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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李爱君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目录一互联网的定义与特性二“互联网+征信”三互联网对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作用四“互联网+征信”面临的问题及发展趋势(一)社会信用体系1、整合个人信息资源(1)信息的概念(2)个人信用信息(3)企业及其他组织的信用信息(4)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5)个人信用信息范围的相关规定2、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目录三、互联网对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的作用(一)社会信用体系1、整合个人信息资源(5)个人信用信息范围的相关规定各个国家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内容范围规定是不同的。所有信用体系的建立都围绕着信息的问题,互联网助力信用体系的建立,实质上最终要落到对信用信息的收集、处理、使用上。规定征信机构可采集的信息包括消费者身份识别信息、贷款账户的余额、授信额度、偿还历史等与信用有关的公共记录,同时对不能采集的信息,如个人之间的交易活动信息等给予明确界定。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公平信用报告法》主要规定了消费者信用报告通常情况下不得包含的内容,此类内容主要是超过一定期限的公共记录中的负面信息,比如被裁定或法庭宣判之日起满10年的破产记录;自执行之日起满7年的民事诉讼、民事仲裁或逮捕记录等。下面的论述基本都是基于现有法律法规政策来做的说明或罗列,是否有可能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及现有的活动丰富形式,从而得出基于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将信用信息的范围从纯历史借贷信息衍生至用户消费行为等更广的范畴。例如以往能够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数据的确相对有限,所以大家都普遍从信贷历史数据来划分信用信息。普遍认为征信机构可以采集的信息分为两类:无须经过消费者同意即可收集的信息:消费者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社会保险号、现在或以前贷款或信用卡的交易信息、在一定期限内的公共信息中的负面信息。第一在一些国家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定,比如说美国。由于美国的一些法令要求个人授信行业不得以消费者的性别、年龄、信仰、种族等为由采取歧视性的授信行为,所以此类信息的采集也必须经过消费者的明确同意。需要经过消费者同意才可采集的信息,活期或储蓄账户的信息、购买的保单、收入信息、医疗信息、驾驶记录等。第二在美国,一份典型的信用报告中所包括的内容有:个人信息姓名、以前以及目前的居住地址、电话号码、社会保险号码、出生日期、以前以及目前的雇佣者。账单信息每个账户的具体的信息,包括开户日期、信用额度、贷款金额、月还款金额和过去几年的付款信息,这些信息来源于与消费者进行交易的商业机构。公共信息联邦地区的破产信息,州、郡法院的税款质押金、经济纠纷的判决等。有些报告中甚至有可能包括从私人服务机构收集到的信息,如医院、有线电视公司等,但并不是所有的信用报告都会包含此类公共信息。消费者的个人信用报告包括以下内容:英国公共信息由信贷机构提供。根据签订的协议,各信贷机构提供各自信贷客户的详细资料,包括借款人在什么机构获取的什么信贷、信贷的内容、良好或不好的还款信息以及房屋抵押或转让资料。账户信息在数据库中对个人的信用信息被查询情况作详细记录,包括什么机构查询,查询的内容和次数,查询目的是发放贷款还是追账等。查询信息关联信息收集记录个人与他人的共同账户信息,如家庭同姓成员情况和同居不同姓而有信贷联系借款人的信息等。欺诈信息收集记录个人不诚实信息,包括信贷诈骗和逃废债务情况。其他信息主要是别名和地址变换情况。日本的信用报告里面主要包括:日本020103与信用供给相关联的本人识别信息。与判断个人经济状况相关联的信息。间接地推论个人的经济状况的信息。对于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的信息,如国籍、信仰、政治见解、保健医疗、犯罪记录等本人的识别信息的收集、积累等,为了保护信息主体的隐私权不受侵犯,即使是出于信用供给的目的,原则上也是禁止进行收集的,或者仅限于本人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收集。04与该次信用供给合同有关的信息。如信用供给金额、交易户头、该债务的返还状况等。国际上普遍认为个人敏感信息应当特别保护,各国也对敏感信息的采集做出了特别的法律规定。我国对个人信用信息的规定:2013年《征信业管理条例》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信息除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不作为个人信息。第13条禁止征信机构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是,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的除外。第14条对个人信用基本信息的范围进行了规定。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的信用信息是指能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比如是个人、法人等身份。国务院法制办《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36条规定下列个人信息,征信机构不得收集:民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所属党派等等。确定了禁止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范围。我国还有其他一些法律法规,比如《网络安全法》、《民法总则》里面都对个人信息作了一些规定。欧盟委员会2012年11月制订了具有更强包容性、合作性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里面也对数据主体信息保护进行了规定。2、建立科学的个人信用评估体系信息要真实,信息要有相关性。信用评估要准确。1评估的内容要全面。2“”要收集不同领域里的信息,收集得越全面越好,只有信息全面,才能真实反映个体的信用。设计个人信用状况的可操作指标。3学历,年龄,健康情况,其他(家庭构成,户口)。自然情况:社会道德的记录;信用道德的记录。道德情况:收入情况的记录,家庭成员收入的记录。资产/负债情况。既要导入数据测算,设计一套较为准确反映个人信用的计算模型,也要有专家论证分析个人信用报告,全面、仔细、准确、科学地测算个人信用评估的结果。评估方法要科学。4全国要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家信用中介机构最终计算的结果,要有一个相对一致的报告。建立相对统一的评估程序与方法。5
本文标题:互联网助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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