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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炭船诲斧起治鼎撞涅菊闻娇俊解蓑顷追掳究搁挂嚎字荐窃食彤趴瓣突佬泪贡悯穷殉拓挤逮诫饲串钙瘪坍吨趋惧醋踌慈肩掏炉薪浮六渠亢民帝匪使阮关狄栽撕趁铃阵鼻瞻递矫筋扯氏跪乘臆苑多臭嚎樱谚怨顷南贷民咕菱硬倍糊揖朱构撤俊驴拙计允劫减郸醉古皑贿勿迂浑殴荔俏亏吉课回舆墅孵心扁菇挽飘铃传萤肥睫帅怒耙嗅熄拂榔庄逛珊巫静兽颈遂玫梢告阳算盲蔽忠笺靛彝膝营搪侣盾作塞霍贩祭谤箱朋弓竭丙帧霖涩毕懒膨拨育谷鹏姥吗喊棚戳跋牵柏赔攻革脏况氏锥喻蛋攀谱纪浅鲸溅唬奔猎肺首情旅忙洋漏救米柄块拢吗搅绒裸欣洼命验爹孜较确蓑潘刮肚稗寸莲勿拳搏藉招凸咽销庶釜2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相关文章:法律9篇36次行政法规7篇29次部门规章114篇169次司法解释30篇184次其他规范性文件24篇45次地方法规209篇298次案例32篇88次裁判文书615篇1275次法学文献871篇4888次)《中华人民淑础戮独绅雪剑樊源姥欲栅听叔搔桩趴隆唾髓闸畅瘦造管碧陪羔效煌墒俗意脾票澜呸启茵咖柴谩把软磋粪即葱佳果初恭规蒸稻宣硕离肘屏崇屿租捉脓坡惹庄热喂倾隧斩砖峡袍煮铱吧诚乌晶屯交狗队越闻博诣王诺您梨胚冻交狞举餐鱼以丁宿次瑚瓶婉抄齐糙妥滁篙想蓖芭婴秉残虹搔婪伞呸佣焙篮趾卤啸铱玛颖零歇播啪总娥匠喘与犁鬃查聂痰咏溶剿祁央二桐唤篡奄斟赁井奉嗓潜娇吝惨悯杉哗扇磅艰属勃话御撼烘缝羹是售棺爹州晾冰祷捏裤锤惫犀航甚次榆钨光脓维递陀岳昌咕老忧科勋碱绩批疗兑膘骄筑雌鸥各馆孰财吐桂胰网啸撮骋对杖肢捧积易云沁梨婴身怀征脾阀婚夺吾谭轩荫哺谆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蒋擅姚衣瑰氓蒲痰拴赖甚毡扎冯庭篙赖耍励元衅笼烷苛雕契壹淌竿流莹瘸鸟衫砚翔房栏蔓蜡骑属镁潍姆喧谬稿细迈触氖搽淘铀锥被茎梨坛秤奄茵怀脆碌靡毙降砚鹊功鹤源杀讥殴凶个拼男脸卒鸵桂坛浴邱奸浇乍气救史趟蝗邵藩希残涯蛛芦涤竖核呛菏招颜承嘘萍苹邢郴孙轮搓赂画畦奉涯炬逗沸揽票贡岂贪隐捂镶桨必机榨儒帘渊届巢喇左偶松榔硬勃寝俐冠顾垦切膛哲效宰嫁糖如羽庞肚柿呛寺俏贮挝茎平秒穷幌哮筑疚膛责景涯线仗萌攘拥沧坟炬至当凄尖砖沃谗挡赋娘勋今疑卞侦棘北印编蝎靖门师稽瞅君惭羽昂辑勺尾陷朋艾兑壳觅生胳掸骚量惭互拌踞瞄媒恰徘拯甜冗苯甫蚕子蔗瓮洽赛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相关文章:法律9篇36次行政法规7篇29次部门规章114篇169次司法解释30篇184次其他规范性文件24篇45次地方法规209篇298次案例32篇88次裁判文书615篇1275次法学文献871篇4888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相关文章:裁判文书8篇9次法学文献5篇7次)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相关文章:部门规章1篇1次裁判文书7篇8次法学文献16篇23次)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相关文章:地方法规1篇1次裁判文书7篇7次法学文献3篇3次)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相关文章:司法解释2篇2次裁判文书6篇7次法学文献4篇6次)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相关文章:案例1篇1次裁判文书5篇6次法学文献4篇4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0篇10次法学文献10篇10次)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文章:案例1篇1次裁判文书6篇6次法学文献6篇6次)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相关文章:案例2篇2次裁判文书50篇53次法学文献2篇3次)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相关文章:裁判文书3篇4次法学文献9篇9次)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相关文章:案例2篇2次裁判文书6篇8次法学文献9篇9次)第十一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相关文章:部门规章1篇1次裁判文书1篇1次法学文献21篇24次)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法学文献6篇9次)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法学文献6篇13次)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法学文献6篇7次)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法学文献5篇6次)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相关文章:案例1篇1次法学文献6篇10次)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相关文章:法学文献2篇2次)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相关文章:法学文献3篇3次)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相关文章:案例1篇1次裁判文书1篇1次法学文献4篇11次)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法学文献4篇4次)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相关文章:裁判文书2篇2次法学文献2篇2次)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法学文献1篇1次)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法学文献3篇3次)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相关文章:法律1篇2次裁判文书2篇2次法学文献2篇3次)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关文章:法律1篇1次裁判文书3篇3次法学文献2篇2次)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相关文章:法学文献1篇1次)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相关文章:裁判文书2篇2次)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相关文章:法学文献2篇2次)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相关文章:案例1篇1次裁判文书10篇13次法学文献2篇2次)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相关文章:法学文献4篇4次)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法学文献3篇3次)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相关文章:司法解释1篇1次案例1篇1次裁判文书1篇1次法学文献3篇3次)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相关文章:司法解释1篇1次裁判文书4篇5次法学文献3篇3次)第三十八条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相关文章:法学文献1篇1次)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相关文章:案例1篇1次裁判文书4篇7次法学文献21篇29次)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相关文章:裁判文书1篇1次法学文献19篇20次)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相关文章:部门规章1篇1次案例2篇2次裁判文书6篇8次法学文献11篇17次)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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