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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PrivateInternationalLaw主讲:尹力E-mail:yinli@nbu.edu.cn短号:528992《国际私法》教学内容国际私法总论:调整对象、调整方法、范围与性质、渊源、历史、主体等。冲突法:冲突规范与法律适用,包括冲突法的一般问题以及具体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私法》推荐参考书目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韩德培主编:《国际私法》(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李双元:《国际私法(冲突法篇)》,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修订版。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主办:《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2011),法律出版社。黄进等编:《国际私法:案例与资料》,法律出版社2004年。【德】马丁·沃尔夫:《国际私法》,李浩培、汤宗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万鄂湘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杜涛:《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释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DiceyandMorrisontheConflictofLaw(fourteenthedition),Sweet&Maxwell,2006.PeterNorthandJ.J.Fawcett,CheshireandNorth'sPrivateInternationalLaw,14thed.,OxfordUniversityPress,2008.SymeonC.Symeonides,PrivateInternationalLawattheEndofthe20thCentury:ProgreeorRegress?KluwerLawInternational,2000.第一章国际私法总论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一词使用情况——既可以在将其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意义上使用,也可以指称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前者是指调整国际私法关系的一个法律部门,是各种国际私法规范的总称;后者是指关于国际私法规范的产生、发展、法律形式及其适用的理论观点、学说和理论体系。区别与联系1.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关系(TransnationalCivilandCommercialRelationships)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主体、客体及权利义务据以发生的法律事实中至少有一项具有外国或国际因素的民商事关系。——“三要素”标准(通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外国因素是一广义的概念,不仅指外国国家还指一国内部不同的法域。关于法域(Lawdistrictorterritoriallegalunit)的含义(法域是指一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关于“国际”一词的理解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A.它是在国际民商交往中产生的,不仅表现为私人间的关系,也体现了国家间的关系;它主要表现为平等主体间的私法关系;C.它是具有某种外国因素的民商事关系;D.它是广义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即其范围非常广泛。使用“国际民商事关系”这种表述的理由:舍“涉外”而“国际”主要强调普遍性立场和范围的广泛性;使用“民商事”的提法旨在强调商事法律冲突问题是国际私法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舍“法律关系”而“关系”是强调民商事关系在受法律调整前的状态,用它来表述国际私法的对象更准确些。国内案件与国际私法案件的区分标准是案件中是否含有涉外或国际因素,即案件涉及的是否为国际民商事关系。案例:世界银行贷款修建高速公路案实务中,国际私法案件中的涉外或国际因素应该包括所有与外国法或外域法有实质联系的情况,即应超越“三要素”的判断标准。把握国际民商事关系含义及特点的实践意义我国对于国际私法案件范围的界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5日通过(2002年3月1日实施)的《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需要集中管辖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国际私法案件)作了列举,包括:a.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b.信用证纠纷案件;c.申请撤销、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d.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e.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该规定第四与第五条的规定是:第四条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不实行集中管辖但属于涉外案件)第五条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也作为涉外案件处理)结论:我国对于国际私法案件的范围在界定上是很宽泛的。1.2法律冲突(ConflictofLaws)法律冲突概念——对同一个国际民商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商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一种动态的冲突。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A.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各不相同——前提条件B.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商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商事关系——客观基础C.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D.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即各国在一定情况下适用外国法。法律的域内效力:一国法律所具有的及于其管辖领土内的一切人、物和行为的效力,体现国家的属地优越权,具有绝对性。法律的域外效力: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外尚能发生的效力,体现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具有相对性。法律冲突的实质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讨论:各国在一定情况下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关于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的相互关系之结论前两个条件只是提供了产生法律冲突的客观可能性,但如果主权国家在这样的现实生活面前不采取后两项政策,法律冲突仍然不会发生。法律冲突成为一个现实性的问题,是这四种原因和条件综合作用的必然结果。A.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国际冲突和区际冲突B.人际冲突:适用于不同种族、民族、宗教、部落以及不同阶层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Fivemen,eachunderadifferentlaw,wouldbefoundwalkingorsittingtogether.”C.时际冲突有关说明国际私法中使用“国内法(NationalLaworMunicipalLaw)”与“内国法(DomesticLaw)”时,各有其特定含义。★国内法包括内国法和冲突法(lawofConflictofLaws)★“内国法”也在与“外国法”相对称的意义上使用法律冲突的类型(依法律冲突性质为标准的分类)1.3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DirectRegulatingMethod):主要是指利用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中的统一实体法规则(UniformSubstantialRules),或国内法中的“直接适用的法”(loidel’applicationimmediate)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间接调整方法(IndirectRegulatingMethod):利用规定在国内法或国际条约中的冲突规范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1.4冲突规范(ConflictRules)冲突规范的含义:国际私法特有的、基本的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法律抵触规范等,是指规定在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中指明某一种国际民商事关系应该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包括“范围”(包括法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系属”两部分,即“范围”所列问题的解决“系属”于某地的法律管辖。冲突规范与实体法律规范的结构比较实体法律规范逻辑结构:适用的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条典型的实体法律规范)冲突规范:动产继承,依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结论:作为一个完整的行为规范,冲突规范实际上由两个规范组成,其中一个是“指定规范”,它表明该冲突规范应该如何适用;另一个则是“被指定规范”,它才具体规定该冲突规范所涉及的有关民商事关系或者法律问题的实体内容或实体结论。因此,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性的规范。几个相关概念连结点(PointofContact):含义、法律意义及其种类“所谓连结点或连结因素就是指那些能在法院需要处理的事实情况和某一特定法域之间建立起自然联系的明显事实。”——英国学者戚希尔和诺斯的定义连结点的种类准据法(ApplicableLaw):它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用来确定国际民商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法规范。关于准据法的含义之争准据法的特点:A.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B.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C.不是冲突规范的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才能确定;D.是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而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冲突规范的类型根据冲突规范对应适用法律的指定的不同(或根据对连结点规定的不同),可以把它们划分为四种基本的类型:a.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conflictrules)b.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conflictrules)c.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rulesforregulatingtheconflictofrules)d.选择性冲突规范(choicerulesforregulatingtheconflictofrules)连结点的连结方法结论: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基本的形式,其他各种形式的冲突规范都是其发展或变形;法律的形式取决于法律的内容。判断以下冲突规范的类型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依结婚时夫的本国法。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者,则依德国法。德国人的继承,虽于外国有住所,仍适用德国法;法国人的继承,虽于德国有住所,适用法国国法。——继承,不论被继承人在何国有住所,适用其本国法。中国公民继承在我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我国境内外国人的遗产,以及外国人继承在我国境内的遗产或中国人在我国境外的遗产,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国境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来处理。婚姻之权利,依当事人各该本国法。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国外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许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冲突规范的性质与特点A.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实体规范,它是法律适用规范;B.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诉讼法规范,它是法律选择规范;C.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1.5系属公式(formulaofattribution)系属公式:即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固定化(或公式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用以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适用问题。也常称为“冲突原则”。(1)属人法:法律关系主体的国籍国法或住所地法,即本国法(国籍国法)、住所地法、习惯居所地法等。常用于解决人的身份能力、亲属、继承关系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法人属人法也属于属人法的一类,等同于法人国籍国法,用于解决法人的成立、解散及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法律适用问题。(2)行为地法:法律行为发生地所属法域的法律,源于“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常用于解决行为方式有效性的法律适用问题。(3)物之所
本文标题:《国际私法》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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