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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政政策知识问答一、优待抚恤1、什么是优待抚恤?答:优待是指按照国家规定,对优抚对象从政治上、经济上给予优厚待遇,抚恤是国家对残疾军人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所采取的物质抚慰形式。优待抚恤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对优抚对象实行优待、抚恤和抚慰的一项行政管理,也是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的一项特殊社会保障。2、什么是优抚对象?哪些优抚对象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答: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补助待遇。并不是所有的优抚对象都可以享受抚恤补助待遇。按国家现行规定,残疾军人享受伤残抚恤;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中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享受定期抚恤;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享受抚恤生活补助费;红军失散人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符合带病回乡条件的退伍军人享受生活补助,生活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也可享受生活补助待遇。3、什么是复员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答:复员军人,是指1954年10月31日(具体是指1954年10月3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东北抗日联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八路军、新四军、中国人民志愿军等)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其中居住农村自退出现役后从未被录用到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工作的称之在乡复员军人4、什么是退伍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答:退伍军人,是指1954年11月1日开始试行义务兵役制以后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持有退伍或复员军人证件的人员。其中,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称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2)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3)《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4)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的。申报程序:(1)本人书面申请、退伍证、原始病历或者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复印件)、身份证及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村(居)委会证明、五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申请。(2)乡镇民政办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贴本人照片)、签署意见、加盖乡镇民政办公室印章,报县民政局。(3)县民政局对材料审核、组织查体、实行公示后报市民政局。(4)市民政局审批。5、何谓烈士遗属?答:“烈士遗属”是指现役军人具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对敌作战死亡,或者对敌作战负伤在医疗终结前因伤死亡;因执行任务遭敌人或者犯罪分子杀害,或者被俘、被捕后不屈遭敌人杀害或者被折磨致死的;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或者参加处置突发事件死亡的,因执行军事演习、战备航行飞行、空降和导弹发射训练、试航、试飞任务以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死亡的;其他死难情节特别突出,堪为后人楷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批准为烈士,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后,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26、何谓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答:“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指现役军人具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中,由于意外事件死亡;被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后因旧伤复发死亡的,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其他因公死亡的;以及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后,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7、何谓病故军人遗属?答:“病故军人遗属”指现役军人具有《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条规定的“除因患职业病死亡的,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等规定情形以外,因其他疾病死亡的;以及非执行任务死亡或者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等诸多法定死亡情形之一的,经相应的军队政治机关确认为病故军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后,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8、何谓残疾军人?残疾分几类及几个等级?答:“残疾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限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医疗终结后符合评残条件,经法定的审批程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制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人员。伤残按照性质区分为因战、因公、因病三种。残疾的等级,根据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确定,由重到轻分为一级至十级。9、残疾军人等级评定办理程序有哪些?答:(1)个人提出申请,申请人所在单位介绍信,并提供以下材料:①退伍(转业)证、工作证;②战友、同事提供的有效证明;③关于本人负伤的时间、地点、原因、治疗及善后处理等情况的原始档案材料;④原始医疗证明;⑤有关医疗机构作出的医疗终结医务证明;(2)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初审,对初审合格的申请人整理有关材料,开具介绍信,介绍申请人到省荣军医院体检,对初审不合格的,向本人说明情况,将材料退还本人;(3)根据省荣军医院提供的“伤残的鉴定书”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上报市局;(4)市民政局对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整理有关材料,上报省民政厅;(5)省民政厅审批,转县民政局备案。10、残疾军人新旧残疾等级如何套改?答:按照民政部、总后勤部印发的套改办法,原有的四等六级一律按照十级对应套改,具体套改为:特等套改为一级,一等套改为三级,二等甲级套改为五级,二等乙级套改为六级,三等甲级套改为七级,三等乙级套改为八级11、残疾军人享受抚恤的条件是什么?答: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12、国家供养残疾军人的标准是什么?答: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其中,对需要长年医疗或者独身一人不便分散安置的,经省级民政部门批准,可以集中供养。对分散安置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由县级民政部门发给护理费。13、对既是在乡复员军人又是残疾军人等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应该怎么发给抚恤金?答: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0]133号)规定,其抚恤或补助金,按补助标准最高的一种发给。14、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抚恤金必须具备哪些条件?3答:一是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二是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来源的;三是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15、义务兵选取为士官或考取军校后,优抚待遇有何变化,还享不享受优待金?答:关于士兵从部队考入军校是否享受优待金问题,199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18条和第54条都有明确的规定,“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的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从新兵役法的规定看,优待的范围、标准和组织实施是明确的,即只对服现役的两年义务兵给予优待。义务兵服役期满退出现役或者被选取为士官或者被提拔为军队干部后,即停止发给优待金。目前,我县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全部达到了上年度乡镇(街道)人均纯收入标准,2010年全县农村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平均为7678元,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每年1200元。16、我县优抚对象享受什么医疗待遇?答:2008年我县印发了《广饶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为了便于操作,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局联合印发了《广饶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服务实施细则》,新的医疗办法自2009年1月1日其实施。新的医疗办法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扩大了优抚对象保障范围。将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全部纳入了抚恤定补医疗保障范围。(2)规范了保障方式。将全县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全部纳入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此基础上进行医疗补助和医疗优惠。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3)提高了政府补助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的,在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给予补助,每人每年120元、180元。住院补助标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医疗保险的,在按照规定比例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由政府给予补助,7-10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的补助比例为50%,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补助比例为25%。新的医疗办法按照“参保参合、优惠减免、政府补助”三结合的原则,确保优抚对象享受到基本的医疗保障待遇,从根本上解决了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难问题。二、退伍安置17、符合什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可以纳入安置范围?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纳入我县退役士兵安置范围:一是从我县入伍,服役期满按规定正常退役城镇义务兵和复员士官(含二等功奖励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和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5-8级农村籍残疾军人),二是从我县入伍,按规定服现役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三是服现役未满10年,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转业士官。18、我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安置有哪些规定?答:我县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的安置采取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公开自主选岗的方式,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是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1)根据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成绩公开自主选岗;(2)可以选择自谋职业;(3)公开选岗后因个人原因不到岗的,按自谋职业处理,不保留安置资格。二是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当在安置部门签发安置工作介绍信或者复工复职介绍信之前书面提出,并填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表》。经审批同意后,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4万元,转业士官6万元。三是不服从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拒绝领取安置介绍信,或者领取安置介绍信后不按规定向接受单位报到的,政府不再重新安置,由安置部门将其档案移交县武装部。19、退役士兵报到有什么规定?答:退伍士兵必须本人报到,不允许他人代替报到;凡退伍士兵自带档案、立功表、伤残表等材料者,一律不予接收;退伍士兵回到原征集地后,须在30天内,持本人的退伍手续到县武装4部办理预备役手续,然后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退伍士兵的党、团关系应在30日内接转,在审查组织档案后经县委组织部批转,义务兵的组织关系可暂时落到父母等亲属所在单位的党支部,安置工作后,再接转到本人所在的工作单位。因本人原因,超过半年不过组织生活的按自动退党处理;退伍士兵报到时须提供:(1)退伍手续。包括退伍证、部队行政介绍信、组织介绍信、接收安置转业士官通知书(转业士官提供)、工资介绍信(转业士官提供)。(2)入伍证件。《入伍通知书》,《优待安置证》。异地安置的退伍义务兵须提供:(1)父母原工作单位劳资科(政工科)证明;(2)父母和本人身份证及原派出所的户口变迁证明及复印件;(3)原民政部门优待证明;(4)原人武部入伍等有关证明;(5)父母现工作单位劳资科(政工科)证明;(6)父母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7)《入伍通知书》;(8)《优待安置证》。异地安置的转业士官提供:(1)配偶的户口本、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式两份;(2)配偶的工作档案;(3)配偶工作单位劳资科(政工科)证明信;(4)结婚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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