)在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臵设臵警示标志和警示语。(四)建立员工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和个体防护用品发放登记档案。第六章海上设施管理第十七条海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于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准开工建设。初次在海上使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应做好试验,成熟以后方可使用。第十八条海上建设项目实行分级备案管理,新建油气田一期建设项目到海油安办备案,其他项目到海油安办石化分部备案。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设计资格与责任(一)从事海上石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具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资格。(二)设计审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发证检验机构负责。(三)建设项目实行设计项目终身负责制;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越级设计,由设计单位领导负责;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时,由建设单位委托人负责;设计人员未按标准、规范进行设计,出现问题由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负责;对采用非标设计造成的缺陷,由设计人和审核人负责;由于设计原因造成事故或未遂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设计责任人和设计院长的责任。第二十条海上生产设施管理(一)海上生产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或者总体开发方案编制阶段,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地震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评价报告书。经过评审的评价报告书应报相关部门备案。(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要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重要的设计文件及《安全专篇》应当经发证检验机构审查同意。发证检验机构应在审查同意的设计
本文标题:海上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中国石化安[XXXX]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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