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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郭兵罗春梅摘要中国的法制历经千年,渐序完善。从奴隶社会时期到封建社会时期再到近现代时期,法律一直是统治者治国安邦的有效保证之一。历史上的中国法制是现实中国法制的背景;现实中国的法制是对历史上中国法制的改造和发展。了解历史上的中国法制,不仅有助于了解现实中国的法制,而且可以加深对当代法学的理解;将中国法制史中具体的法律事例,应用到对当代法学基础理论的研究,可以更生动地印证其中的学理;将中国历代刑事、民事等法律同当代相应的法律详加比较,可以认清这些法律发展的脉络和趋势。简言之,即以史为鉴,可为现实的中国法制服务。本文分四个部分,通过对中国古代法制史、近代法制史及现当代法制史进行归纳分析,总结出中国法制的发展脉络。关键词法制史中国法制法律发展作者简介:郭兵、罗春梅,四川理光律师事务所。中图分类号:D920.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1-005-03中国,是个重视历史的国家,从其产生之时起就十分重视各类历史的记载和研究,法制史也不例外。最早记载中国法制内容的是夏、商、周时期的古籍《尚书》,最先使用“法制”一词的是春秋时期的史籍《左传》和《国语》。自先秦到清朝,各代学者对当时法制和法制历史的研究始终没有中断,编写出许多关于中国法制的史志和类书。正因为有了前辈学者记载和研究的法制文献,才让今天的我们能够有幸以史为鉴、激发我们关于法制及其发展的思考。一、中国古代法制发展情况(一夏商周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法律和国家一样,都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原始社会的氏族成员在共同生产和生活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氏族习惯,由其调整社会关系、规范成员行为,部落首领在氏族习惯的基础上设范立制,促使了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演变。氏族习惯向奴隶制习惯法的过渡,是在原始社会末期完成的。在中国历史上,这一过渡,大约从黄帝时期开始,至夏禹时期基本完成。中国最早的法律制度即奴隶制的法律制度在这一时期已呈现雏形。最初是一种祭祀仪式的“礼”,经过“周公制礼”后成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规范,其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军事、司法、教育、宗教、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等许多方面,其基本原则有两条:“亲亲”和“尊尊”。前者的目的在于维护家族内部的等级关系,后者的目的在于维护整个国家的等级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坚持前者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后者。在夏商周时期,法律规范只是礼的组成部分之一。在礼之外的法律形式还有誓、诰、训、刑等种类。当时的法律规范除了刑与罚之中心内容外,还规定了行政、经济、民商等实体方面及诉讼程序方面的内容,并设置了相应的司法机构予以施行。(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春秋战国时期历时500年,是中国奴隶制度逐步瓦解,封建制度逐步建立的过渡期,这个时期的法制也随时代发生变革。社会发生剧烈的变革,周王室衰退,各诸侯国互相争霸,新旧矛盾不断激起,“百家争鸣”应时而生。为适应时代的变迁,各诸侯国为巩固各自的实力,纷纷开始变法。最早的变法是魏国李悝的《法经》,它是新兴地主阶级意识的产物。在这些变法中最成功的是秦国的“商鞅变法”,其对秦国加快统一六国的步伐功不可没。春秋战国时期孔孟对“明德慎罚”的刑法思想皆有继承和发展。当时的各诸侯国都推行重农政策,与农业生产相关的立法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整个中国古代社会农业法制的基础,也造成了重农抑商传统的形成。因此各诸侯国在鼓励支持商业发展的同时,也制定了一些抑制商业自由发展的法律,最突出的就是主要由管仲、商鞅主张和推行的盐铁专卖法,在历史上虽然促成了国家的富强,但严重抑制了私营商业的发展。(三秦汉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秦汉时期社会得以发展、经济得以繁荣,成文法律在其中发挥了最重要的作用。至此,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司法制度全面确立。秦朝建立之后,继续推行商鞅的改革措施,以“法”为法制核心,兼“术”、“势”。秦朝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苛刻的罪罚手段,在其末年不断激起矛盾,导致其最终的灭亡。秦之法制的得与失,成为后来王朝立法的借鉴。汉朝的统治者总结秦末动乱的历史根源,汉初实行“轻徭薄赋”以及惠民政策,使得汉初之社会风气不断转好,经济发展不断提高。汉武帝即位后,推行“徳主刑辅”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推行效果甚佳,该法制指导思想贯穿于以后各代王朝的典章制度之中,成为中华法系的重要标志之一。汉朝还形成秋冬行刑的制度,这对其后朝代的刑罚制度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四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三国两晋南北朝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分裂时期,历时4个世纪。这期间各民族矛盾逐渐激发。法制的发展虽然活跃但也举步维艰。《蜀科》是蜀汉的基本法律;东吴的律法大多依照汉朝的律法;《新律》作为曹魏的立法,代表了三国时期法制的最高成就;晋朝的律法是以《泰始律》为基础的《晋律》;东晋则沿袭了西晋的律法。南北朝时各国立法不一。总体来说,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形式逐渐规范,逐步形成5◆法学研究(下转第24页了法律体系,而且将封建主的意识正式法律化,“八议”、“官当”、“九品中正制”等便是典型,儒家思想进一步渗透,司法机关也不断地进行扩大。(五隋唐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隋唐盛世,法制进入成熟时期。隋朝的立法讲究简约,其中重要的立法活动有2次,一次是隋文帝的《开黄律》,一次是隋炀帝的《大业律》。在《开黄律》中创设了“十恶”制度,刑罚体系完善,可以说《开黄律》代表了唐朝立法以前最高的法制成就。唐朝以民为本,总结各朝的暴政。在守法上,帝王不仅对自己加以要求,而且要各官员也严格执法。在唐朝的发展中,唐朝的律法经过几番修订,从《武德律》到《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该律疏标志着中国古代立法达到了最高水平,系中国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其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同时,唐朝设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构,按照律法及诉讼制度各司其能,遇重大案件实行“三司推事”;此外,对重大死刑案件还设立都堂集议制。这一执法体系既展示了唐朝完备的法制,又充分体现了其适用时的慎重。(六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制发展情况宋元明清时期是中国封建社会走向更加专制的时期,也是中国的法制走向专制的重要历史时期。宋朝,商品经济逐渐流入社会,使得税契制度也逐步完善,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等相继发展,并制定市舶条法等法律对市场进行严格的控制。宋朝后期的法制受到“理学”思想的影响。作为地主阶级新的思想理论体系,理学一度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起过好的作用,它在思辨哲学方面的发展,无疑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进步。但是,理学在强化封建礼教、维护宗法等方面,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不断发展,愈益起着消极乃至反动的作用。元朝继承传统的儒家思想,先后颁布和制定了法律《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至正条格》,实行不平等的刑罚,如蒙汉同罪异罚、主奴不平等、良贱不平等、僧俗不平等,这说明元朝的法制明显带有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的特点。明朝朱元璋总结历史教训,指出“刑乱国用重典”,颁布《大明律》。这部由朱元璋亲自参与编制的律法不仅仅影响到整个明朝的立法,还对朝鲜、日本等国的立法产生了影响。明朝建立了六科监督的新制度,刑罚上轻其轻罪,重其重罪,加强人们思想专制。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明朝也相应地制定了茶法、盐法、商税法、市税、船舶税等。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清朝达到封建社会法制完备的顶峰,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封建法制体系。《大清律例》、《大清会典》等皆是代表。清朝的法制成为封建主义统治的硕果,维护了满族人的利益,遏制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二、中国近代法制发展情况(一清朝末年的法律改革鸦片战争打开了中国与世界相通的大门,封建统治阶级也开始进行预备立宪,希望挽回内忧外患的局面。这些所谓的立宪活动,只是以资本主义的形式来骗取民众的信任,封建统治阶级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而已,并未产生实际的效果。(二中华民国时期的法制进展辛亥革命之后,孙中山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建立中华民国,颁布《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一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引入了外国的三权分立思想。虽然该约法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等,但在当时仍然是一种进步。其后的北洋政府虽几经法制改革,但其实质仍就未使用法律来实施和保障其宣称的自由与民主。但这一时期从事立法研究的法学专家们不仅“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而且对中国民间处理民事问题的风俗习惯,即普通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长期形成的有民族特色的传统习惯进行调查研究,形成了《关于民商事习惯的调查报告》,被后来的南京国民党政府全部接收和采用了。因此,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六法全书”代表了其时中国的法律文化,建立了典型“大陆法系”的立法框架。三、中国现当代法制发展情况(一新民主主义时期的法制发展其时国民党政府的法制仍然是植根于旧中国半殖民半封建社会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体现的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是压迫、剥削广大人民的工具。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要想真正获得解放,就必须在摧毁反动统治阶级的斗争中,同时进行反对统治阶级的法律的斗争。因此,毛泽东同志领导的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开辟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建立和扩大苏区开始,就着手彻底废除国民党政府的法律,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等一系列革命法规。这些法制的制定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理论指导核心,是以人民民主政权作为立法基础,体现了人民群众的意志,有利于促进根据地的发展。(二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制进程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制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法律的地6非制度性手段。据调查,我国新增劳动人口供大于求,大学生就业问题增多和农民青年劳动力转移难度增大。由于中国高等教育逐步大众化,毕业后需要就业的大学生逐年增加,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率逐年下降,大学生失业者每年有30万人左右。而大学生犯罪现象也在逐年突出。“毕业即失业”使得很多大学生产生一种紧张感,巨大的现实落差使他们对未来很茫然。他们不愿意放弃追求主流文化目标,因为那是他们读书的目的所在,他们渴望得到社会的尊重。可现实是找不到满意的工作,于是有些人可能会选择一些非法手段去达到目的。最快捷的当然是犯罪,而且由于本身的受教育程度使得他们拥有一定的反侦察意识,进而很多表现为高智商犯罪。同时社会腐败现象的被强调,也使青少年对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产生怀疑,从而出现严重的信仰危机,使他们对社会对政府失去信任,对政治、道德、法律产生冷漠甚至蔑视。当很多人通过关系找到满意的工作时,有才能的人却被拒之门外,心里的不平衡可能会导致紧张状态的产生,现实的不公平使得一些大学生选择一些非法手段不计后果去达到目的,过激者甚至报复社会而杀人、投毒、爆炸。综上分析,可见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和控制仅仅是现在的事后救济和心理强制等手段是远远不够的,我们可以考虑通过社会整体控制的角度去考虑合理的预防和控制犯罪的方式。比如至少涉及两大块:(1鼓励多元性价值观的存在。青少年在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的发展历程和未来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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