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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联系单管理规定第一条工程联系单是在施工过程中,建设项目指挥部(即业主,以下简称指挥部)与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之间相互来往的工程联系文件,是及时方便地处理工程建设中各种工程问题的记录文件。第二条本规定规定了指挥部与参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之间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通过工程联系单的方式开展相关协调工作的管理流程、要求与考核。第三条指挥部设立综合组和专职资料员,负责日常工程联系单的分发、接收、归档等管理工作。第四条指挥部向设计单位传递有关设计要求、图纸资料交付、设计更改或确认等方面的意见及建议,适用工程联系单。第五条指挥部向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有关施工要求、质量监督、施工进度、验收等方面的意见及建议,适用工程联系单。第六条指挥部通知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建设的有关事宜或协调有关问题,适用工程联系单。第七条工程联系单填写要求(一)表格内容:编号、提出单位、送单位、填报单位、主题、性质、内容、起草人、签发人、时间等。(二)工程联系单编号:按照指挥部统一编号填写,顺序号由资料员排列后确定,如“GCLXD-2013-XXX”;工程联系单必须使用统一格式,见“附表”。(三)工程联系单一般由各职能组专业人员负责填写,由指挥部副指挥长以上领导负责签发并加盖公章。(四)如内容较多或为详细说明事宜,可采用文字或图片的附页形式。第八条工程联系单的管理流程(一)工程联系单是由各职能组专业人员负责起草,按指挥部留底、主送单位、抄送单位数量准备足够原件份数。(二)工程联系单由各职能组长审核后,呈送至指挥部副指挥长以上领导签发。(三)签发的工程联系单交由资料员统一编号后,由资料员于1小时内送达各接收单位。(四)当工程联系单不需回复时,不进行跟踪处理,由指挥部资料员直接送达各主送、抄送单位,由接收单位专人进行签收。(五)当工程联系单需要回复及闭环处理时,接收单位应在联系单所要求的时限内(原则上不超过三个工作日)予以书面回复。工程联系单起草人应对联系单回复情况进行跟踪,接到的回复材料要转交资料员一份。(六)工程联系单需要回复的,一般由主送单位答复,需要抄送单位回复的,要在联系单中注明。第九条如接收单位未按要求进行回复的,由联系单起草人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请分管领导督办,并在协调会或监理会等场合通报批评。如回复晚于规定时限三天以上的,给予500元/次的处罚。如经多次督促仍不回复的,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第十条指挥部资料员应做好工程联系单的收发记录并妥善保管留底原件和回复材料,建账登记。每半年向综合组进行资料移交附《工程联系单》工程联系单编号:GCLXD-2013-XXX提出单位XXXXXXXX建设项目指挥部主送单位需回复□不需回复□抄送单位需回复□不需回复□主题:性质:通知□建议□备忘□要求□变更□其它□内容:起草人:2013年月日签发人:2013年月日(公章)注:本工程联系单指挥部留底一份,其余按需准备足够份数。若有回复附本表后一并存档。
本文标题:工程联系单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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