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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 海商法第6-7章-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
船舶租用合同我国海商法规定了两种。即定期租船合同光船租赁合同第六章定期租船合同(TimeCharterParty)6.1.1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定义: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期限内由承租人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特征1、向承租人提供的是整个船舶,而不仅仅是舱位;2、租船合同规定了一个期限,通常按年、半年、几个月来计算期限;3、承租人只能在约定用途范围内使用;4、承租人支付的报酬形式是租金,即每月每船载重吨若干金额,或每日若干金额,而不是完成某一运输服务的运费。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有争议,主要有两种观点:一、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和货物运输的双重特性。实践中,承租人可能有两种人,大多数情况下是长期从事进出口贸易业务的外贸专业公司,常以租船形式完成货物的运输,此时定期租船合同主要是关于货物运输的规定;少数情况下,承租人定期租船不是为了货物运输,而是为了节省固定资本投入,由经营班轮运输的船公司,在业务繁忙的季节租进船舶来投入运输,以增加本公司的运力,也可能是用于游乐、水上饭店等非运输业务。关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性质(续)二、第二种观点认为: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和提供劳务合同的双重特征。定期租船合同下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仅在约定的期限内取得船舶使用权、经营权和部分支配权。出租人负责船舶及其机器设备的维修保养所产生的费用,承租人负责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一切费用。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特征。同时,出租人应负责配备船员并负担船员的工资、伙食,就船舶的营运和使用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行事,这就产生了劳务关系。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1、船舶详述:船名、国籍、船级、吨位;2、交船与解约3、租期:通常以月表示4、货物:不规定货物的名称,规定范围;5、航行区域与安全港口6、应付费用7、租金支付与撤船8、停租、转租、留置权9、最后航次与还船10、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11、雇佣与赔偿12、船舶的出售13、救助款项分摊6.1.2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比较1、两者虽同属租船合同。但航次租船时,船舶的营运全部由出租人负责,支付包括燃料、港口使用费在内的一切营运费用;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在约定期限内将船舶的经营、指挥权交给承租人。2、航次租船的出租人实质上是承运人,对完成该航次的运输任务向承租人负责;而定期租船的出租人将船舶交给承租人使用,仅负责提供一艘适航的船舶。3、航次租船按包干费或货物每吨若干金额及船舶载重吨计算运费,同时根据装卸期限的执行情况结算滞期费或速遣费;而定期租船按租用时间、租金率计算租金;4、定期租船合同通常须规定经营范围、航行区域等事项。5、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不一定是货主。6.2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6.2.1出租人的主要义务和责任1、提供约定的船舶及正确申述其有关资料;2、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船;3、指示船长在期租合同期间听从承租人在合同规定范围内的有关船舶营运的指示,并签发提单;6.2.3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及义务权利:1、停租权;承租人对船舶未使用的期间有停付租金的权利。2、转租权;但应及时通知出租人。3、留置权;义务:1、运送合法货物;2、在规定地区营运;3、因装卸操作不当引起的货损全部归承租人负担,货物短少的责任承租人与船东各一半;4、还船。6.2.2出租人的权利1、按时收取租金;2、转让船舶所有权;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与承租人继续履行。3、出租人的留置权;对于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它对出租人应负的赔偿责任,出租人对船舶所载承租人的货物和燃料有留置权。6.3定期租船的一些特殊问题1、关于船级问题;2、关于营运地区问题;3、关于最后航次问题;如最后一个航次的安排合理,则该航次结束时间超过租期,可以不算违约,而按合同租金率加付超过租期的租金。4、关于燃油问题;6.4定期租船合同的标准格式1、波罗的海航运公会制定的“统一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TimeCharter);偏向船东一些。2、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纽约土产定期租船合同”(NewYorkProduceExchangeTimeCharterParty,即NYPE)偏向承租人或货方。3、中国租船公司制定的“期租合同”(SinoTimeCharter,即SINOTIME,1980)。偏向于保护承租人利益。6.5我国《海商法》关于定期租船的规定调整定期租船合同规范的性质:非强制性条款规范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海商法》第127条:“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有关定期租船合同的规定:131~143条。案例分析1光明进出口公司与韩国大程船公司签订定期租船合同。约定:1995年4月5日至4月10日,大程船公司在厦门港交付船舶装运的小麦和冷冻对虾,租期3个月,期满时船舶除自然磨损外应保持交船时的状态。1995年4月9日,大程船公司电告光明公司:“三元”轮大副突发急病,船送其回国抢救无法按时赶到厦门港,请求解除合同。当天光明公司回电,表示不解除合同,要求船舶尽快赶到。4月12日,大程船公司所属的“三元”轮抵达厦门港。船上欠缺一名大副。案例分析1(续)光明公司接船时还发现,该船没有冷冻舱,立刻向大程船公司提出异议,并声明保留索赔权利。4月13日,光明公司租用另一家船公司的船将小麦和冷冻对虾运走,租金高出“三元”轮租金的一半。同时,光明公司将“三元”轮转租给厦门机电公司装运废钢渣。7月还船时,船舱污损,清理费用需5万元。大程船公司诉光明公司,请求赔偿“三元”轮船舶清理费用;光明公司反诉,请求大程船公司承担未按约定提供船舶的违约责任。案例分析(续完)请问:1、大程船公司在哪些方面违约?应否承担违约责任?2、光明公司应否承担“三元”轮清理费用?6.6光船租赁合同6.6.1光船租赁合同的定义光船租赁:(BareboatCharter)船舶所有人(出租人)将一艘未配备船员的“空船”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占有和使用。光船租赁合同: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6.6.2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1、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2、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3、航区、用途、租船时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地点以及条件;4、船舶检验、保养与维修、租金及支付5、船舶保险及其它。6.6.3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1、合同的性质:特别的财产租赁合同。2、船舶营运中的风险和责任:承租人承担。3、允许在租船期限内更换船旗;4、往往订有租购条款。5、当事人之间的特别义务规定:双方应保证对方不因自己的原因遭受损失。6、承租人转租船舶须经出租人书面同意。7、出租人无权任意设立抵押权。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合同的比较主要区别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赁合同性质运输合同1、财产租赁+运输合同;2、财产租赁+提供劳务财产租赁合同对船舶的使用情况出租人仍占有控制船舶出租人仍占有控制船舶出租人仅保留处分权船舶的营运费用出租人负担一切营运费用出租人负责每日运营成本承租人负责航程使费承租人负责一切营运费用出租人的责任为承运人的责任适航船舶+管理货物不当承担责任仅提供适航、符合约定的船舶第七章:海上拖航合同7.1.1海上拖航的概念海上拖航(Towageonthesea):是一种海上的作业,指一船利用自己的动力和设备将另一船或其它可漂浮物体在海上从某一地点拖至另一地点,或完成某种服务。《海商法》中海上拖航合同的规定不适用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7.1.2海上拖航的方式根据拖航作业中拖船位置的不同,拖航一般有拖拉、顶推和拖带等方式。拖拉(pulling):以“拖船在前,被拖船或物在后”的拖航方式,多用于驳船运输中。顶推(pushing)被拖船或物体在前,拖船在后的拖航方式。拖带(SeizingandTowing)泛指所有拖航作业方式,也可专指拖船与被拖船之间用系缆横向并联,由拖船单侧或双侧拖带被拖船共同前进的方式。也称绑拖方式。7.1.3海上拖航的种类:海上拖航因作业地区不同而分为港区拖带、沿海拖带和远洋拖带三种。港区拖带:与船舶在港区内的活动有关,由拖轮协助他船进港、出港、靠岸、离岸和移泊。沿海拖带:由本国拖轮在本国海域拖带本国船或外国船、木排或钻井平台等。远洋拖航:起拖地在一国港口而终拖地在另一国港口的拖航作业。7.2调整拖航合同的法律与标准合同7.2.1调整拖航合同的法律一、国内立法情况大多数海运国家有调整海上拖航合同的国内立法。我国在《海商法》第七章有专门规定。二、国际立法情况较欠缺。7.2.2拖航合同标准格式中国拖轮公司:合同代号CHINATOW。国外有影响的拖航标准合同:日本、荷兰、德国等。7.3海上拖航合同7.3.1海上拖航合同的定义拖航合同(Contractoftowage):指拖轮所有人(承拖方)和被拖船或被拖物所有人(被拖方)之间签定由承拖人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由被拖方付拖航费的合同。7.3.2拖航合同的种类按拖航费的计收方式不同分为:承包型与日租型两类。承包型:以航程为计酬基础,由承拖方提供拖航服务,由被拖方支付约定的拖航费。日租型:以约定的租期为计酬基础,由被拖方按日租金率计付租金。7.3.3拖航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一般是标准合同。7.3.4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一般性条款(合同第一部分):关于签约日期、地点、当事人名称、船舶情况、拖船情况、起拖地、目的地等。特别约定:关于价格与支付条件、绕航、救助、时效、法律适用等。7.3.5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2、双方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出现,致使合同不能履行;3、非因承拖方或拖船船长的错误而不能在合同约定的日期起航,承拖方有权解除合同;4、拖船起拖后,发现被拖船(物)不适拖或不能进入或抵达目的港,承拖方可拒绝继续拖带或将被拖船(物)拖至拖船船长所选择的港口。5、日租型拖航合同的承租人,即被拖方,如未按期支付租金时,拖船船东,即承拖方有权撤船而解除合同。7.4远洋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责任7.4.1承拖方义务1、承拖方的基本义务时履行拖航的任务,负责整个航程的拖航作业。2、依照承包拖航合同,以船长为代表的拖方应在起拖前24小时内向被拖方提交“准备就绪”或“准备完毕”通知书。3、远洋拖航合同的承拖方负责接拖、解拖和拖带航行。4、在费用的负担方面承拖方负担拖船船员工资、拖船保险费、燃料等。7.4.1承拖方义务(续)注:《海商法》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被拖物不能拖至目的地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可以在目的地的邻近地点或者拖轮船长选定的安全的港口或者锚泊地,将被拖物移交给被拖方或者其代理人,视为已经履行合同。7.4.2被拖方义务1、应在起拖前做好被拖物的被拖准备,保证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状况并应取得检验机构签发的适拖证书和完成合同航次所需的一切执照、授权书、许可证等有关文件。2、起拖后,被拖物上如有被拖方的押运人员或其它人员,这些人员应采取合理措施积极配合拖船的航行,并应听从拖船船长的指挥。3、被拖物上人员的有关费用由被拖方负担。4、被拖方应保证起拖港、目的港和合同约定挂靠的中间港为安全港口。7.4.2被拖方义务(续)5、按约定金额和办法支付租金或拖航费。6、被拖方负责支付以下费用:(1)所有的港口费、引航费、港务费和运河以及港口当局因拖轮和被拖物向双方征收的类似费用;(2)所有税金(拖轮船东在其主营业地点所在国及其国籍国通常支付的税金除外)、印花税、海关税或货物税以及办理任何许可证或执照等所需花费和税费;(3)拖轮船长认为需要或者港口有关当局指定辅助拖轮的服务费用;7.4.2被拖方义务(续)(4)被拖物拖航准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被拖物的起锚、照料、解缆等费用);(5)被拖物的保险费、检验费等与被拖物有关的一切费用。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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