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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体系规定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元。二、高空作业不配戴安全带者每人罚款5元。三、宿舍使用电炉、电热器者,没收器材罚款30元。四、工作期间不准赤膊、穿高跟鞋或打赤脚,否则每人每次罚5元。五、不准酒后上班,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元。机械操作工每人每次罚款50元。不准在施工建筑物内睡觉,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元。六、不准任意拆除或挪动各种防护装置、设施、标志。否则每人每次罚款10元。七、在禁止烟火区域内严禁吸烟或动用明火。否则每人每次罚款10元。八、乙方必须按每人每月一元向甲方交纳管理费,由甲方负责生活区公共部分卫生,乙方必须将生活垃圾放到甲方指定位置,不得随地乱丢,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元,乙方宿舍内卫生由乙方负责清扫,每天不能少于二次并保持清洁,否则甲方有权指派人员清扫,并按2倍费用从工程款扣除。九、对业主、监理、甲方有关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整改,不得借故拖延,否则每次罚款10~100元。同时甲方有权指派他人进行整改,费用从乙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十、夜间施工照明灯具白天必须整齐放好,否则每次罚款50元。十一、施工现场严禁大小便,违者罚款100元,抓报人奖励50元。十二、施工现场严禁带小孩进入,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十三、严禁雇用童工及无身份份证人员,发现一人罚款100元,立即辞退该人。十四、工地及宿舍内严禁赌博、酗酒、闹事及从事其它违反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上述行为,每人每次罚款100元,情节严重者清退整个班组并移交当地执法部门处理。十五、班组内,外人打架,出手打人者罚3000元,还手者罚3000元,发生后自行到派出所解决。此部分罚款不作为返还罚款的基数。十六、不准乱拉乱接电线,如确需用电,必须由甲方指派电工接线。否则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并每人每次罚款50元。十七、乙方必须节约用水用电。发现不关水笼头每次罚款50元,不能确认为哪个班组时,各班组分摊。发现宿舍白天不关灯,每次罚款50元。十八、应许甲方提出的要求在答应期限内必须完成,否则每次罚款100元。十九、凡应许甲方A施工员的要求,必须得到A施工员的通知方可修改,严禁设法取得B施工员相反要求而不执行的情况发生,否则每次罚款1000元,,一个班组一个月被此理由罚款三次即刻清退出场,此部分罚款不作为返还罚款的基数。二十、工人工作时,必须有班组长在场。否则每次罚款50元。二十一、所有机电设备,严禁空转,违者罚款100元。在直径20m范围内无人情况下空转,罚款200元。二十二、负责人(合同签订人)必须长期驻现场,如有事请假,必须经甲方分管该工种主办施工员及施工主管同意,方可离开,否则每天罚款500元,连续三天或一月内累积超过5天未经同意不在现场,即被视作自动放弃合同,即刻清退出场该班组。二十三、任何人不得随意留宿非本工地工作人员。违者每人每次罚款100元。二十四、严格实行自检制度,自检合格后,让甲方检查,甲方一次检查不合格,罚款100元;二次检查不合格,罚款500元,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停工整顿并罚款1000元,一个队一月内被二次停工整顿,即刻清退出场。二十五、特种操作人员必须执证上岗,并交复印件一份,否则每人每次罚款50元,同一人一个月内被罚款三次,立即清退出场。二十六、所有班组进场后,必须在5个日历天内将所有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交甲方备查,每拖延一天罚款50元。二十七、进场工人必须接受三级教育,各班组必须开展班前安全活动并签名作记录,每漏签一人,罚款5元。班组借资前须交齐当月、当星期须交安全资料签名簿给主管施工签名,方可借资。二十八、各班组所有材料必须堆放整齐,并做标识,否则甲方将组织人员堆放,并从乙方工程款中双位扣款。二十九、各班组必须做到工完场清,否则甲方将派人清理,并从乙方工程款中5倍扣款。三十、若一人一个月内被罚款三次,立即清退该人。若班组累积罚款超过其完成工程款的20%,即刻将该队清退出场。三十一、凡清退出场的班组,清退时均按已完工作量款的50%(含此前已收工作量款)结算,其余50%款,三个月内付清且清退出场的班组均不返还罚款(已返还部分除外)。三十二、班组内任何成员不得对业主、监理、甲方管理人员蛮骂,羞辱或威胁动用武力,凡违反以上任何一点,罚款2000元且相关人员立即辞退,其中1000元,作为受害人补偿。此部分罚款不作为返还罚款的基数。三十三、班组内任何成员不得同业主、监理、甲方管理人员打架,否则罚款2000元,若致使业主、监理、甲方人员受伤的,所有医药费,误工费等均由乙方负责。此部分罚款不作为返还罚款的基数。三十四、任何人不得偷窃、偷卖(凡未经甲方主管以上人员同意,将建筑材料变卖,拿出工地,藏匿均视为此行为)否则没收所得并处该物品原值10倍以上且不低于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此部分罚款不作为返还罚款的基数。同班组若因同一个问题在一个月内被罚三次,该队即被严重警告一次。一个队一个月内被三次警告,即刻清退出场。三十五、因某种原因罚款如果在接下来的连续二个月内,该班组未因该项目原因受处罚,则返还该班组因此原因罚款的50%,三个月未受处罚,再返还10%(即返还60%)以此类推。但最多不超过100%。退场前二个月以内的罚款(不包括清退出场的情况),乙方退场时,甲方根据乙方表现返还该三个月以内罚款额的50%~70%。其余未尽事项按JGJ59-99标准及广州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相关规定执行,乙方若有违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否则甲方有权进行整改,并从乙方工程款中做2~5倍扣款处理。以上所有罚款均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甲方代表:乙方代表:年月日职业安全健康规范与环境管理体系学习过“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以下简称“审核规范”)与“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以下简称ISO14001)的审核员都会感到,两者除管理的对象(前者是职业安全健康,后者是环境因素)、各自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也有所不同外,其运行模式、结构、内容(17个要素)和遵循管理体系的原理等有许多惊人的相似之处,因此不少审核员认为“审核规范”除4.3.1和4.3.2条款外,都可按照ISO14001条款的内容实施审核,从而走“捷经”放弃了对审核规范的内涵学习和研究,有些刚开始学习“审核规范”的ISO14001审核员尤其如此,其实这种认识是片面的。细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审核规范”与ISO14001在不少的条款方面存在着不同,恰恰是这些差异,形成了“审核规范”的自身特征,因此只有了解了这些差异和内涵,才能把握审核的宽度和深度。本文试就“审核规范”与ISO14001差异及审核方面的内容展开探索性讨论。一.根据职业安全健康的要求,自成一体的“审核规范”始终贯穿“预防为主”的基本思想,比ISO14001的防范和控制更具主动性通览“审核规范”,不少要素与ISO14001相比,增加了对要素评审和策划的要求,如4.2、4.3.4、4.4.6(4)、4.4.7、4.5.2、4.5.4等,从而更强调了职业安全健康的“预防为主”的基本思想。这是由职业安全健康特别是安全事故的突发性和后果的严重性自身特点所决定的。具体如下:1.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定期进行评审”,是确保其持续适宜性和有效性的有力保证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是组织贯彻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的宗旨,是组织实施和改进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推动力,因此“审核规范”4.2条款增加“定期进行评审,确保其对用人单位适宜性”的内容就十分重要。方针的适宜性首先体现在应符合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组织)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性质和规模,各个组织的风险、性质、规模、资源和运行经验不同,因而各个组织的方针在满足两个承诺的前提下,方针的形式和描述也应有所不同。随着组织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深入,业务、作业条件、外部环境和法规的不断变化,以及社会对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期望值的不断增加,特别是在重大的事故、事件、不符合发生后,对方针的定期或及时评审显得非常重要,它是确保方针持续适宜性和有效性的保证,因此在审核4.2条款时,方针是否“定期进行评审”、评审了哪些内容、如何“确保其对用人单位的适宜性”等,是与最高管理者交流时必须审核的内容之一。2.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信息传达给相关方是防患未然的需要。“审核规范”4.3.2条款之所以提出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信息应传达给其他相关方的要求,是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应包括所有进入作业场所的人员的活动(包括分合同承包商和访问者)有关。实际经验告诉我们,有些危害事故就是因为相关方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如防火、防爆的规定)不了解而引起的。相关方的一个烟头引起重大火灾事故并不少见;进入消防重点区域的所有人(包括上级领导和访问者)应暂时上缴所有火种、空中小姐对乘客宣传飞机飞行时不准开通手机等不就是把有关法规和其他要求传达给相关方吗?因此在审核4.3.2条款时,除对收集法律法规渠道、频次、适用性评价审核外,还应关注哪些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与相关方有关?是否传达给相关人员和其他相关方等方面的内容。3.定期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评审,为消除或降低风险的持续适用有效起到了保障作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是旨在实现目标。管理方案是否按原先设定的方法、资源、职责和时间表实施是直接关系到持续改进的承诺,因此在规定的时间间隔内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定期评审显得十分重要,为消除或降低风险的持续适用有效起到了保障作用4.堵塞疾病和伤害的源头是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重要途径防微杜渐是大家都能明白的简单道理,职业安全健康工作同样如此。组织只有在设计作业场所、工艺过程、装置、机械、运行程序、工作组织时,就应用人类工效学原理使所设计的内容符合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并与人的能力相适应,才能从根本上消除或降低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笔者认为,“审核规范”4.4.6(4)条款的内涵还在于为职业安全健康防治工作提出了一个指导思想,即组织的领导和安全卫生科技工作者对疾病和伤害的防治是使所设计的内容符合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呢?还是置作业者的生理和心理不顾,让作业者去适应作业环境?决非危言耸听,孰先孰后,是对作业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态度问题,我们历来反对对噪声的防护采用发放耳塞的简单做法,而提倡首先应从设备和环境方面着手解决。审核新建项目时更应严格把关,笔者建议,在审核该条款要求时,可结合该组织的“三同时”和“劳动安全预评价”的内容综合评审,以便作出客观的评价。5.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的实际效果是我国“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总方针生动体现。一般来说,潜在的事件和紧急情况是突发的,产生疾病和伤害的后果一般都比较严重,有的甚至不堪想象,因此“审核规范”4.4.7条款强调了应事前“评价应急预案与响应的实际效果的计划和程序”,而并非是在必要时或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后。把在必要时或事故发生后应急响应的评审提前到事故发生前对应急预案与响应的实际效果的评审,目的无非是保证组织确定的应急预案与响应是充分的,当潜在的事件和紧急情况发生时,确实能及时地作出有效的响应,预防或减少疾病和伤害。与ISO14001的4.4.7条款相比,看似条款描述秩序的颠倒,其实质是我国职业安全健康的“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总方针的生动体现,这不能不说是对ISO14001的一个改进和提高。6.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前的风险评价是全面控制风险多样性和复杂性有效手段预防已识别的事故、事件、不符合的再次发生,消除根源,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其有效性跟踪验证,这些要求与ISO14001是一致的。但不同的是“审核规范”4.5.2条款增加了对事故、事件、不符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前风险评价的内容。笔者以为这是由职业安全健康特殊性、复杂性、广泛性所决定的,也是我们在审核中要特别关注的。可以这样认为,实施任一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过程或作业活动都具有双重性,既对不符合进行了纠正和预防,又可能带来新的风险,对此就应按照“审核规范”4.3.1条款的要求进行风险评价,并实施控制。显然因实施了纠正和预防措施,带来新的高风险甚至比原不符合前的风险还要高的措施是不足取的。如为防暑降温配备排风扇,除应
本文标题: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体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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