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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石化安〔2007〕465号各企事业单位:现将重新修订的《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七年八月二十一日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用火作业系指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进行的施工过程。海(水)上石油作业的用火作业应按SY6303《浅海石油设施动火安全规定》执行。在抢险过程中用火作业应按应急预案中的规定执行。第二条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第三条用火作业的危害识别(一)用火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二)将安全措施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内。第四条用火作业系指采用以下方式的作业:(一)各种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各种焊接作业及气割、等离子切割机、砂轮机、磨光机等各种金属切割作业。(二)使用喷灯、液化气炉、火炉、电炉等明火作业。(三)烧(烤、煨)管线、熬沥青、炒砂子、铁锤击(产生火花)物件,喷砂和产生火花的其他作业。(四)生产装置和罐区联接临时电源并使用非防爆电器设备和电动工具。(五)使用雷管、炸药等进行爆破作业。第五条油田企业用火作业分级(一)一级用火作业。1.原油储量在10000m3及以上的油库、联合站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等。2.5000m3及以上的原油罐罐体用火。3.天然气柜和不小于400m3的液化气储罐用火。4.不小于1000m3成品油罐的用火。5.长输管线在不停产紧急情况下及停输情况下用火。6.输油(气)长输管线干线停输用火。7.天然气井口失控部分用火。8.处理重大井喷事故现场急需的用火。(二)二级用火作业。1.原油储量在1001m3~10000m3的油库、联合站内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2.在单罐小于5000m3储罐(包括原油罐、成品油罐、炼化油料罐、污油罐、含油污水罐、含天然气水罐)用火。3.1001m3~10000m3原油库的原油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及原油、污油泵房用火。4.铁路槽车原油装卸栈桥、汽车罐车原油灌装油台及卸油台用火。5.天然气净化装置、集输站及场内的加热炉、溶剂塔、分离器罐、换热设备用火。6.天然气压缩机厂房、流量计间、阀组间、仪表间、天然气管道的管件和仪表处用火。7.油罐区防火堤以内的用火。8.输油(气)站、石油液化气站站内外设备、输油码头、油轮码头内外设备及管线上的用火。9.液化石油气充装间、气瓶库、残液回收库用火。10.钻穿油气层时有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用火。(三)三级用火作业。1.原油储量不大于1000m3的油库、集输站内爆炸危险区域范围内的在用油气管线及容器用火。2.不大于1000m3的油罐和原油库的计量标定间、计量间、阀组间、仪表间、污油泵房用火。3.在油气生产区域内的油气管线穿孔正压补漏用火。4.采油井单井联头和采油井口处用火。5.钻穿油气层时没有发生井涌、气侵条件下的井口处用火。6.输油(气)干线穿孔微正压补漏,腐蚀穿孔部位补焊加固用火。7.焊割盛装过油、气及其他易燃易爆介质的桶、箱、槽、瓶用火。8.制作和防腐作业,使用有挥发性易燃介质为稀释剂的容器、槽、罐等用火。(四)四级用火作业。1.在天然气集输站(场)、输油泵站、计量站、接转站等生产区域内非油气工艺系统用火。2.钻井、试油作业过程中未打开油气层时,距井口10m以内的井场用火。3.除一、二、三级用火外,其他非重要油气区生产和在严禁烟火区域的生产用火。第六条炼化企业用火作业分级(一)特级用火作业。1.带有可燃或有毒介质的容器、设备、管线及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起向外延伸35m以内区域。2.在20点至次日8点期间的用火作业(二、三级用火区域除外)。3.在运行的液化气球罐区防火堤内的用火作业。4.未拆除易燃填料的凉水塔内的用火作业。(二)一级用火作业。1.正在运行的工艺生产装置区。2.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及有毒介质的泵房和机房。3.各类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充装站及可燃液体罐区防火堤内、液态烃罐区封闭管理区内。4.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有毒介质的装卸作业区、洗槽站。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35m以外的区域。6.泊位无油轮停靠时主靠作业平台区域。7.工业污水处理场、易燃易爆的循环水场、凉水塔和工业含水系统的隔油池、油沟、管道(包括距上述地点15m以内的区域)。8.切出运行,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不包括重油)的系统工艺设备管线和油轮、驳船。9.危险化学品库和空分的纯氧系统等用火作业。(三)二级用火作业。1.停工检修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的工艺生产装置。2.工艺系统管网。3.经吹扫、处理、化验分析合格,并与系统采取有效隔离、不再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大修油罐的罐内大修和喷砂防腐作业。4.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装置或系统拆除的,经吹扫、处理、分析合格,且运到安全地点的设备和管线。5.码头泊位油轮停泊期间,从油轮边缘向外延伸70m以外区域。6.泊位无油轮停泊时,从主靠平台边缘起向外延伸至30m以内的区域。7.生产装置区、罐区的非防爆场所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包括操作室、变配电间、办公室等。8.铁路作业站、固体产品站台、仓库、车库、木材加工厂房等禁火区。9.厂区主干道两侧绿化施工等用火作业。(四)三级用火作业。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其他各类临时用火。(五)固定用火区。在厂区内,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第七条销售企业用火作业分级(一)一级用火作业。1.储存收发易燃、可燃液(气)体的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铁路、公路、码头)、桶装仓库。2.加油(气)站的罐区(储气瓶)、加油(气)区、液化气泵房、压缩机房、接卸站区。3.输油(气)管道、隔油池、污水处理设施。4.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的罐车、油轮、驳船等爆炸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二)二级用火作业。1.从易燃、易爆及有毒储罐、泵房、装卸区等拆除的容器、管线、附件,已运到安全地点、并经过吹扫处理检验合格。2.罐区、泵房、装卸作业区等的非防爆区域及防火间距以外的区域。3.发电机房、配电间、消防泵房、化验室、储存收发润滑油的储罐、桶装油品仓库、灌装、收发区域等火灾危险性区域的用火作业。(三)三级用火作业范围是在油库、加油站内,除一、二级以外的用火均属三级用火。(四)固定用火作业区是除特级、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没有火灾危险性的区域划出的固定用火作业区。在二级以上用火区域内,不应设固定用火区。第八条节假日期间的用火实行升级管理,即在原定用火级别的基础上升一级。第九条“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一)油田和销售企业一级、二级和炼化企业特级、一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生产部门审查合格,由主管安全生产领导签发。(二)油田企业三级、四级和炼化企业二级、三级以及销售企业三级用火作业由用火单位填写“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报基层单位负责人签发。(三)固定用火区的设定应由用火单位提出申请,报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消防部门进行审查批准。第十条用火作业安全措施(一)凡在生产、储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及管道上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打开人孔时,应自上而下依次打开,并经分析合格,方可用火;若间隔时间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应再次进行用火分析,或在管线、容器中充满水后,方可用火。(二)在正常运行生产区域内,凡可用可不用的用火一律不用火,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都应拆下来移到安全地方用火,严格控制一级用火。(三)各级用火审批人应亲临现场检查,督促用火单位落实防火措施后,方可审签“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四)一张用火作业许可证只限一处用火,实行一处(一个用火地点)、一证(用火作业许可证)、一人(用火监护人),不能用一张“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进行多处用火。(五)油田、销售企业的“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为一个作业周期,但最多不超过5天;炼化企业一级、特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二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不超过3天,三级“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若中断作业超过1小时继续用火,监护人、用火人和现场负责人应重新确认。固定用火点,每半年检查认定一次。(六)用火分析。凡需要用火的塔、罐、容器等设备和管线,应进行内部和环境气体化验分析,应有分析数据,并填入“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中,分析单附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的存根上,以备查和落实防火措施。当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大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5%为合格;可燃气体爆炸下限小于4%时,分析检测数据小于0.2%为合格。(七)用火部位存在有毒有害介质的,应对其浓度作检测分析,若含量超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上注明。(八)施工单位(承包商)应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化验中心(室)应尽可能缩短采样分析时间,为用火作业创造条件。(九)停工大修装置在彻底撤料、吹扫、置换、分析合格后,系统采取须有效隔离措施。设备、容器、管道首次用火,须采样分析。(十)设备、容器与工艺系统已有效隔离,内部无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不会再释放有毒、有害和可燃气体的,首次取样分析合格后,分析数据长期有效;当设备、容器内存有夹套、填料、衬里、密封圈等,有可能释放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采样分析合格后超过1小时用火的,须重新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用火。(十一)装置停工吹扫期间,严禁一切明火作业。在用火作业过程中,当作业内容或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同时废止。(十二)在用火前应清除现场一切可燃物,并准备好消防器材。用火期间,距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气体,15m内严禁排放各类可燃液体。在同一动火区域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和喷漆等施工。(十三)在盛装或输送可燃气体、可燃液体、有毒有害介质或其他重要的运行设备、容器、管线上进行焊接作业时,设备管理部门必须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对设备、容器、管线进行测厚,并在用火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十四)新建项目需要用火时,施工单位(承包商)提出用火申请,由用火地点所辖区域单位负责办理“中国石化用火作业许可证”,并指派用火监护人。(十五)施工用火作业涉及到其他管辖区域时,由所在管辖区域单位领导审查会签,并由双方单位共同落实安全措施,各派1名用火监护人,按用火级别进行审批后,方可用火。(十六)用火作业过程的安全监督。用火作业实行“三不用火”,即没有经批准的用火作业许可证不用火、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不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用火。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的各级领导、专职安全和消防管理人员有权随时检查用火作业情况。在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的用火作业或危险用火作业时,有权收回用火作业许可证,停止用火,并根据违章情节,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违章者进行严肃处理。(十七)在受限空间内用火,除遵守上述安全措施外,还要执行以下规定:1.在受限空间内进行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时,不允许同时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2.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刷漆、喷漆作业或使用可燃溶剂清洗等其他可能散发易燃气体、易燃液体的作业时,使用的电气设备、照明等,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同时必须进行强制通风,监护人佩带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随时进行监测,当可燃气体报警仪报警时,必须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第十一条用火作业人职责(一)用火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本岗位工种作业证。(二)用火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三不用火”的原则;对不符合的,有权拒绝用火。第十二条用火监护人职责(一)用火监护人应有岗位操作合格证;了解用火区域或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有较强的责任心,出现问题能正确处理;有处理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二)应参加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本文标题: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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