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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护士条例》主要内容•《护士条例》基本框架•正确理解和把握《护士条例》•明晰护士的权利和义务由于护士和护理工作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利益和生命安全密切相关,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温家宝总理签署第517号国务院令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一、《护士条例》基本框架第一章总则——包含了立法宗旨、护士的定义、护士基本权利的概括描述以及政府在护士管理方面的职责等。体现了条例的价值取向。第二章执业注册——规定了国家实行护士执业注册制度。包括了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的条件、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及注销注册的程序。第三章权利和义务——规定了护士应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第四章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在保障护士权利和加强护士、护理管理方面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立法思路:——充分保障护士权益——严格规范执业行为——强化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二、正确理解和把握《护士条例》《护士条例》总则中明确了制定条例的宗旨是“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规范护理行为,促进护理事业发展,保障医疗安全的人体健康”。护士队伍的稳定和发展不仅是保证护理质量和推进护理事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更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必要条件。因此,加强护士队伍建设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一)稳定和发展护士队伍——政府层面《护士条例》从行政法规的层面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护士的工作条件,保障护士待遇,加强护士队伍建设,促进护理事业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给予表彰奖励,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颁发荣誉证书。——社会层面尊重护士;护士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医疗卫生机构层面与《执业医师法》不同的是,《护士条例》特别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在护士队伍建设方面的职责,包括:保证护士的人力配备;保证护士的工资报酬、津贴等各项待遇;保证护士的培训、晋升、职业安全防护等权利。《国际护士伦理准则》国际护士会(ICN)于1953年通过了首部《国际护士伦理准则》,经过多次修改,2005年完成最新的修订版。护士履行四项基本职责:促进健康、预防疾病、维护健康和减轻痛苦。护理固有的本质是尊重人的权利,包括尊重人的文化、尊重人的生命、尊重人的选择、尊重人的尊严。护理对人的尊重,不论年龄、肤色、信仰、种族、文化、伤残、性别、国籍、政治、种族或社会地位,一律平等对待。护士与人方面——护士的首要任务是对需要护理的人负责。——护士提供护理服务,要尊重个人、家庭和社区所持有的权利、价值观、风俗习惯和精神信仰。——护士应当保证接受护理服务的病人能够获得与治疗和护理相关的信息。——护士应当对病人出于信任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予以守密。——护士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并采取主动的支持行动,以满足公众特别是那些弱势人群的健康需要。——护士还应当承担保护自然环境免受破坏、污染、恶化的社会责任。护士与护理实践方面——护士在护理实践中履行职责,并通过持续的学习保证专业能力。——护士有责任保持自身的健康水平以使提供护理服务的能力免受干扰。——护士在接受或者代行一项工作时,必须对自身的能力水平作出判断,量力而行。——护士在任何时候都应当保持个人的行为标准,以反映职业的崇高并增进公众的信赖。——护士在护理实践中,应当在保证安全、尊重人的尊严和权利的前提下运用新的科学方法和技术。护士与专业发展方面——护士在以高标准从事临床护理实践、管理、研究和教育等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护士在发展核心专业知识体系方面应当发挥积极作用。——护士通过参加专业组织,应当参与建立和保持一个安全、社会和经济公平的工作环境。护士与合作者方面——护士在护理工作和其它工作方面,应与共事的医务人员保持合作的关系。——护士有责任采取适当的保卫措施,以保护个人、家庭和社区免受威胁。三、明晰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护士的权利与义务是基于护士特定的职业性质而产生和存在的。因此,它具有在护理活动中产生并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特征。护士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护士执业,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等待遇。本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是针对目前一些医疗机构对聘用的合同制护士同工不同酬以及其他不公正待遇的问题。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权利按时获取国家规定的工资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这是护士的基本物质保障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劳动的权利和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福利待遇权利的具体化。这些待遇包括护士的工资、各种津贴以及在生育、疾病、伤残、休假、退休等方面的福利。为稳定护士队伍,鼓励护士在临床一线护理岗位长期工作,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护士待遇的文件:1985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规定,对护士给予护士工龄津贴。1988年,人事部、卫生部和财政部颁布实施《关于提高护士工资标准的实施办法》。2006年,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6]59号)对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人事部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中,对受聘人员的工资待遇提出明确规定。——护士执业,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1、关于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明确提出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对从事传染病工作的人员以及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2006年,卫生部颁布实施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的具体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物品,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健康。2、关于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应当接受职业健康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2002年颁布实施《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的健康检查。护士在工作中,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接触甲醛、酚以及导致接触性皮炎、电光性皮炎和放射性物质等国家规定的危害物质,工作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的工作岗位,如:直接接触处于传染期或者发病期的传染病病人或者传染病病原物质,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2007年卫生部颁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和健康管理。3、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患者明确规定了享有的权利。包括: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职业病患者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职业病患者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等等。——护士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1、关于职称、职务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内工作的护士,作为从事护理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都应当享有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2、关于参加专业培训护士有参加各种专业培训的权利,这是护士享有的接受继续教育,不断获得充实、发展和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基本权利,也是护士为保证护理工作水平、保障患者健康和生命安全应尽的义务。3、从事学术交流、学术研究,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护士是专业技术人员,护士在从事护理专业业务工作中,有权开展学术交流,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或者著书立说,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护士可以加入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职工作。——护士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1、关于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护士履行护理职责,首先,需要了解患者的诊断、治疗等有关信息和资料。对于患者的诊疗和康复,护士、医师以及其他医务人员是一个密切合作的团队,共同以患者为中心,履行救治患者、协助患者康复的职责。护士一方面要根据医师的诊疗计划认真实施治疗措施、密切观察病人病情,另一方面要切实为病人提供周到的生活照顾,帮助病人尽快康复。其次,护士在工作中必须了解患者的身体、生活习惯、饮食等有关情况,以便于帮助患者在住院期间更好地接受治疗。相关信息一方面来自医务人员,另一方面来自患者和家属。2、关于护士履行职责的条件保障护士开展执业活动,必须要保障其获得必要的执业条件。必要的执业条件是保障护理服务对象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需要,也是保障护士和其他医务人员职业安全的需要。护士执业所需要的条件包括物化的条件、非物化的条件。3、参与管理,对所在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护士有权利向所在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管理和业务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医疗卫生机构的民主管理。这是护士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民主权利在护理领域的具体适用。保证护士此项权利的行使,能够调动护士对医疗卫生机构行政和业务管理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4、对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护士有权利对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护士作为公民,可以行使这项权利向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护士的义务,包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关于护士职责:世界卫生组织2000年关于《护理工作范畴的报告》中指出,护士的工作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照顾患者方面:护士应当为患者提供帮助,使患者尽快恢复自理和自立。护理具有照顾的本质,在照顾患者时,护士应当协助患者执行他无法自己
本文标题:解读护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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