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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電力設備器材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及合格廠商管理要點中華民國94年03月29日發布中華民國98年10月23日修正壹、通則一、本公司為有效執行電力設備器材廠商承製能力審查及合格廠商管理,以確保用料品質維護供電安全,特訂定本要點。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一)屬國產化政策(以下簡稱政策)保護之電力設備器材項目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二)材料處彙辦之選擇性招標器材項目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三)經第一款及第二款承製能力審查合格後之廠商管理作業。(四)未列為年度選擇性招標公告之政策保護電力設備器材項目,由材料處於本公司網際網路網站招標資訊網頁刊登受理申請項目及聯絡資訊。貳、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三、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方式如下:(一)政策保護之電力設備器材採「現場評鑑作業」方式辦理,現場評鑑需辦理事項依器材規範及評鑑說明書規定。(二)政策保護以外之其他電力設備器材,原則上採「書面審查作業」方式辦理。但依設備器材規範或材規主編單位簽請其主管副總經理同意採「現場評鑑作業」方式辦理者,不在此限。書面審查應辦理事項,悉依器材規範規定辦理。(三)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有關產品定型試驗之施行方式及規定,依本公司「電力設備器材定型試驗施行及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四、為執行本要點相關事項,設廠商承製能力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下置召集人一人,由主管材料副總經理擔任,委員由材規主編單位主管副總經理、材料處、材規主編單位、試驗單位及用料單位之單位主管擔任,相關幕僚作業由材料處辦理。2/12五、本委員會任務如下:(一)電力設備器材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之執行及有關爭議處理之審議。(二)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器材項目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之執行及有關爭議處理之審議。(三)政策保護項目內容增減之提議。(四)政策保護項目之電力設備器材國內產製項目變更之審議。(五)廠商交貨之器材發生使用故障/不良而撤銷其合格證明之審議。(六)召集人交議本委員會相關事項之審議。(七)評鑑說明書之訂定及審議。六、委員會運作方式:(一)前點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廠商承製能力審查作業,以材料處為廠商申請承製能力審查之受理窗口,後續「現場評鑑」或「書面審查」作業由各相關委員指派其幕僚辦理,並由委員在現場評鑑或書面審查報告上核章後,由材料處彙總陳核。(二)其餘審議事項原則上以「會文方式」審議並陳召集人核定,惟召集人得視需要改以「會議方式」審議。七、現場評鑑作業:(一)材料處收件後預審廠商各項證照及材規要求之技術資料。(二)資料預審遇有不符合要求時,由材料處以書面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改善或補正資料,廠商於限期內若未配合提出改善或補正資料者,則取消該次申請資格。(三)資料預審結果符合材規規定者,由材料處通知用料單位、材規主編單位及試驗單位指派相關專業人員組成「現場評鑑小組」(以下簡稱「評鑑小組」),赴廠進行查證及見證相關試驗,必要時得邀請本公司其他單位、顧問公司、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參與。評鑑小組成員之工作內容如下:1、材料處:查核公司相關資格證明文件正本、查證產製能力(查證項目包含查核製造與檢驗設備、試驗樣品監製及簽封、定型試驗3/12見證等,以下同)。2、材規主編單位:查證產製能力。3、用料單位:查證產製能力。4、試驗單位:查證產製能力。5、顧問公司、學術機構或專家學者:協助查證產製能力。(四)現場評鑑作業時定型試驗不合格之判定及處理方式:1、除天災或第三試驗機構造成試驗(品)失敗得重新辦理定型試驗外,其他可歸責於廠商試驗設備不良或人員操作不當導致試驗之延宕,廠商須提出改善對策經評鑑小組認可後,方得繼續進行定型試驗(原則上至多二次改善機會,第三次即視為本次定型試驗不合格)。2、定型試驗任一項試驗不合格,即視為該定型試驗不合格,廠商須提出不良分析及改善方案,經本公司審查認可後始得重新辦理定型試驗。3、定型試驗過程或送審之定型報告內容如經發現有任何造假不實之情事,即視為定型試驗不合格,廠商於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本項器材之承製能力審查。(五)現場查證過程中遇有不符合要求時,隨即停止現場查證作業,並由材料處書面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改善報告,經審查認可並確認改善完成後再進行後續相關查證作業。廠商於限期內如無正當理由而未提出改善報告者,即取消該次現場評鑑作業,廠商如欲取得該項器材承製能力資格時須重新申請。(六)查證結果應填寫試驗紀錄及工作日誌,由評鑑小組成員及廠商代表簽名確認。材料處應於完成現場評鑑作業後,將試驗紀錄及工作日誌等相關資料送評鑑小組成員(單位)審查,審查意見填寫於廠商承製能力現場評鑑報告表後送材料處。(七)材料處綜合各單位之廠商承製能力現場評鑑報告表,撰寫綜合報告,先陳材規主編單位主管副總經理核章後,再陳召集人核定。八、書面審查作業:4/12(一)材料處收件後應預審廠商各項證照及材規要求之技術資料文件,預審結果符合材規規定者,編號登記後,將相關技術資料及樣品(材規有規定者)送相關單位會審;預審結果不符規定者,著其補正或退件。相關會審單位工作內容如下:1、材料處:申請廠商之公司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定型試驗報告及技術資料之審查、彙總。2、材規主編單位:樣品、定型試驗報告及技術資料之審查。3、用料單位:定型試驗報告及技術資料之審查。4、試驗單位:定型試驗報告及技術資料之審查。(二)審查過程中有需改善或澄清者,由材料處發函廠商限期改善或澄清,另副本知會審查單位,必要時得開會整合歧見或進行現場查證。廠商於限期內如未配合提出改善或澄清資料者,則取消該次申請資格。(三)會審單位應填寫書面審查意見送材料處,由材料處彙整全部審查意見,填寫審查綜合報告,先陳材規主編單位主管副總經理核章後,再陳召集人核定。九、現場評鑑作業或書面審查作業結果符合要求者,由本公司發給廠商承製能力證明,其效期最長為三年。承製能力證明賡續方式如下:(一)屬書面審查器材者,承製能力證明效期屆滿前,由本公司依據材規修正、廠商交貨及器材使用等情形,檢討是否予以核發新證明。(二)屬現場評鑑器材者,廠商得於原核定承製能力證明期限屆滿前提出複評申請,經依本公司「電力設備器材複評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複評並經複評合格者,得予核發新證明。十、廠商於承製能力效期內如有遷徙、更名、改組、重整、變更營業項目、重要設計製造人員、生產廠房、製造設備異動等重大變革時,應於發生日起一個月內主動函知材料處;本公司相關規範有重大修正經通知者,廠商應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一個月內重新申請承製能力審查,準備不及者,應先行報備。未於規定期限內主動函知或重新申請者,一經發現得逕取消承製能力資格。5/12十一、廠商領取承製能力證明前,需先提交承製能力審查合格器材之成本分析資料,其內容至少應包含外觀尺寸詳圖、零組件材料清單及成本組成占比。十二、現場評鑑作業或書面審查作業各階段簽會文件、定型試驗報告、試驗紀錄、書面審查意見、改善或澄清說明、廠商承製能力現場評鑑報告表、綜合報告及相關技術資料、合格證明等,應由材料處保存十年。十三、審查作業相關表格如附:(一)廠商承製能力現場評鑑報告表。(二)廠商承製能力(書面審查)審查報告表。(三)技術資料審查意見表。(四)現場評鑑/複評通知單。參、合格廠商管理十四、廠商製交本公司之設備器材如品質不良屬廠商原因且情節重大或改善不力者,用料單位應提出或登錄材料處材料及設備回饋資訊系統,經評鑑小組審核並陳召集人核定後,得暫停該項規格及型式設備器材之承製能力資格,並函請廠商限期提出不良原因分析及改善措施;本公司審查認可後視需要得赴工廠執行驗證改善措施,並於驗證認可後恢復資格。十五、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公司應取消該規格型式設備器材原發給之承製能力證明或承製能力審查申請資格:(一)申請承製能力審查之資料或器材經審查確認屬偽造或變造者。(二)器材主要原物料、零組件之更換、設計變更、協力廠新增或變更,未經本公司重新辦理承製能力審查合格並發給證明者。(三)未依材規規定或審查認可之圖面製交者。(四)因設計或製造不良致影響本公司工安、造成本公司/第三者財物損失或致本公司商譽受損者。(五)自設備器材品質不良案改善完成之次日起一年內(69kV以上輸電等級電力設備為五年內),新製交之同規格及型式設備器材發生相同不良原因故障達三次者。6/12(六)本公司材規或相關標準修正,經通知後廠商未於期限內完成須補做/重做之試驗項目,且無正當理由者。(七)公司停止或結束營業者。(八)處置公司廠房及機器設備,已不具產製能力者。(九)未依規定換領承製能力證明,且經書面通知後一年內仍不換領者。(十)廠商有侵犯智慧財產權情事,經司法機關判定屬實者。凡經前項取消承製能力證明或承製能力審查申請資格者,須俟其取消資格一年後,方得重新申請承製能力審查,以取得資格。十六、廠商所製交同一規範之配電器材(不限規範版次、不限交貨批次),於第一件發生日起一年內累計達下列不良紀錄次數(或數量),本公司應取消原發給之承製能力證明或承製能力審查申請資格:(一)高壓開關、變壓器、電容器、導線及電纜接頭類:六次。(二)低壓開關、礙子、比流器及比壓器類:十二次。(三)儀表、避雷器(遮蔽型屬電纜接頭類)及架線材料類:發生不良之該等批次總數百分之二。凡經前項取消承製能力證明或承製能力審查申請資格者,須俟其取消資格一年後,方得重新申請承製能力審查,以取得資格。肆、其他十七、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十八、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7/12書面審查作業流程圖是否是否否是是否續下頁廠商申請承製能力審查登記收件材料處預審書面資料相關單位會審書面資料填寫審查綜合報告,陳召集人核定。符合規定廠商期限內補正資料核發承製能力證明退件,廠商須重新申請。現場評鑑作業(現場評鑑作業流程圖)。符合規定現場評鑑8/12現場評鑑作業流程圖續上頁是否否是符合規定評鑑小組赴廠商辦理現場評鑑作業產製能力查證樣品製造見證定型試驗填寫綜合報告,先陳材規主編單位主管副總核章後,再陳召集人核定。核發承製能力證明查證結果應填寫試驗紀錄及工作日誌,由小組成員及廠商代表簽名確認。退件,廠商須重新申請。廠商提出改善報告9/12表號檔案字號台灣電力公司*報告日期廠商承製能力現場評鑑報告表評鑑日期年月日~年月日器材項目廠商名稱廠商地址評鑑項目評鑑紀錄結論備註*單位名稱經辦複核審定批准10/12表號檔案字號台灣電力公司*報告日期廠商承製能力(書面審查)審查報告表審查日期年月日器材項目廠商名稱廠商地址測試/審查項目審查紀錄結論備註*單位名稱經辦複核審定批准11/12表號檔案字號台灣電力公司*單位名稱審查日期技術資料審查意見表器材項目廠商名稱廠商地址審查項目材規內容廠商提出之內容Y/N結論經辦複核審定批准12/12文號:D材號材料處日期:年月日現場評鑑/複評通知單受文者:發文者:材料處副本抄送:XX股份有限公司主旨:請派員會辦現場評鑑/複評作業。說明:一、本公司材料處公告辦理電力設備器材國產化廠家現場評鑑。此次XX公司申請「材規名稱」之現場評鑑/複評案,依據本公司「XXX作業要點」辦理現場評鑑/複評作業。二、擬排定下列時間前往該公司辦理現場評鑑/複評作業,敬請屆時派員會辦。日期:年月日廠商名稱:廠商地址:電話:聯絡人:集合地點︰集合時間:三、檢附:廠商承製能力現場評鑑/複評報告表空白表格。四、參與現場評鑑/複評人員請於年月日前電話通知本處(聯絡人:XXX,電話:02-2366-74XX)。五、廠商承製能力現場評鑑/複評報告表請各單位於現場評鑑/複評完成後二星期內送交本處。
本文标题:电力设备器材厂商承制能力审查作业及合格厂商管理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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